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直属高校校级领导在学校企业兼职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开始对直属高校校级领导在学校企业兼职进行专项清理。
2005年,教育部下发《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高校设立资产公司后,校级领导除在资产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高校及资产公司控、参股的企业中兼职,校级领导在资产公司兼职不得领取薪酬;除作为技术完成人外,高校领导干部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但是,目前仍有部分直属高校校级领导在高校资产公司以外的相关高校企业中兼任领导职务。
《通知》要求,各校在学校企业兼职的校级领导于2008年6月底前辞去在企业兼任的领导职务,并将撤出兼职情况报教育部备案。各校撤出校级领导在资产公司以外的学校企业兼职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做好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同时,为确保企业能够正常运行,各校应按规定处理好企业交接过程中的各项有关事宜,包括债权债务处置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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