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学位办字026号
(
现将颁发博士学位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位授予单位必须严格按照(84)学位字0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博士学位决定,并在公布名单三个月后,对其中无异议者发给学位证书。
二、填写
三、博士学位证书按一九八四年在校博士生数(不含一九八四年招生数)一次发出。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即可派人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领取。京外各单位可委托来京同志领取。
四、博士学位证书的工本费为4.30元,请在领取证书时办理缴款手续(不收支票)。此项费用请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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