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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发布“十条禁令” 确保高招录取公平公正

2012-07-09 来源:纪检组、监察局

  全国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事关国家人才选拔、教育公平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教育部高度重视,坚持依法治招、从严治考。日前,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做好2012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了录取工作“十条禁令”,要求各地各校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严肃招生纪律,优化考生服务,确保2012年招生录取公平公正,切实维护良好招生秩序。

  《通知》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纪检监察部门、招办和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招生执法监察力度,加强对录取过程各环节的监管,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力度。要求各地各校在继续遵守阳光招生“六不准”工作纪律的同时,严格落实录取工作的“十条禁令”:一是严禁省级招办在政策之外降低标准向有关高等学校指名投放考生档案;二是严禁省级招办对已录取考生违规变更录取学校;三是严禁高等学校利用

  调整计划等降低标准指名录取考生;四是严禁高等学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五是严禁高等学校参加各类中介机构组织且未经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的招生现场咨询活动;六是严禁高等学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前以各种方式向考生违规承诺录取或签订“预录取协议”或以“新生高额奖学金”、“入校后重新选择专业”等承诺吸引生源;七是严禁高等学校恶性竞争生源或通过虚假宣传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甚至欺骗考生入学;八是严禁高等学校无计划录取或超出省级招办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册范围违规发放录取通知书;九是严禁高等学校避开省级招办通过中介机构或中学教师等自行组织生源录取考生;十是严禁军事院校未经教育部批准以各种名义招收所谓“地方委培生”或“自费生”。对发生违规招生行为的单位或工作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健全公开透明、公正和谐的招生工作体系。各地各校要以“六公开”为基础,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扩大信息公开范围,明确信息公开主渠道,增强信息公开实效;要做好保送生、自主选拔录取、艺术和体育类专业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录取信息公开工作;要积极回应考生咨询,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考生正当权益。《通知》要求,要严格招生管理,规范开展录取工作。坚持“集体议事、公开透明”原则,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加强对志愿填报、计划调整、档案投放、拟录取名单确定和录取审核环节管理,确保国家招生政策执行不走样;要严格对特殊类型招生录取审核管理,加强招生计划管理,严格计划调整的程序、范围和纪律。《通知》指出,要积极稳妥推进招生改革试点,切实做好专项招生工作。开展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工作和举办试点学院的高校,要严格自律,按照教育部备案的专业范围、招生规模、招生办法实施录取;各省招办要切实加强对报考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考生的资格审核,加强专项计划考生录取结果公示,切实把惠及贫困地区考生的好事、支持基层医疗行业和教育事业人才建设的好事办好办实。

  教育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王立英同志明确要求,各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执法监察,要把严格执行《通知》要求作为执法监察重要内容,继续深化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录取政策,严肃招生工作纪律,严把招生录取关;要加强对招生权力运行的监管,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涉及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分配、录取名单等重要事项,都要集体研究决定;要完善政策,规范程序,严密组织,杜绝暗箱操作,杜绝不正之风和人情之风的干扰,保证录取工作的公开透明;要严肃查处招生工作中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严肃查处与入学挂钩的各种乱收费行为,加大信访工作力度,对群众反映的涉嫌违纪违法行为,及时核查处理,以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取信于民。

  教育部已于近期派出检查组,对招生录取工作开展检查。同时,加强了咨询答疑和信访投诉电话值守力量,畅通渠道,及时受理,督办督查。目前,招生录取工作进展顺利。

(责任编辑:王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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