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13个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同时联合下发《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多方联动、多措并举,拉开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全面治理教育乱收费乱补课乱招择校生等突出问题的序幕。
近年来,辽宁省基础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但一些地方仍然存在着义务教育发展不够均衡、部分中小学办学行为不够规范、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以及教育乱收费、乱补课、乱招择校生等问题,制约新时期基础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成为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辽宁省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为总抓手,按照“省级统筹、政府主导、整体推进、标本兼治、强化督察、严肃问责”的原则,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中小学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学生课业负担明显减轻,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形成有利于学生生动活泼学习、健康快乐成长的良好环境。
——严禁学校、教师违规补课。各中小学校不得占用学生法定假日、午间休息和自习时间组织集体补课;学校、教师不得对学生实行有偿补课,学校要组织骨干教师为学困生义务补课;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
——严禁违规乱发教材和教辅材料。由市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省每年颁布的中小学教科书用书目录统筹决定征订使用教科书;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不得组织小学一、二年级学生订购教辅材料;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组织学生统一征订除中小学教辅推荐目录以外的任何教辅材料,由学生及其父母(或监护人)自愿选择订阅目录内的教辅材料;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材料。
——严格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应当按照划定的学区招生,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除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体育、艺术等特长生招生可以进行专业技能测试外,一律不准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学校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分班,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补习班、奥数班等;学校、教师不得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生座位。
——严格制止普通高中违规招生行为。各普通高中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规定区域外的学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违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不得招收复读生。
——规范和严格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各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确定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各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突破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和招生条件;严禁学校通过给生源学校校长或老师回扣等不正当方式招生。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初中招生应在每年6月1日以后进行,不得提前招生、举办或与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委托举办生源预备班。
辽宁省委、省政府要求,要建立规范办学行为的责任制,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强化工作问责,严肃追究责任。各地要将规范办学行为和学业负担监测列入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教育督导、学校考核和行风评议的指标体系中,作为重要内容加强督导检查。对各地在规范办学行为过程中出现的负面影响较大的违法违规事例,在基础教育强县(市、区)建设评比中,实行“一票否决”。学校要加强校务公开尤其是收费和支出情况的公开,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要设立举报电话,开展定期检查和随机暗访。省教育厅成立14个督导检查组,分别负责联系、指导、督查14个市的规范办学工作情况。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将严肃查处顶风违纪违规案件,推动工作落实。(辽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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