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纪委
为推进党务公开,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提高办案质量,4月26日,浙江大学纪委组织对一起党员违纪案件试行助辩审理。
近年来,浙江大学对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切实保障党员权利作了积极探索,2006年6月,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学校制订了《浙江大学党纪案件助辩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实施办法》明确,助辩审理是学校纪委按照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和程序,对调查终结并移送审理的党纪案件,在案件审理认定错误事实见面谈话阶段,根据被调查人的意愿,由本人依据规定聘请助辩人为其辩护的活动。
本次助辩审理由学校纪委指派的审理人员主持,先由案件调查人陈述案件检查程序、被调查人主要错误事实、定性依据及处理建议,再由案件被调查人及其委托的助辩人针对调查人陈述提出申辩和辩护意见,案件审理人最后作归纳小结。根据《实施办法》规定,对于被调查人的申辩和助辩人的辩护意见,审理人员在进一步审议中应当充分考虑,对于采纳或不予采纳的最终意见和理由,应在党组织讨论处分决定前向被调查人和助辩人反馈,并向党组织如实通报。
本次助辩审理在全国高校尚属首次。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副组长李胜利专程到浙江大学指导,并于助辩审理结束后主持召开座谈会,听取了被调查人、助辩人和旁听人员对助辩审理形式的意见和建议。浙江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纪委书记陈子辰,浙江省教育纪工委、教育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副主任韩慰萍以及违纪党员所在支部的代表旁听了助辩审理全过程。
与会人员认为,实施党纪案件助辩审理,增强了党纪案件检查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利于更全面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意见,有利于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对于参加助辩审理的人员和旁听人员,也是一次良好的党纪教育。建立助辩审理制度,对学校纪检部门的案件检查工作提供了制度约束,促进调查人更认真、仔细、严谨地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规范程序,提高案件检查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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