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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颁发博士学位证书的通知

84)学位办字026

 

1984105

 

现将颁发博士学位证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位授予单位必须严格按照(84)学位字01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博士学位决定,并在公布名单三个月后,对其中无异议者发给学位证书。

二、填写和颁发博士学位证书,请按(82)学位字007号及其附件的要求认真办理。

三、博士学位证书按一九八四年在校博士生数(不含一九八四年招生数)一次发出。各单位接此通知后,即可派人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领取。京外各单位可委托来京同志领取。

四、博士学位证书的工本费为4.30元,请在领取证书时办理缴款手续(不收支票)。此项费用请参照一九八二年三月十九日教育部、财政部(82)交计财字029号文件的规定,由学校统筹安排在“高等学校经费”的研究生业务费内开支。科研机构可参照此精神安排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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