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教育部 关于共建内蒙古大学的意见
2004-03-24收藏
为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国家发展对高等教育的要求,促进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快速发展,增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高校实力,培养高素质人才,提高科技创新水平,更好地发挥其在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西部大开发战略中的积极作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维护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决定共建内蒙古大学。现就共建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内蒙古大学是新中国在少数民族地区最早建立的、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地区特色、在国内外具有一定影响的综合性大学,在国家高等教育布局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特殊的区域地位。重点建设内蒙古大学,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教育部的共同责任。实行以内蒙古自治区管理为主、教育部重点支持的自治区、部共建高校模式,是新时期推进高等教育创新的又一重大举措,旨在加快内蒙古大学改革与发展的步伐,进一步提高内蒙古大学的人才培养质量、科研水平和整体实力,从而带动并实现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二、积极推进内蒙古大学实施“十五”“211工程”建设,努力提高重点建设的学科水平。教育部将给予大力支持,保证中央专项经费的落实到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配套资金,进一步全面支持内蒙古大学建设。在内蒙古大学的发展建设中,教育部将视条件和可能,积极争取给予学校一定的经费投入支持。
三、教育部将对内蒙古大学建设、改革与发展给予更多指导与扶持。
(一)指导和帮助内蒙古大学制定战略发展规划和学科建设规划。
(二)加强对内蒙古大学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指导,推进改革创新。根据内蒙古大学实际和发展需要,积极组织有关部属高校对内蒙古大学进行对口支援,促成双方开展学术交流、干部交流、教师和学生交流,并在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科研及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进行深入、广泛的合作。
(三)教育部将在相应的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人才培养基地、学位点等方面建设中把内蒙古大学纳入整体规划统筹考虑。
(四)吸收内蒙古大学参加教育部召开的直属高校会议,进一步推动内蒙古大学与教育部直属高校的相互学习和信息交流。
四、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将进一步加大对内蒙古大学的重点建设力度,为其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和政策环境。
(一)进一步推进内蒙古大学的建设,在人才培养、学位点建设、自治区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方面为内蒙古大学提供更好的条件。进一步整合教育、科技资源,进行体制和机制创新,促使内蒙古大学在内蒙古自治区高校布局结构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内蒙古高等教育整体水平和办学效益上发挥龙头和示范作用。
(二)帮助内蒙古大学研究制定战略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校园建设规划,并积极创造条件保证规划实施。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改善内蒙古大学的办学条件。
(三)积极推进和大力支持内蒙古大学深化各项改革,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大吸引人才、稳定人才力度,力争在较短时期内,帮助内蒙古大学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师资队伍。
(四)加大内蒙古大学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力度,为学校创造良好的办学环境。寻求可能途径,扩大内蒙古大学办学空间。
五、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积极创造条件促进内蒙古大学建立并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最终实现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
六、共建过程中的有关事宜,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具体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