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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语委关于印发《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
建设江苏调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2012-02-02收藏

各市、县(市)语委,有关高校:

  在认真总结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委对《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江苏试点工作规范(试行)》进行修订,形成《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江苏调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江苏调查工作规范

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江苏调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江苏调查工作,实现数据库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数据库建设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江苏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是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江苏调查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三条  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江苏调查工作在国家语委领导下,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地方组织实施、专家业务负责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江苏调查资料知识产权属国家语委、省语委和相关市县语委共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省语委成立江苏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语委办公室。市、县语委也可成立相应机构。

  第六条  江苏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领导小组聘请首席专家,加强语言资源调查及验收入库专业指导。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语委(省领导小组)负责统筹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江苏调查工作。制定工作规划,落实专项经费;协调有关高校组织专家参与调查工作;组建预验收团队,对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对调查成果进行预验收;遴选省级库建设单位,做好调查资料入库和建库等工作。

  第八条  各市、县语委(市、县领导小组)统筹本地语言资源调查工作。负责社会宣传、发音人征召、为调查工作提供必要保障等。

  第九条  有关高校负责组织调查团队,按照调查规范采录和整理调查资料,确保通过国家验收。

第四章  经费分担

  第十条  省语委承担规划、论证、培训、验收、建库以及调查团队设备购置、人员劳务和食宿等费用。

  第十一条  市、县语委承担社会宣传、发音人征召、发音人劳务、录音场地租用等费用。

第五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江苏调查工作按照下列流程进行:

  (一)省语委组建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制定调查工作方案。

  (二)省领导小组遴选调查团队、预验收团队和建库单位,开展调查规范和工作规范培训,下达启动经费。

  (三)市、县领导小组公布发音人条件,公开征召发音人;遴选录音场地。

  (四)各调查团队在相关市、县领导小组的统筹下,遴选发音人,确定录音场地。

  (五)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音人进行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培训。调查团队对发音人进行调查内容、调查规范等培训。

  (六)调查团队按照《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调查手册·汉语方言》要求,开展纸本调查表记录、音系整理、录音、摄像等工作。

  省预验收团队对调查团队纸本调查表记录、音系整理等工作进行抽查。符合要求者方可开展录音、摄像等工作。

  (七)调查团队在完成录音、摄像工作后的10天内将全部音像资料刻盘报省语委办公室。

  省预验收团队对音像资料进行抽查。不合格者须重新录音或摄像,产生的场地、人员等相关费用由调查团队承担。

  (八)调查团队按照《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调查手册·汉语方言》要求,开展调查资料整理、模板表填写、校对、核实、补查等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理校对无误的全部资料交省语委办公室。

  (九)省预验收团队对各调查团队上交的资料进行抽查。如差错率达到一定数量,则进行普查。普查产生的费用由相关调查团队承担。

  (十)国家验收组对各调查点资料进行验收。

  (十一)省语委向通过验收的调查团队拨付项目余款。

  (十二)省语委向调查团队成员和调查点发音人颁发证书。

  (十三)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中国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调查资料。

  (十四)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江苏自选语料的收集采录工作。

  (十五)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调查资料入库和建库等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范由江苏语言资源有声数据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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