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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制订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及说明的通知

学位办〔2018〕14号

有关学位授予单位:

  我国自1998年设置工程硕士专业学位以来,培养了一大批高层次应用型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才。201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将工程专业学位类别调整为电子信息等8个专业学位类别(以下简称“工程类”专业学位)。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人才的新需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统筹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全国工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反复研讨,起草了《关于制订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现将《指导意见》及说明转发给你们,该《指导意见》自2018级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开始执行,往届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可参照此指导意见做相应调整。原《关于制订在职攻读工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学位办〔1999〕7号)及《关于制订全日制工程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学位办〔2009〕23号)终止执行。

  附件:1.关于制订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2.《关于制订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的说明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

来源:研究生司收藏
(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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