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厅〔19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
自1993年我委下发《关于发布〈全国职业中学校长主要职责及岗位要求(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全国职业中学校长岗位培训工作意见》(教职〔1993〕18号和19号)文以来,各地根据两个文件的精神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广泛地开展了职业中学校长岗位培训工作。许多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对职业中学校长岗位培训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使培训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是,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的职业中学校长岗位培训工作开展得还很不平衡,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职业中学校长岗位培训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职业中学校长岗位培训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要把此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进一步提高职业学校办学水平,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事来抓。要将培训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有领导分工负责此项工作。至今仍没有开展职业中学校长岗位培训工作的省市,要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把培训工作开展起来。各地教委的人事部门和职教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职业中学的办学特点,努力做好职业中学校长岗位培训工作。
二、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都要明确职业中学校长岗位培训基地,基地的教师队伍要专兼结合,专职教师要少而精,相对稳定。培训基地的领导和教师要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职业教育办学特点和教育规律,掌握本省职业中学校长队伍的基本情况,同时,还要不断加强自身的职业教育理论的学习和研究,以不断提高职业中学校长岗位培训工作的水平。职业中学校长岗位培训基地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并报国家教委备案。职业中学校长岗位培训工作原则上不下放到地市一级。
三、职业中学校长岗位培训课程的安排,除教职〔1993〕19号文规定的课程外,各地可根据本地的经济、社会和职教发展以及人才需求等情况,适当增加有关内容。对参加过普通中学校长岗位培训,并获得普通中学校长岗位培训证书的职业中学校长,还须参加职业中学校长岗位培训,补学职业技术教育理论、经济、管理以及与职业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等课程。参加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职业中学校长短期培训班,成绩合格者,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补学有关内容,经考核合格后,发给《职业中学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四、各地区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起职业中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从1996年下半年开始,对于预备上岗的职业中学校长一般经过岗前培训,并获得《职业中学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才能上岗。个别上岗前参加岗位培训有困难的,应在上岗后一年内参加岗位培训,否则不得继续担任职业中学校长。1998年底以前全国职业中学校长将全部实现持证上岗。
国家教委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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