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对《高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 ||||
信息索引: | 360A02-07-2008-0408-1 | 生成日期: | 2008-05-09 | 发文机构: | 教育部办公厅 |
发文字号: | 教政法厅函〔2008〕19号 | 信息类别: | 高等教育 | ||
内容概述: | 本规定是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高校和师生员工的生命与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主要规定了消防安全的工作原则、消防安全责任、消防管理要求、安全隐患的检查与整改、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经费保障及奖惩等。 |
教政法厅函〔200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内各司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从体制和制度上保障消防工作落到实处,根据《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部起草了《高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现将《规定(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收到后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6月5日前反馈给我部法制办公室(包括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010-66097721
附件: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八日
附件:
(征求意见稿)
(2008年4月2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安全生产法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以及驻校内其他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使师生员工掌握防火知识、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内各单位(部门)和全校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主管校(院)领导是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校内各单位行政第一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学校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定期召开全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二)将消防工作与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
(五)组织制订学校放火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六)督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建立义务消防队;
第九条 学校必须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防火办),设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学校所辖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违章违规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拟定年度计划,实施日常管理,组织年度考核;
(二)组织制订、修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资金投入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对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
(六)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由防火办组织实施落实,防火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拟定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及年度消防经费预算,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消防法规,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加强节假日、寒暑假、大型活动等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四)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五)根据需要组建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六)受理学校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备案审查工作,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对学校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的验收工作;
(七)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按照“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原则,监督指导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八)积极推进消防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监督检查各单位内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监督检查消防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转;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帐;
(十一)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十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存放、使用、管理工作;
(十三)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主要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进行经常性的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遮挡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七)按要求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火灾发生后,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初起火灾扑救;
(九)火灾扑灭后,保护火灾事故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并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
(十)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须报学校防火办备案;
(十一)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工作,由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除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有学生参与的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部位)是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实行严格管理:
(一)学生宿舍、食堂、教室、实验室、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及文体活动、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部门;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水、电、气、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施工现场;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五条 学校实验室等消防重点单位或者消防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除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职责外,还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责任,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
第十六条 校园内举办文艺、体育等群众性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生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第十八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未经审核、验收或者经审核、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报学校档案馆和防火办备案。
学校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防火办参加。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接受学校防火办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同时用做学生宿舍。
地下室、半地下室不得用做学生宿舍。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防火办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内承包、出租房屋的消防工作由房屋使用单位(人)或者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负责;外来务工人员消防安全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和各项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项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消防控制室不得移作它用,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单位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动用明火单位应当落实相应消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警,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火灾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特大火灾发生后要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要附有图表,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二十六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消防安全风险抵押金是指学校各单位(部门)和其他驻校单位,按年度向学校交纳的抵押金,各单位(部门)依据规模大小和财产总额及上一年度消防安全状况,按2000至10000元/年交纳当年消防安全风险抵押金。年度内未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部门),年终予以返还;年度内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部门),扣除其消防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工作档案情况;
(四)单位消防安全自查情况;
(五)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应急预案制定及落实情况;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自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通道、消防供水系统运行情况;
(四)灭火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签发《火灾隐患通知书》。
第三十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指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三十三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经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安排消防专项经费,纳入学校预算;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整改火灾隐患,维护、维修、检测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第三十七条 消防经费包括日常消防经费、专项消防经费。消防经费使用要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三十八条 日常消防经费是指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所需的基本经费,由防火办等按规定使用。主要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防火应急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
第三十九条 专项消防经费是指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隔离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的维修、检测和改造以及解决火灾隐患所需经费。学校应将专项消防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第六章 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条 学校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对师生员工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消防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学校内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采取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等教育形式,做好学生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学校应当对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接受必要的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培训。提高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扑救初起火灾、自防自救逃生技能。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业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经公安消防和教育部门的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三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制定的相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实验室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应急预案涉及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必须报学校防火办。
第四十五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部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加强组织领导,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等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学校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及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行政纪律处分、限期整改、责令赔偿等处理;对发生火灾事故的二级单位,学校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行政纪律处分、限期整改、责令赔偿等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发生重特大火灾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当年学校评优资格和校长、主管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评优、晋职晋级资格。
第四十九条 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民办高等学校、中外合作举办的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教育部、公安部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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