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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评选工作的通知

教体艺厅函〔2002〕 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由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共同组织实施的“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开展以来,各地教育、体育、共青团等部门和学校,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广大中小学生参加文明、健康、活泼的课外文体活动,积累了成功的经验,涌现出了许多好的典型。北京市东城区与朝阳区、山东省青岛市、江苏省常州市、河南省郑州市率先成为“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
    为推动“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的深入开展,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典型,促进课外文体活动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工程实施计划,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拟于2003年评选第二批“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示范区”申报、评选工作仍按《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关于实施“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的通知》(教体艺〔2001〕4号)要求进行。2003年全国拟评选出13个“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
    二、各地要按照教体艺〔2001〕4号文件中关于“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的评选条件和办法,组织自评和申报
工作。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每省(自治区、直辖市)限报一个候选单位,已建立“示范区”的省、直辖市此次暂不申报。
    三、各地要认真组织好评选、申报工作,力求做到公正、公平、公开,通过评选达到调动积极因素、促进工作的目的。申报意见和材料按附件的格式和要求统一填写,于2003年5月31日前报我部体卫艺司体育处。
    四、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等部门,将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复评与审核,对符合“示范区”评选基本条件的地(市、区)和县(市),四部门联合授予“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称号,适时举行命名仪式。
    附件: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申报表
       


教育部办公厅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附件 
1.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示范区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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