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文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强调要进一步做好语言文字工作
《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第435号令)已于2005年5月31日起实施。为了切实抓好此项法规的贯彻落实,深入做好民族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快民族教育发展,12月14日,教育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教民〔2005〕14号),其中强调要进一步做好语言文字工作,内文如下:要进一步做好语言文字工作,因地制宜搞好“双语”教学,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各地要进一步宣传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并按照要求出台相应的语言文字法规、规章,在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自由的同时,为少数民族群众学习、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语言权利以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民族地区的推广与普及提供法律保障。国家鼓励民族自治地方逐步推进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授课的“双语”教学,扶持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教材的研究、开发、编译和出版,支持建立和健全少数民族教材的编译和审查机构,拟订并实施“少数民族汉语教师国家通用语言培训计划”,帮助培养通晓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的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双语”教学及科研工作的指导,促进“双语”教学的发展。要大力宣传、广泛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