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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两项教育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02-03-2013-0078-1 生成日期: 2013-07-12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政法函〔2013〕13号 信息类别: 部门规章
内容概述: 教育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两项教育行政审批项目。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取消两项
教育行政审批项目决定的通知

教政法函〔201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内有关司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聘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核准,高等学校部分特殊专业及特殊需要的应届毕业生就业计划审批项目。现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自国发〔2013〕19号文件发布之日起,对上述被取消的两项教育行政审批,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审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由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依法自主聘任、解聘,今后不再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所聘任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符合《教育法》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变更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后,要及时履行办学许可证和监管信息网的信息变更手续。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要遵循简化、便民原则,做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内地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许可证、监管信息网等相关信息的变更服务工作。同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按照当前国家关于促进大学生就业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坚定不移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教育行政审批取消或者下放管理层级后,要及时清理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有针对性地研究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后续监管和服务,不断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教育行政审批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联系电话:(010)66097721。

教育部

201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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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7-15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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