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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申请文件和审查表修改意见的函

教外司综〔2011〕8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及《教育部关于启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等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04〕39号)和《教育部关于设立和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申请受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教外综〔2004〕63号)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的申请文件做出了规定。

  我司《关于进一步做好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形式审查和内容初审工作的通知》(教外司综〔2009〕1083号)根据上述文件精神,提出了项目申请文件清单、申请表填写指南、形式审查表和实质内容初审表,对有关要求进行了汇总和细化。

  当前,我司将推动申请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或外国学士以上学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以下简称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工作实现常态化作为重要工作目标。为了既严格遵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又方便中国教育机构的申请、自查以及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经研究,拟对申请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请文件和审查表等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调整。为此,特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就对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请文件和审查表等需要做出何种修改和调整提出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各高等学校可以进行专题研究,也可以采取组织有关高校、院系进行座谈的方式,就后附项目申请文件清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形式审查表和实质内容初审表的2011年版征求意见稿收集意见,并就协议基本格式或者应该包括的内容要点,以及人才培养计划(或教育教学计划)和生均培养成本测算表模板等提出建议。有关意见(包括电子版花脸稿)和建议请于7月30日前报我司政策规划处。联系人:方庆朝、王道余,电话:66097640,66097594,电子信箱:gjs_zgc@moe.edu.cn。

  附件(请在教育部门户网站中外合作办学栏下载):

  1.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文件清单(2011年版征求意见稿).doc

  2.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2011年版征求意见稿).doc

  3.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形式审查表(2011年版征求意见稿).doc

  4. 申请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质内容初审表(2011年版征求意见稿).doc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来源: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收藏
(责任编辑:王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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