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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制定《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监督办法》落实“主客体合议分行横联直推式”纪检监察工作新机制

 

为深入贯彻加强高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提出的要求,1024,中国政法大学党委正式颁行《中国政法大学基建、修缮、采购工作监督办法》(以下简称“监督办法”),这标志着该校“主客体合议分行横联直推式”纪检监察工作新机制初步建立,对涉及人、财、物管理的关键部门和重要岗位的监督措施得到进一步加强。

据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李书灵介绍,《监督办法》的制定主要坚持四个原则,即强调对工作程序的监督,强调工作程序的规范透明,强调统一要求、区别对待,强调监督部门工作的规范化。《监督办法》包括主体和附件两大部分,附件部分包括《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文献资源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医药用品采购工作管理办法》和《食品采购工作管理办法》等六个文件。

《监督办法》创新之处在于,增加了一些釜底抽薪的条款。如该办法主体部分第十一条规定:“项目的决策过程无完整的原始记录的,视为未按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的决策行为,其结果视为无效”;第十三条规定:“在实施基建、修缮、采购项目的各个环节,应当严格执行事前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和报告制度。严禁任何个人独断专行;严禁事前个人决定、事后报告或通报;严禁任何个人单独与项目合作方接洽商谈。违反上述规定的,其结果不予认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基建、修缮、采购工作中,凡未经纪检监察部门或监督小组填写监督意见的项目方案,视为无效;财务处不予支付或报销经费;已经公布的项目方案应当立即收回;已经开工或实施的项目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报请学校作出停工决定。因此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其它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直接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另外,在附件中尤其强调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关键环节必须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监督意见。如《基建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基建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形成完整的记录,由经手和批准的相关人员签字后,基建处留存备查。没有记录、记录不完整或者记录未经相关经手和批准人员签字的,由对该事项有批准权的负责人承担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实施的行为,应当责令补正或对其结果不予认定,财务处不予支付经费;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监督办法》的制定,确立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中必须遵循的程序和准则,明确了责任;规定了纪检监察部门督促检查、查办案件的依据;进一步完善了对招生、干部人事、财务等其他工作的监督机制,从而为尽快构建起对要害部门、关键岗位的监督、制约体系打下坚实基础。

据悉,为配合执行《监督办法》,中国政法大学纪委还单独制定了《中国政法大学基建、修缮、采购项目监督工作实施细则》,作为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必须遵循的准则,以确保纪检监察部门的履职行为严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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