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办〔1999〕27号
(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学位证书格式的通知》(学位〔1998〕4号)中关于“为便于全国计算机联网检索查询和实现防伪检查,学位证书采取全国统一编号”的要求,经研究,对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所获学位证书的编号作如下规定:在编号位置先用汉语拼音缩写的“T”字与其它学位证书加以区别;后续编号为十二位,前五位为学位授予单位代码;第六位为授予学位的级别:博士为2、硕士为3;第七、八位数为授予学位的学年度,如1999年为99年、2000年为00;最后四位为各单位授予人员排序的顺序号码。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