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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简报第28期

教育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6年12月31日

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重要成果

  编者按:2006年12月14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刊登了题为《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重要成果》的年终专稿,全面阐述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开展情况,本期予以刊登,供在工作中参考。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大决策以来,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目前,专项治理工作正在向深入推进,保持了健康有序的发展态势,取得了重要成果。

  ――不正当交易行为自查自纠全面展开。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是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围绕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购销、资源开发和经销等六个重点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等九个方面,坚持经营者自查与行业管理者自查相结合,抓住“宣传动员、调查摸底、查找问题、分类处理、认真整改、评估验收”六个环节,步步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自查自纠工作已进入整改阶段。全国纳入自查自纠的企业事业单位有260多万个。对查找出的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以及监管上存在的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有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作了纠正,有的正在积极研究提出解决的措施。许多地方和部门敦促有关单位和人员主动交代问题,退交不当所得。截至10月底,全国自查自纠上交款项共计4.1756亿元。通过自查自纠,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普遍受到了反商业贿赂教育,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有所增强,医疗卫生等行业的效果尤为明显,靠送礼行贿获得交易机会和商业利益的“潜规则”在一些地方和行业正在逐步破除。

  ――查办商业贿赂案件力度不断加大。依法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关键环节,是检验专项治理是否取得实效的主要标志,也是取信于民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紧紧围绕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抓住容易发生商业贿赂案件的关键环节、重点问题、重点岗位、重点人员,拓宽投诉举报渠道,排查案件线索,强化办案手段,突破了一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案件。据统计,2005年8月至2006年10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13376件,涉案金额37.66亿元。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的案件3128件,占案件总数的23.4%;涉案金额9.68亿元,占总金额的25.7%;涉及厅(局)级干部71人、县(处)级干部543人。查办案件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有效遏制了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 

  ――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稳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既要治标,又要治本。各地区各部门结合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抓紧构建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有关部门就修改《刑法》相关条文积极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扩大和明确了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又通过了《反洗钱法》,为有效发现商业贿赂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防止违法资金转移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正在修改《反垄断法(草案)》,研究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筑法》的修改意见,并抓紧起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不少地区和部门针对自查自纠和查办案件中发现的,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据统计,全国共制定有关规章制度74074项。如,国家发改委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探索建立新药注册与价格审批联动机制;保监会修订了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解决了长期困扰保险业的代理手续费比例问题,等等。不少企业还推行反商业贿赂承诺制,完善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经营管理制度,制定了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加强了对经营管理和财务销售等重点人员的监督。

立法信息    以法律铁腕反洗钱

  《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以加大反洗钱、反腐败力度。根据《刑法修正案(六)》,明知是贪污贿赂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提供资金账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2006年10月31日通过,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反洗钱法》明确规定,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贪污贿赂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就是一种洗钱活动。贪污、贿赂等腐败案件不断上升,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这类犯罪所得的洗钱活动打击不力。而《反洗钱法》的出台,最现实的意义就在于对贪污腐败等违法行为的有效威慑、以及有效防止资金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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