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07年5月14日
编者按: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活动中我们发现,一些中等职业学校置国家三令五申于不顾,采取向初中学校或教师送“推荐费”“介绍费”等方式,搞有偿推荐初中毕业生,恶性争抢生源,造成中职招生秩序混乱。近日,福建省教育厅采取五项措施严禁在中职招生中送收“推荐费”、“介绍费”,并取得一定实效。各地教育部行政部门要借鉴福建省教育厅的经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遏制此类现象的蔓延。
福建省教育厅采取五项措施严禁在中职招生中送收“推荐费”、“介绍费”
日前,针对一些中等职业学校采取向初中学校(含完中)或教师送“推荐费”、“介绍费”等方式争抢生源问题,福建省教育厅采取五项措施,严禁在中职招生中送收“推荐费”、“介绍费”:一是明确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机构、中等职业学校和有初中毕业生源的各类中学的主要领导,必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有关规定,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初中学校教师干部的教育、管理与监督。二是开展自查自纠。针对本地区、本单位出现的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自纠,严禁采取送“推荐费”、“介绍费”等手段进行抢拉生源的违规招生行为,并制订防范措施。三是建立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哪一所学校发生送收“推荐费”、“介绍费”等问题,一经查实,不仅要查处有关当事者,而且还要追究该所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四是加强规范管理。各地要统一印发在本地区招生的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招生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开具有招生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名单以及各类学校的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等资讯。严禁任何部门在中职招生工作中采取“地方保护”的做法,严禁委托“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招生。五是加大查处力度。各级教育审计部门加强对学校财务的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堵塞漏洞。各地必须通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送收招生“推荐费”、“介绍费”问题的线索必须派人进行认真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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