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信息名称: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02-03-2013-0077-1 生成日期: 2013-09-23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政法函〔2013〕17号 信息类别: 部门规章
内容概述: 教育部印发《教育部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工作规程》。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实施
行政审批工作规程》的通知

教政法函〔2013〕17号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教育部机关职能转变,规范教育行政审批设置、实施和监督等行为,现将《教育部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3年9月22日

教育部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推动教育部机关职能转变,规范教育行政审批设置、实施和监督等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育部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以下统称具体实施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

  没有前款依据的,不得实施行政审批。

  第三条 教育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行政许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新设行政审批项目;不得以登记、备案、年检、监制为名变相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

  因教育管理需要确需新设行政审批项目的,必须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并通过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后,由教育部向国务院提出发布决定或者立法的建议。

  教育部司局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涉及新设行政审批事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具体实施单位为深化改革、转变职能,认为某项教育行政审批可以取消、下放或者转变管理方式的,应当提出书面方案。

  对具体实施单位提出的教育行政审批改革方案,由政策法规司会同人事司等有关司局组织论证,听取专家和有关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意见后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或者下放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及时修订或者废止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仍需监督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完善后续监管措施,加强事后监管。

  第五条 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将《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审批信息,经过政策法规司审校后在教育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有关审批信息发生变化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第六条 具体实施单位收到教育行政审批申请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第七条 具体实施单位发现收到的行政审批申请不属于教育部受理和审批范围的,不得实施审批,并告知申请人向负有相应审批权的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 具体实施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应当遵守行政审批的规则和程序,平等对待申请人。

  第九条 实施教育行政审批应当遵循便民原则。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公开行政审批的承办处室、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为申请人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提供便利。

  具体实施单位应当通过公开咨询电话或者建立查询平台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供审批进度查询或者咨询服务。

  第十条 实施教育行政审批需要专家评审的,应当明确并公开专家评审的标准、规程、期限和要求等。

  需要其他司局或者直属单位先期审核的,具体实施单位应当书面征求其他司局或者直属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具体实施单位应当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教育行政审批某些环节能够在网上进行的,应当创造条件,实行网上审批。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审批文件应当以教育部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教育部批准文件形式发出。

  教育行政审批文件应当按照管理规定归档。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情形外,教育行政审批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四条 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建立行政审批自我监督工作机制,每年定期评价行政审批实施情况,听取审批对象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总结审批成效、查找审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不断改进审批工作。

  第十五条 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及时统计每年度实施的行政审批数量,将年度申请数、批准数和实施成效、存在的问题等实施行政审批的基本情况,于每年最后一个月内报送政策法规司。

  第十六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具体实施单位应当加强对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同时做好相应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具体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设定教育行政审批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机关工作纪律。实施教育行政审批工作中发生违法违纪情形的,由人事、监察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点击右上角
选择在浏览器中打开
发布日期:2013-09-30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