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育部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便利内地高等学校(包括内地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下同)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高等学校依法颁发给学生的学历及学位的相互承认,进一步加强内地和澳门特区在教育领域的合作,推动两地学生交流,根据“一国两制”方针,就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历及学位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 工作机制
一、双方将各自指定适当的机构,并通报对方。双方提供有关互认信息以及专业意见,包括:
(一)双方指定机构根据使用的法律和学制的具体实践情况,提出有关学历及学位的专业意见。
(二)双方指定机构可就两地高等教育学制和高等教育学历及学位的比较向两地的高等学校提供专业意见,以促进学术交流和合作。
二、双方指定机构将向对方提供有关两地各自认可的高等学校的信息名单。
三、对于本条第二款的内容,两地各自认可的高等学校是指在当地拥有高职(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副学士文凭、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有关名单的信息将由双方指定机构保存,定期更新,并及时通知对方。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备忘录适用于:
(一)在内地方面包括:高职(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二)在澳门特区方面包括:副学士文凭,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二、为推动学生交流,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地高等学校在课程学分认可领域开展合作。
第三条 入学资格
双方按照各自现行的法律及相关法规之规定,以及两地高等学校的要求制定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历及学位与升学申请
一、已获得由认可的内地高等学校颁发的高职(专科)学历者,可以申请攻读澳门特区高等学校的学士学位。
二、已获得由认可的内地高等学校颁发的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者,可以申请攻读澳门特区高等学校的硕士学位。
三、已获得由认可的内地高等学校颁发的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可以申请攻读澳门特区高等学校的博士学位。
四、已获得由认可的内地高等学校颁发的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成绩优异并顺利完成高质量论文或者研究工作者,可以直接申请攻读澳门特区高等学校的博士学位。
五、已获得由认可的澳门特区高等学校颁发的副学士文凭者,可以申请攻读内地高等学校的本科学历、学士学位。
六、已获得由认可的澳门特区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士学位者,可以申请攻读内地高等学校的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
七、已获得由认可的澳门特区高等学校颁发的硕士学位者,可以申请攻读内地高等学校的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八、已获得由认可的澳门特区高等学校颁发的学士学位,且成绩优异并顺利完成高质量论文或者研究工作者,可以直接申请攻读内地高等学校的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
九、双方尊重两地高等学校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招生的自主权。
第五条 学历及学位的核查机制
双方鼓励并支持两地学历及学位核查工作,推动并协调建立有关工作机制,双方指定机构可协助核实两地高等学校学历及学位资料。
第六条 后续活动
一、双方将保持密切联系,并鼓励和便利双方指定机构与其他相关组织之间的合作。
二、双方指定机构将保持密切联系,直接就学历及学位互认交换专业意见。
三、若双方同意,可以在需要时召开会议,讨论有关问题。
第七条 有效期
本备忘录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均可在任何时间以书面形式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取消本备忘录。
本备忘录于二○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