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外综〔2004〕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启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和《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依法报请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须填写《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或者《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依法报请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者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须填写《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或者《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
教育部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 | |
1. |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doc |
2. |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doc |
3. | 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doc |
4. | 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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