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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届全国青少年学生法治知识网络大赛”的通知
信息索引: 360A02-99-2015-0078-1 生成日期: 2015-11-12 发文机构: 教育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 教政法厅函〔2015〕59号 信息类别: 其他
内容概述: 教育部办公厅开展“首届全国青少年学生法治知识网络大赛”。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届全国青少年学生
法治知识网络大赛”的通知

教政法厅函〔2015〕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经研究,决定委托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组织开展首届全国青少年学生法治知识网络大赛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宗旨

  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的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媒体的积极作用,以竞赛方式,整合各方面法治教育资源,激发青少年学生学习法治知识的积极性、主动性,丰富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内容与形式,检验各地中小学校法治教育的成果。通过竞赛,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和教育工作者的法治观念,倡导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与习惯。

  二、参与对象

  小学高年级、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

  三、组织和承办单位

  本次大赛由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委托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www.qspfw.edu.cn)具体承办,并组织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四、竞赛组织与时间安排

  大赛分小学高年级、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含职业高中)3个组别,分网络初赛、复赛。

  各地组织学校以自愿参加的方式,利用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提供的网络竞赛平台参加比赛。在初赛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者学校,可以参加下一步的网络复赛。

  大赛的具体办法和奖项设置,由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制定,经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公布。

  五、时间安排和要求

  竞赛组织工作和网络初赛自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12月31日结束。

  各省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公布的网络竞赛组织规则落实各级网络管理员,完成本省各级教育部门管理员的注册、认证工作,尽快开通网上竞赛的网站和工作平台。此后,及时组织中小学校进行注册认证工作,由学校负责组织学生进入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竞赛平台(user.qspfw.edu.cn),参加网络初赛。学校管理员在线注册并提交相关材料;由青少年普法网或学校上级单位在线认证并授予学校管理员权限;学校管理员批量生成本校学生账号组织参与此次活动。

  网络复赛的时间,以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公告为准。

  六、工作要求

  各地要把此项工作作为教育系统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本通知下发后,要逐级部署落实,使活动能够为学校广泛知晓,组织对法治知识有兴趣的中小学生积极参加大赛。

  各省级教育部门由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普法宣传的机构具体负责竞赛组织工作,并确定具体负责同志,与具体承办赛事的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做好联系、沟通和协调工作,按照竞赛要求,做好大赛的组织工作。各地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赛事宣传,增强大赛影响力,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七、其他事项

  (一)为保证赛事的权威性、公正性,设立首届全国青少年学生法治知识大赛组委会。组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组成,由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政策法规司)发布。

  (二)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将为各地开设本省(直辖市、自治区)法治知识大赛专题网站。请各地教育部门、学校按照网络竞赛规则和要求,登录网站,组织填写竞赛管理员登记表等,按要求完成管理员的注册、认证工作。

  (三)本次大赛属于公益性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参与学校和学生收取任何参赛费用。

  (四)各地、学校或者学生个人应当按照竞赛规则要求参加竞赛,遵守诚信原则,凡违反竞赛规则,弄虚作假或者以任何不正当方式获得成绩、利益的,一经核实,一律取消其参赛资格、竞赛成绩和所获奖励。

  (五)各地、学校在大赛组织过程中遇到问题,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竞赛承办方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的相关人员。教育厅、地市级教育局管理员注册、登记及参赛咨询,联系人:胡锐,联系电话:010-88819626,13488750830; 县级教育局参赛咨询,联系人:孙亚娟、付裕,联系电话:010-88819614;学校、学生参赛咨询,联系人:史岳飞、潘瑞芳,联系电话:010-88819614。赛事咨询QQ群:240760541。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教育部全国教育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翟刚学,联系电话:010-66097553,传真:010-66020743。

教育部办公厅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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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11-20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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