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部司局机构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监厅〔2006〕1号

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部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和《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做好教育系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通知》(教党〔2006〕8号)要求,现就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央的部署和部党组的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有序地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要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自查方案;既要坚持原则,严肃对待,又要实事求是,严把政策,讲求策略,区别对待。要切实做到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将自查自纠工作与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紧密相结合,突出重点、纠建并举、整体推进。

  二、加强领导

  根据中央的要求,经部党组同意,成立由部党组书记为组长,部党组副书记和驻部纪检组组长为副组长的教育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教育部及所属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和自查自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厅、政法司、规划司、财务司、基础司、职成司、高教司、社科司、机关党委、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行政主抓,业务主管部门各司其职,群众积极参与,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单位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要在组织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的方面认真履行职责。

  三、工作重点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涉及面比较广,各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确定重点问题,找准切入点,切实组织好自查自纠工作。要突出抓好“两个重点”,即重点领域、重点人员的自查自纠工作。各单位要以教材、教辅、图书的编审、印刷、发行、选用、购销为重点,并在教学仪器设备、大宗物资、医药购销,工程建设,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经销领域等方面,认真检查、清理和纠正以各种名义给予和收受“回扣”、“手续费”及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行为。对单位帐外暗中收受财物私存私分的问题也要予以彻底清理。

  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附属医院医药购销等活动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要结合上述要求,并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所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具体要求及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各单位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时,要认真清理教材图书、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购销,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修订或废止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相一致的规定。

  四、时间安排、方法步骤和监督检查

  自2006年5月至9月底,各单位开展治理商业贿赂自查自纠工作主要分为学习动员、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等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应于5月底完成。本阶段工作重点是认真组织学习中办、国办和部党组的有关文件,领会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商业贿赂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明确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具体安排,了解掌握本单位不正当交易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及重点环节的情况,确定本单位治理重点,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应于8月底完成。本阶段工作重点是深入分析本单位是否存在商业贿赂问题或隐患,其表现形式、特点及原因。对查找出的问题要立即纠正,要主动将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收受的财物和放在法定帐外的资金上交本单位财务部门。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报告,对构成违纪违法案件的要严肃认真查处。同时,要严格掌握政策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区分处理。对能主动认识和改正错误的,依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应于9月底完成。本阶段工作重点是对自查出的问题与隐患进行梳理,针对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和漏洞,研究提出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抓好建章立制。能够马上整改的,要尽快见成效;整改需要一个过程的,提出时限要求。

  各单位于10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书面报送教育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直属高校按照所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署或者有关行业监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时间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的,在向所在地方党委和政府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情况报告时抄送驻部纪检组,需要推迟到10月10日后报告的,要及时与驻部纪检组沟通。教育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直属机关、直属高校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自查自纠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情况进行检查。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