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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社科司关于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
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清理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

教社科司函〔2016〕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司下发《教育部社科司关于清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的通知》(教社科司函〔2015〕167号),对2010年批准立项的未能按时结项的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理。有关项目依托学校和项目责任人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的规定程序提出了结项申请,我司对结项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将清理审核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结项审核情况

  1.各单位申请结项项目的审核情况,以及重大事项变更的批复情况,详见附件。

  2.通过结项审核的项目,按规定应拨付的第三期经费情况,详见《教育部社科司关于下达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2015年度项目经费(第一批)的通知》(教社科司函〔2015〕228号)、《教育部社科司关于下达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2015年度项目经费(第三批)的通知》(教社科司函〔2015〕359号)。

  二、未通过结项审核项目的处理办法

  1.未通过结项审核的项目,限于2016年6月30日前报送结项材料,到期仍未报送或仍未通过结项审核的,一律予以撤项。

  2.本次批准同意延期完成的项目,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督促项目责任人严格按照批复的延期时间完成项目并报送结项材料,到期仍未完成者一律予以撤项。

  3.凡已被撤销的项目,由项目责任人所在学校负责追回已拨付经费,由学校计划内财务账户原渠道返回教育部账户;被撤销项目责任人3年内不得申报教育部社科研究各类项目。

  三、其他事项

  1.各单位应加强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跟踪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有关项目结项情况,将作为学校申报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评选社科研究优秀管理单位的重要参考。

  2.本次项目清理情况可登录“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信息网”(www.sinoss.com)查询。

  附件:2010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清理情况一览表

  教育部社会科学司

  201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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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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