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语用司函〔2014〕13号
有关省、自治区教育厅、语委,有关院校(机构):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国家级培训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14〕1号)的总体部署及工作安排,经过项目评审并与教师司研究,决定组织实施“国培计划(2014)”——少数民族双语教师普通话培训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承办单位
我部采取邀标方式,经专家评审,确定新疆师范大学等10所院校(机构)承办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培训时间与地点
培训项目实施时间为2014年7月至11月,实际培训时间不少于8天(60学时)。具体培训时间、地点由培训任务承办院校(机构)另文通知。
三、有关要求
1.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承办院校(机构)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培计划”示范性集中培训项目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师厅〔2013〕1号)要求,精心组织,认真实施,确保培训质量。要有效利用“国培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www.gpjh.cn),做好项目信息填报、专家库使用、资源库使用、学员管理、项目评估等工作。
2.各承办院校(机构)要按照项目办反馈的专家评审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培训实施方案,于7月10日前将修改后的方案报送至项目办和我司,经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3.各承办院校(机构)要按照每班不超过50人组建培训班级,同时将培训开班计划表和各班学员分配表于7月20日前报送至项目办和我司。
4.各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做好组织工作,确保学员按时参加培训。各承办院校(机构)要将报到通知提前在“国培计划”网站上公布备查。
5. 培训任务承担院校(机构)要会同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参训学员合理使用“国培计划”网站开设的“个人空间”。要充分利用网络研修平台和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学员参训期间的交流研讨,组建学习共同体;提供训后跟踪指导服务,原则上训后跟踪时间不少于三个月。
6.各承办院校(机构)在培训期间须及时向项目办报送培训简报,每个培训班不少于3期。各项目结束后15日内将培训绩效评估报告、学员评价表等材料报送至项目办。同时,须择优遴选生成性资源参加“国培计划”资源评审,原则上每单位不少于1件,于11月30日前报送至全国教师教育课程资源专家委员会。
7.教育部、财政部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参训学员的培训费、住宿费和资料费等,经费标准为200元/人/天。承办院校(机构)须编制项目预算(加盖本单位公章),于7月30日前报送至项目办,经审核批准后,首期拨付60%项目经费。各项目结束后15日内,提交项目决算表(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经我部绩效考评合格后拨付余款。各单位保留培训费用原始单据备查。
8.我部将采取实地考评和网络匿名评估等多种方式,对各承办院校(机构)项目实施工作进行绩效考评。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机构资质调整、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
9.以上材料报送具体要求见附件2。查询有关项目具体工作事宜、下载材料填写模板等,请登录“国培计划”网站。
“国培计划”——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项目执行办公室联系人:张哲,李丹玲,夏澜;电话:010-58804353,58800182,8805366;传真:58802946。电子邮箱:xmb@gpjh.cn;地址: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19号北京师范大学京师大厦1105,邮编:100875。
全国教师教育课程资源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联系人:桑丽;电话:010-58582450;电子邮箱sangli@hep.com.cn;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富盛大厦1座12C;邮编:100029。
教育部语用司联系人:迟宝东,胡明玥;电话:010-66097122,66097810;电子邮箱:tuipuchu@moe.edu.cn;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7号,邮编:100816。
附件:1.“国培计划(2014)” ——少数民族双语教师普通话培训项目承办院校(机构)一览表.doc
2. “国培计划(2014)” ——少数民族双语教师普通话培训项目材料报送要求.doc
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
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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