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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建设项目执行情况的通知

教财司函〔2011〕4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有关要求,“十二五”期间继续实施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实训基地项目)。为全面了解实训基地项目实施以来的进展情况及使用效益,加强对实训基地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教育部、财政部决定对2004-2010年度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总结项目建设的成效和经验,促进实训基地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教育部、财政部已对实训基地项目进行统一编码,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对照项目编码(详见附件1),认真核实项目基本信息。对于因学校改名、合并等原因造成学校现用名称与立项名称不一致的情况,各地应在上报的实训基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向教育部、财政部说明原因,并附名称变更的正式文件。

  二、各地要按照《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奖励评审试行标准〉的通知》(教财〔2005〕12号)等文件的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本地区实训基地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并向教育部、财政部报送结果。

  (一)填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或《未完成项目进展情况》

  各地教育、财政部门应对本地区2004-2010年度立项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认真检查验收,根据项目完成情况(统计项目完成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1月30日),组织项目学校填报《实训基地项目验收报告书》(详见附件2)或《实训基地未完成项目进展情况》(附件3),并认真核查项目学校所填报数据,尤其是项目设备购置金额栏各项数据等。

  1.对于经各地检查,已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的项目,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组织项目学校如实填报附件2,同时要督促学校加强实训基地后期运行的建设与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基地的效益。对于在2008年教育部、财政部组织的实训基地项目执行情况调查摸底中已通过验收并报两部备案的项目,不需再填报附件2。

  2.对于经各地检查,尚未建设完毕的项目,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会同项目学校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有效的措施和建设进度方案,同时填报附件3。

  (二)撰写本地区实训基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填报有关报表,并报送本地区实训基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要保证报送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实训基地项目的总体执行情况:实训基地项目基本信息核对情况说明;总体和分年度中央及地方实训基地项目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2004-2010年度实训基地设备的采购、运行及使用情况。

  2.实训基地项目建设的做法、经验、取得的成绩及人才培养培训的效果,包括典型案例分析及图片等影像资料。

  3.实训基地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拟采取的改进措施,包括对2004-2010年度未验收通过项目的整改措施及建设进度方案。

  4.对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教育部、财政部将在各省自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抽查(时间另行通知),并将检查情况作为确定各地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项目数量及资金的重要因素。

  三、请各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务必于2012年3月1日前将以上材料一并联合报至教育部财务司。其中,实训基地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附件1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统一填写,以正式公文的形式一式四份报送;附件2、3由项目院校填写,并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审定后一式一份统一报送(不接受学校单独上报)。同时,除以纸质形式上报外,还请将电子文档一并报送教育部财务司,并电话确认。

  本文及附件可登录教育部网站(www.moe.edu.cn ),进入财务司主页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栏下载。

  联系人及电话:

  教育部财务司      王征   010-66097520

  财政部教科文司    王征   010-68551282

  传真:010-66014303

  E-mail: cws530@moe.edu.cn

  附件:

  1._______省(市、自治区)中央财政支持实训基地项目建设资金、设备到位情况汇总表

  2.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书.doc

  3.实训基地建设未完成项目进展情况.doc

教育部财务司 财政部教科文司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来源:财务司收藏
(责任编辑:宋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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