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从政行为,近日,教育部党组根据中央有关精神和部党组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具体意见的年度计划,制定下发了《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制度的办法》和《关于直属机关党员干部廉洁自律 “六个不准” 规定的通知》。
部党组规定,凡新任(含提任、转任、调任、连任)领导干部,应在任职后一年内接受廉政专题谈话或培训,并向部党组签订“廉政承诺书”。部党组成员以及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与部机关、直属高校、直属单位、驻外教育机构领导干部进行日常谈话。如群众反映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问题,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和驻部纪检组可根据情况用书面形式进行询问。在收到函询的15个工作日内,领导干部应当作出书面回复。对调查发现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部党组分管领导按照分工实施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人事司、直属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可对其改正情况进行追踪了解。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报部党组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部党组要求,述职述廉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要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了解有关情况。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根据党委(党组)意见,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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