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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教基〔2007〕7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福州实验小学、福建师大附小: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小学学籍管理,规范小学办学行为,满足初等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础的常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新形势的要求,规范学籍管理,加强检查监督,同时要在实施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便进一步完善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各地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报我厅基础教育处。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现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全日制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含九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     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二、 入   学

  第三条  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凡年满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小学办理入学手续。一年级新生名册由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经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新生即取得学籍。

  小学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服务区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划定。认定学生实际常住户籍所在地应坚持学生户籍所在地与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相统一、学生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

  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四条  适龄儿童需要免入学、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免入学和缓入学证明,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因身体原因申请免入学、缓入学的,应当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的证明。缓入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入学申请。

  第五条  小学应创造条件接收视力、听力、智力等轻度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并努力为其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条件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流动人口子女,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到非户籍所在地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可以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流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为流出学生保留学籍。流出学生需返回户籍地,要求回原学籍所在学校就学,学校不得拒收。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为流动人口子女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条件,并建立专门学籍,列入事业统计。

  第七条  外国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小学入学分班应采取随机分配的办法进行,不得通过任何面试、笔试等方式为学生分配班级,更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每一个教学班学生人数一般不超过45人。

三、考勤和素质发展测评

  第九条  学生上课、参加社会实践等各项活动都实行考勤。学生上学期间应按规定时间到校和离校。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班主任请假。对无故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了解情况并通知学生家长,共同做好教育工作。

  第十条  寄宿制学校应加强对寄宿学生的管理,实行寄宿生在校考勤制度,确保寄宿生在校安全。寄宿制学校要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寄宿生作息制度,确保学生足够的休息和睡眠时间。

  第十一条  学校应按照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遵循导向性、全面性、发展性、有效性、可行性的原则,关注发现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变化、进步,全面、准确、科学地评价学生,测评学生素质发展状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二条  学生评价目标体系包括基础性发展目标和学科学习目标两个方面。在评价实施的过程中应尽量做到两者的有机融合,体现国家课程标准对不同学段学生的基本要求。评价采用等级制。

  基础性发展评价目标应综合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观、综合实践活动等方面。各地和中小学校应根据不同年段学生的年龄特征,分年段提出具体的评价要素。

  学校要根据国家课程标准提出的教育目标和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各学科评价方案。

  学生在小学毕业时,学校应填写《毕业生综合素质与学业学习情况评定报告单》,反映学生整个小学学习阶段的发展情况。

  第十三条  学生评价的过程包括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两个主要环节。

  形成性评价是在学生日常学习过程中进行的评价,要发挥其激励和目标导向功能,注重质性评价。成长记录是形成性评价的重要方式,要建立每个学生的成长记录档案。成长记录要关注学生个性的发展,体现学生的优势领域。

  终结性评价是指在学期、学年末或学段学习结束时对学生进行的全面评价,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期、学年终结性评价的结果以报告单(册)的形式向学生和家长反馈。内容包括基础性发展评定、学业成绩评定、兴趣和特长以及老师评语。

  评语包括对学生素质发展的综合性评价和学生学科学习过程的质性评价。评语应在对搜集到的学生资料进行分析,并与学生、家长交流、沟通的基础上产生。评语应多采用激励性语言,客观描述学生的进步、潜能及不足,提出明确、简要的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或A、B、C、D)四个等级评定。语文、数学为考试学科,其他学科为考查科目。学业成绩被评为不及格等级(或D等级)的学生,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补考相应科目,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作为测评成绩。

  学校要严格控制考试次数,不得将学生的考试成绩排名次或张榜公布。

  少数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经任课教师提名、学校批准,可以免予参加一门或几门课程的考试(考查)。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核,必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事先向学校教导处申请,经批准,可以缓考。

四、转   学

  第十五条  学生因家长工作异地调动、住房搬迁或其他原因,户籍迁离原学校服务区,且路途远不能在原校学习的,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可持以下证明材料,向转入地学校提出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同意,并经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再到转出地学校和转出地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常住地户籍册(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2、转学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4);

  3、转学证明(附件5);

  4、学生学籍卡片(附件12)和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

  5、学生就学期间留级、休学证明(针对有留级、休学的学生);

  学生转学应认真填写转学申请表,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审查有关材料,凡涂改、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者应追究责任。学校不得接收无转学证明的学生入学。

  第十六条  转入学生原则上由户籍所在地片区内小学接收,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转入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如果转入学校该年级班生数确已满额,难以再容纳转学生时,应向家长说明情况,并及时报告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到该年级班生数有余额的学校入学。学校接收转学生后,应及时将转学证明的回执寄回转出学校存档。

  第十七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学期中途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转学。

  第十八条  转入学校应把转学生安排在与就读学校相应的年级,不得留级。学生转学,应由转出学校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送交、邮寄转入学校,或根据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自带送达转入学校。学校接收转学学生时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九条  学校对转入学生的转学证明和转出学生的转学证明存根,以及转学申请表,应在学年初学校基层报表上报时一并整理成册,归档保存。所整理的证明材料中转入与转出的学生人数,应与学校基层报表上报的转入与转出人数相一致。

五、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条  凡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申请休学,填写休学申请表(附件6)。因病申请休学者应出具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经班主任同意、学校审核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六年级下学期原则上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下一学年初始日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因病休学的应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其他特殊情况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办理继续休学手续,在经学校审核并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学。

  第二十二条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者(因病者需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康复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以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要求及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学生辍学。学生中途辍学,学校应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同当地政府依法动员、组织其返校就学;对借读的学生辍学的,学校也应及时书面通知学生户籍所在学校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其户籍所在学校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同做好动员入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小学在籍生,除因病或因故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允许学生退学。丧失学习能力必须退学的,需按学校隶属关系报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其退学手续一律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五条  出国定居并就读者,凭学生本人护照和户口簿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六、借   读

  第二十六条  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本人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学习。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借读:

  1、边防、海岛驻守部队的子女;

  2、在省内兴办企业的港、澳、台胞及华侨、外籍人员的适龄子女;

  3、父母双方从事地质勘探等流动性较大的工作,需由亲属照管的学生;

  4、父母双方不在学生户籍地工作,需随父母居住生活的学生;

  5、父母离异,抚养一方无法履行监护人职责或丧失监护能力,确需由其亲属抚养监护的学生。

  第二十七条  尚未入学的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因上述原因需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学生家长可向工作和暂住地片内小学提出书面入学申请,并出具户口簿、父母工作或经商证明、暂住地证明等有效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借读地学校同意,名单报经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办理有关借读手续。接收借读新生的学校必须为他们建立本校学籍,编列本校学籍号,并纳入本校小学基层报表的小基3-1分年级、分年龄学生数统计范围。

  第二十八条  已在小学就读的学生因上述原因需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借读的,学生家长可向工作和暂住地片内小学提出书面借读申请(附件7),并出具户口簿、原学校提供的学籍证明或借读证明、父母工作或经商证明、暂住地证明等有效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经借读地学校同意,并经借读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再到原学籍所在地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借读,应由借出学校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送交、邮寄借入学校,或根据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自带送达借入学校。借读接收学校在上报本校基层报表的小基 3-2 学生变动人数统计表时,应把此类借读生作为转入学生人数统计,加入表格中增加学生数的“转入”栏内上报,纳入本校小学基层报表的小基3-1分年级、分年龄学生数统计范围。

  第二十九条  适龄儿童在新居住地借读入学后,借读学校应将原学校提供的借读证明单(附件8)中的借读回执部分填好并裁下(一年级新生由接收学校提供入学证明),由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及时交(或由接收学校函寄)该生原户籍所在学校作为已入学凭证。同时借读学校应将借读学生花名册(附件3)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借读学生人数限额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借读学生在借读校完成初等义务教育规定年限教育的,应由借读学校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七、升级、留级

  第三十一条  小学生每学年修完课程计划规定的课程,逐年升级。

  第三十二条  小学原则上实行不留级制度。少数学生确因学习困难,可由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准予留级。

  第三十三条  升级、留级一般在学年末办理。

八、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学完修业年限内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学业成绩评定和基础性发展评定合格(含补考),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小学生毕业证号编排方式与学籍号编排方式相同,只是从左到右头两位数表示毕业年度。

  第三十五条  对修完小学规定课程,但成绩不符合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虽未修完小学课程,但修业年限已满初等义务教育年限(六年)者,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九、 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给予奖励。奖励等级可分班级奖、学校奖和上级主管部门奖。学生受到校级以上奖励,需由学生民主评议推选,经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综合评定,在校务会议或行政扩大会议上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张榜公示。对学生的奖励,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入学校档案和学生个人学籍档案。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学生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或治安管理处罚法,且经多次教育未改者,应给予处分。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审查通过、校长批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对学生处分要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处分适当。要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并允许学生申辩。对学生的处分不得张榜公布、不得召开学生大会宣布。学校应将处分决定通知学生本人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学生对处分不服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内容给予处理并答复。

  学生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应存入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表现并有明显进步者,学校应及时撤销处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处分撤销后,应及时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十、管理职能

  第三十九条  学生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度,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配备软件平台,形成学籍电子化管理网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管理工作,学籍档案资料应做到齐全、规范、准确。

  第四十条   学籍档案实行全省统一表式,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一年级新生注册后由教导处编列学号,设立学籍卡片(附件12),永久保存。学生学籍号用十位数编列:从左到右头两位数表示入学年度;第三、四位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编号(附件13);第五、六位表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学校代号;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所确定的学生顺序代号。教导处所编列的本校一年级新生学号必须连续,中间不能出现断码。小学生学号应前冠“X”字母。其中户口不在本县(市、区)的学生,在其学籍号后加上字母“LD”识别。乡镇中心小学所属的村完小必须把一年级新生档案上报中心校,再由中心校统一编列全乡镇一年级新生学号,从而保证全乡镇一年级新生学号的连续性。学校不得违反上述规定,自行编列学号。学生升级、留级、转学、休学、复学、借读学号均保持不变,直至毕业。若转入或借读的学生来自外省学校,且未曾在本省建立过学籍号,则必须按本校编列学号办法为其编排新的学号,顺序应放在已排学号之后,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籍卡上应注明学生的身份证号。

  学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确需更名,须持盖有公安部门户籍专用章的证明,到学校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校学籍档案应包括:

  1、小学新生花名册;

  2、学生学籍卡片;

  3、在校生分班名册;

  4、小学毕业生花名册;

  5、小学学生学籍变动情况登记;

  6、转学、学历证明存根及相关凭证资料;

  7、学生奖励处分材料。

  第四十二条  学校新生名册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留级、借读等学籍变动情况登记表(附件2、附件3),应在新学年、新学期开学后15天内汇总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电子学籍档案应及时更新。学生入学情况学年统计应与教育年度统计基层报表要求一致,同步进行。

  第四十三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无法继续学习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告(需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注明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  民办小学要按照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使用本《办法》规定的统一表式。

  第四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要加强管理,建立符合本县(市、区)实际情况的学籍备案制度,并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学籍管理必须实事求是,学籍档案必须妥善保存,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学生学籍信息,对休学、转学、借读、毕(结)业和表彰奖励等弄虚作假的,涂改学籍档案的,统计虚假瞒报的,无正当理由拒收流动人口子女的,教育行政部门将视情节对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生或其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不按本《办法》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立即纠正处置。

  第四十八条  民办学校违反本《办法》,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十一、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已下发的学籍管理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doc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收藏
(责任编辑:王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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