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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国培计划(2013)”——少数民族双语教师
普通话培训项目邀标及报送参训学员工作的通知

教语用司〔2013〕1号

有关省、自治区教育厅、语委: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师厅〔2013〕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国培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3〕2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为做好“国培计划(2013)”——少数民族双语教师普通话培训项目的实施工作,经研究,决定采取邀标方式遴选培训任务承担单位。同时,请各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参训学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要求及程序

  1.各省(区)报送的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具备“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培训机构资质。没有具备机构资质的省(区),请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统筹考虑、长远规划、严格把关”的原则,推荐一所高水平院校(机构)参与项目申报。

  2.项目申报单位要根据“国培计划(2013)”——少数民族双语教师普通话培训项目指南要求(附件1),研制培训实施方案。

  3.培训实施方案应按照为本地区培养合格中小学双语教师,提高教师教育教学能力的要求,聚焦培训重难点问题,科学设计培训目标,优选培训课程内容,创新培训方式方法,确保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4.培训课程内容要符合中小学双语教师教学语言需求,针对本地区少数民族语言及方言学习普通话的特点,突出特色与实效。

  5.要组建高水平培训专家团队,成员应包括熟悉中小学教学实践的一线优秀教师、教研员,首席专家应具有较高的语言学学术造诣,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本校教师。国家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原则上不少于四分之一,省级测试员不少于二分之一。

  6.切实加强培训模式创新,原则上应采取小班教学,采取参与式、案例式、情境式、体验式等多种方式,将专题学习与亲身实践相结合,注重教师参与互动。要重视对学员的训后跟踪指导,通过网络交流、定期回访等方式,改进学员教学行为,加强培训效果应用,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7.教育部专项经费用于支付参训学员培训费、住宿费、资源费等,经费标准为200元/人/天。

  8.各申报单位应在5月24日前将项目申报意向书(附件2)(一式3份)和项目申报书(附件3)(一式3份),报送至“国培计划”——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执行办公室,同时,通过“国培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版,并报我司一份。

  9.我司将会同教师工作司,通过网络评审确定培训任务承担院校(机构)。

  二、参训学员选派要求及程序

  1.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参训学员选派工作,严格按照“国培计划(2013)”——少数民族双语教师普通话培训项目指南要求(附件1),遴选推荐参训学员。学员遴选、报送工作由各省(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牵头并会同教师工作部门开展。

  2.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教师申请、学校推荐、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或调训的方式选派参训学员。各省(区)要充分考虑本地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和学员地域分布情况,做好培训整体规划。

  3.我司将对各省报送的参训学员进行资质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学员,取消参训资格,并在“国培计划”网站进行通报。各省报送的学员情况,学员报到和学习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培训名额分配的重要依据。

  4.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参训学员信息汇总表(附件4)报送至我司和“国培计划”项目办。同时,请通过“国培计划”项目管理系统提交电子版。

  查询有关项目工作事宜及下载电子表格,请登录“国培计划”网站(www.gpjh.cn)。

  教育部语用司联系人:容宏;电话:010-66097802;

  电子邮箱:tuipuchu@moe.edu.cn

  “国培计划”——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执行办公室联系人:李丹玲、张哲;电话:010-58804353;传真:58802946。电子邮箱xmb@gpjh.cn ;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京师大厦1106,邮编:100875。

  附件:1.“国培计划(2013)”——少数民族双语教师普通话培训项目指南.doc

     2.“国培计划(2013)”——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申报意向书.doc

     3.“国培计划(2013)”——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申报书.doc

     4.“国培计划(2013)”——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参训学员信息汇总表.doc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2013年5月13日

来源: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收藏
(责任编辑:王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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