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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01-04-2019-0008-1 生成日期: 2019-06-10 发文机构: 教育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教办厅函〔2019〕39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领域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教办厅函〔2019〕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有关要求,教育部制定了《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教育部办公厅

2019年6月4日

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部署,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切实推进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不断提高教育透明度和公开水平,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加强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是深入落实“五公开”的具体举措,对规范基层教育公开、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0年底前,实现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制度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升,教育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教育获得感持续增强。

  各地县(市、区)及以下义务教育领域基层部门应立足本地工作实际,按照指引明确的工作要求和目录内容,健全工作规范、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领域信息发布、政策解读、回应关切和公众参与等各项工作。县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发挥好指导、监督、评估作用,以推进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将教育公开不断推向深入。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范围为义务教育领域基层部门,包括县(市、区)及以下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或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公开目录及事项标准

  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共包含10个一级事项、34个二级事项。一是政策文件,包括教育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公开。二是教育概况,包括教育事业发展主要情况、教育统计数据和义务教育学校名录公开。三是民办学校信息,包括民办学校基本信息、行政许可信息、日常监管信息公开。四是财务信息,包括管理办法、预决算、收费标准等公开。五是招生管理,包括学校介绍、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结果公开。六是学生管理,包括学籍管理、学生资助政策、学生评优奖励办法、优待政策公开。七是教师管理,包括教师培训、教师资格认定、教师公开招聘、教师行为规范、教师评优评先、教师职称评审、特岗教师招聘、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和普通话培训测试公开。八是重要政策执行情况,包括控辍保学、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学校体育评价、学校美育评价公开。九是教育督导公开,包括一般教育督导和义务教育均衡督导公开。十是校园安全,包括法律法规、配套制度、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理、校车使用等公开。

  各地应按要求及时公开标准目录中的全部事项,并根据实际情况主动拓宽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渠道、缩短公开时限、创新公开方式,为人民群众获取教育信息提供切实便利,不断提高教育透明度。

  四、政务公开工作流程规范

  (一)全面落实“五公开”要求。推进决策公开,社会关注度高的义务教育工作事项,应向社会公开决策草案,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推进执行公开,及时公布义务教育重点改革任务落实、重要政策执行、重大项目实施情况,包括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和取得成效等。推进管理公开,公开本部门义务教育方面的行政权力事项和主要职能,明确监管事项名称、方式、结果等有关信息。推进服务公开,公开义务教育办事服务事项清单,统一规范服务指南,明确主体、依据、条件、流程、材料、收费、时限、咨询和监督渠道等信息。推进结果公开,主动公开义务教育领域重要决策部署、政策规定、规划计划落实情况。

  (二)完善信息发布流程。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管理,由信息制作部门在信息生成同时明确公开属性,公文主管部门会同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按程序做好审查,确保公开属性标注得当。审查后的主动公开信息按照工作要求和实际需要通过适当方式对外公开,确保人民群众获悉及时、查阅便捷。准确把握不予公开范围,切实做好保密检查,不得公开涉密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三)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按照“谁起草、谁预判、谁解读”原则,评估舆论风险,准确及时解读。坚持重要政策文件与解读方案同步组织、同步部署,文件报审时,需一并报送宣传解读方案和舆情风险评估情况。文件公布时,同步发布解读材料,全面介绍政策背景、目标任务、主要内容、落实措施等。重大政策通过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专家文章、图解视频等多种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形象化、通俗化地加以解读。政策执行过程中,要密切跟踪舆情,分段、多次、持续开展解读。

  (四)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领域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全面监测舆情,加强研判处置,提升回应效果。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要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表明态度观点,通报进展情况,说清政策举措,引导正确社会舆论。

  (五)积极扩大公众参与。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加强政民互动。建立健全重要政策预公开制度,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义务教育决策事项,应提前发布决策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方意见。畅通公众表达意愿渠道,利用互联网构建公众参与新模式,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鼓励积极创新公众参与形式,通过政府开放日、电视问政、列席会议等方式,不断扩大政民互动交流。

  (六)优化公开平台渠道。参照标准目录内容分类,在政府门户网站开设教育专栏,优化栏目设置,集中发布教育信息。加强和规范政务新媒体的管理使用,充分发挥其网络传播力和社会影响力,提高宣传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和群众需求,用好宣传栏、查阅点等实体平台,为人民群众获取和查阅信息提供切实便利。

  附件: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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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6-19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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