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部司局机构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开展虚拟教研室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

教高司函〔202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2018—2022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加强基层教学组织建设,全面提高教师教书育人能力,是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和重要支撑。虚拟教研室是信息化时代新型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的重要探索。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等文件精神,探索推进新型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经研究,我司决定开展虚拟教研室试点建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提高人才培养能力为核心,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建设一批类型多样、动态开放的虚拟教研室,建强基层教学组织,引导教师回归教学、热爱教学、研究教学,为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试点建设目标

  首批拟推荐400个左右虚拟教研室进行试点建设,探索“智能+”时代新型基层教学组织的建设标准、建设路径、运行模式等。

  通过3—5年的努力,建成全国高等教育虚拟教研室信息平台,建设一批理念先进、覆盖全面、功能完备的虚拟教研室,锻造一批高水平教学团队,培育一批教学研究与实践成果,打造教师教学发展共同体和质量文化,全面提升教师教学能力。

  三、试点建设原则

  (一)坚持立德树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托虚拟教研室,广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交流活动,全面提高教师教书育人能力,重点增强教师将现代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的能力,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筑牢基础。

  (二)坚持协作共享。加强跨专业、跨校、跨地域的教研交流,推动高校协同打造精品教学资源库、优秀教学案例库、优质教师培训资源库等,推动互联互通、共建共享。

  (三)坚持分类探索。鼓励有关教指委、高校以课程(群)教学、专业建设、教学研究改革等为主题开展多元探索,构建多层级、多学科领域、多类型的新型基层教学组织体系。

  四、试点建设任务

  (一)创新教研形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探索突破时空限制、高效便捷、形式多样、“线上+线下”结合的教师教研模式,形成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新范式,充分调动教师的教学活力,厚植教师教学成长沃土。

  (二)加强教学研究。依托虚拟教研室,推动教师加强对专业建设、课程实施、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评价等方面的研究探索,提升教学研究的意识,凝练和推广研究成果。

  (三)共建优质资源。虚拟教研室成员在充分研究交流的基础上,协同共建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知识图谱、教学视频、电子课件、习题试题、教学案例、实验项目、实训项目、数据集等教学资源,形成优质共享的教学资源库。

  (四)开展教师培训。组织开展常态化教师培训,发挥国家级教学团队、教学名师、一流课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广成熟有效的人才培养模式、课程实施方案,促进一线教师教学发展。

  五、试点推荐要求

  (一)建设类型

  1.在建设范围方面,虚拟教研室分为校内、区域性、全国性教研室。鼓励试点建设全国性、区域性虚拟教研室。

  2.在建设内容方面,虚拟教研室分为课程(群)教学类、专业建设类、教学研究改革专题类教研室等类型。

  (二)推荐主体及名额

  1.中央部委所属高校和部省合建高校,每所高校可推荐1-2个虚拟教研室建设试点。

  2.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每个省份可推荐1-3个虚拟教研室建设试点。

  3.2018—2022年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每个教指委可推荐1-2个虚拟教研室建设试点。

  (三)试点建设条件

  虚拟教研室建设试点应具备如下条件:

  1.教研室负责人应由教学名师、国家级一流专业负责人、一流课程负责人等高水平教师担任。

  2.教研室成员不少于10人,具有相对稳定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和实践团队。全国性虚拟教研室必须有中西部高校教师参与。

  3.教研室所依托专业或课程已获批“国家级一流专业建设点”或“一流课程”。

  4.虚拟教研室已有实体教研室建设基础。

  5.学校能够为虚拟教研室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在教师教学工作量认定、绩效考核等方面明确激励机制。

  (四)试点推荐材料报送方式

  请各推荐单位登录“高等学校虚拟教研室信息平台”(网址:http://vtrs.hep.com.cn),根据操作手册,线上填报推荐材料,无需提交纸质版材料。

  材料报送时间:2021年8月23日8:00—9月24日24:00。

  六、后续工作安排

  (一)试点建设。在有关单位择优推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建设资质、建设类型、覆盖面等情况,研究确定虚拟教研室建设试点并推动建设。

  (二)推广使用。在试点探索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各学科领域推广使用虚拟教研室信息平台,构建全国虚拟教研室体系。

  (三)选树典型。遴选一批示范性虚拟教研室,发挥辐射引领作用。

  七、联系方式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单蕾、郝杰,010-66096949、010-66097419。

  高等学校虚拟教研室信息平台:覃洁琼,010-58581350。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2021年7月12日

收藏
(责任编辑:俞曼悦)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