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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教育局治理教育乱收费出重拳

2010-07-14

日前,合肥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合肥市2010年治理中小学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对教育收费政策、教辅资料管理和教育收费督查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收费标准。实施对全市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政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只保留一项代收项目,即作业本费(小学10元、初中20元)。城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只能按照“一费制”的标准收取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对确需寄宿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是明确收费规定。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应按规定到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统一安排到指定学校就读,与本市学生享受同等政策,各公办中小学校不得擅自接受。严禁捐资助学与录取学生挂钩;禁止以特色班等名义乱收费。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范围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每生每学期购买的印制作业不得超过1套,普通高中学生印制作业可选12套。高中课本费按实际发生数收取,及时结算,不得多收。各校不得以学生自愿名义为学生统一代订报刊、杂志。

三是明确招生政策。高中继续执行“三限”政策,严禁“同城借读”,进一步规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行为。继续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切实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把学校招生资格和计划、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学生入学条件和录取结果向社会全部公开。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控制在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公办学校招收的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学费。符合条件在合肥市参加中考被录取的农民工子女与合肥市考生同等待遇,不得收取借读费。

四是明确办学行为。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补习班、提高班,不得组织有偿补课。义务教育阶段各年级禁止补课,高中非毕业班禁止补课,高中毕业班可安排周六半天(寄宿学生可安排一天)在校开展研究性学习、社会实践活动等,但禁止有组织的上课。其他节假日一律不得补课,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补课费(包括以家长委员会收费、以民办学校名义收费的补课行为)。

五是明确督查机制。各教育主管部门建立平时与集中、自查与检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督查机制,逐校进行检查,了解教育收费情况,落实和规范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收费行为。继续实行教育收费投诉情况通报制度。市教育局对县区和市属学校教育收费投诉和查办情况每季度在全市教育系统通报,其结果作为校长和学校年度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对整改不力、被2次通报的单位追究其领导的责任。

市治理教育乱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春秋季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并对教育乱收费信访件举报较多的学校实行重点监控和检查。

六是明确责任追究。加大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着力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择校乱收费问题。对查处的典型案件予以全市通报,并抄送当地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对乱收费严重的学校撤销先进或示范称号;对有乱收费举报并经查实的学校和有关责任人,将在评先、评优、晋级、评定职称中采取“一票否决”、政纪处分或行政撤职等综合治理手段,以加大对教育乱收费的督查和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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