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司函〔2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国家教育行政学院,教育部中学校长培训中心、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教育部幼儿园园长培训中心(筹),有关培训机构: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动实施中小学校长国家级培训计划的通知》(教师厅函〔2014〕9号)要求,为做好“校长国培计划”——2015年示范性培训项目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协调项目实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校长培训工作,准确把握国家对中小学校长培训的新要求,将“校长国培计划”——2015年示范性培训项目纳入本地区校长培训年度计划,统筹处理好“全员培训与重点培训”、“规模与质量”、“培训与研究”、“培训与使用”等多方面关系,落实好各培训班次参训人员,确保培训任务圆满完成。
二、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条件选派参训学员,并加强对学员的跟踪管理。培训机构要开展需求调研,针对不同校长需求,围绕校长专业发展要求,丰富优化培训内容。中小学校长和幼儿园园长国家级培训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项目办)要做好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培训项目的日常管理,监控和评估培训质量,并为各地和培训机构搭建管理服务平台,为学员提供网络研修平台,确保项目实施成效。
三、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班,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培训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安排与培训无关的参观考察活动。
各项目组织实施的具体安排,由项目办另行通知。
附件:
教育部教师工作司
2015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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