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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简报第29期

教育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1月10日

商业贿赂案件查处力度将进一步加大

  为进一步加大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力度,有效遏制商业贿赂的滋生蔓延,推进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商总局近日联合印发通知,对查办案件工作提出了五方面具体要求。

  一是积极扩大案件线索来源。要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投诉举报;要注意从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和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发现案件线索;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认真清理本系统本行业自查自纠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从中排查案件线索;要针对商业贿赂案件所具有的行业性特点,从正在查办的案件中深挖细查,努力挖掘新的案件线索。

  二是及时移送和受理涉嫌犯罪案件。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对违反规定不移送案件,以罚代刑、以纪代刑的,或不按规定接受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有案不立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集中力量突破大案要案。对商业贿赂案件,不管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敢于碰硬,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要继续严肃查处商业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的受贿犯罪,同时,加大对行贿犯罪和单位受贿犯罪的查处力度。

  四是准确把握政策法律界限。要准确区分正常商业活动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商业贿赂违纪违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限,把握好从轻、减轻与免予处罚的尺度。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一些行业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坚持打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在严惩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同时,要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五是加强对查处案件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和支持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工作;要进行再动员、再部署,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要求;要为查处案件提供必要的保障;对消极应付、不配合办案、干扰办案,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督促本系统本行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办案工作。

  通知》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和警示教育,扩大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       杭州首例旅游受贿案

  国家工作人员因接受出国旅游好处会不会构成犯罪?2006年,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作出了回答。

  萧山区检察院在查办该区技工学校原校长任某涉嫌贪污案的过程中发现,任某为提高学校的收费标准曾向萧山区物价部门工作人员王雅萍行贿,并两次邀请其携夫出国旅游,费用由学校财务支出,数额较大。2004年至2005年,王雅萍利用负责教育部门收费管理工作的便利,为该区技工学校提高收费标准提供便利和帮助,两次接受该校提供的出国旅游,并有接受其他财物的行为,共计价值人民币46580元。2006年9月,王雅萍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在许多情况下,某些非财产性的利益比财产性的利益更具腐蚀性,更能够达到行贿者的目的。接受免费旅游等服务,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不易被发现,不但具有一定的诱惑力,甚至其诱惑力超过直接的物质利益。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腐败形式在某种程度上已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成为腐败的一种发展趋势。在司法实践中,若对这种腐败现象打击不力,势必造成这种现象的逐步泛滥。所以说,对当前的反腐败工作来说,王雅萍受贿案的判决意义非同寻常:受贿并非限于直接的财物,应当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和非财产性利益,只要接受了可以用金钱折算的好处,就可能构成受贿。
杭州首例旅游受贿案给人们敲响了警钟,该案被《检察日报•廉政周刊》列入了“2006年十大反腐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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