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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9号(中南大学)
信息索引: 360A02-04-2014-0037-1 生成日期: 2014-09-11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29号

中南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4年5月29日你校第13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中南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4年9月3日

中南大学章程

序 言

  中南大学由原隶属卫生部的湖南医科大学、隶属铁道部的长沙铁道学院与直属教育部的中南工业大学于2000年4月29日合并组建而成,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南大学(英文名称为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CSU)。

  学校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932号。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的校训为“知行合一、经世致用”。

  第六条 学校的校风为“向善、求真、唯美、有容”。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七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学校将不断提高办学水平贯穿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各项工作之中,为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贡献。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建设世界知名的有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服务。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规模与形式。

  第九条 学校设置自然科学、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等方面的学科门类。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依法可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者杰出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中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置和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各项行政工作。

  校长的职权和职责是:

  (一)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拟订发展规划,制订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四)拟订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组织机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通过校务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问题,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党委领导下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校长工作报告、学校财务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与学校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五)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四年为一届,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

  (二)审核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三)通过学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通过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

  (五)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决定;

  (六)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由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界人士或单位组成,旨在促进学校与社会各界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对学校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校事业发展争取办学资源。

第四章 监督机构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中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中南大学监察工作委员会是学校行政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廉政监察、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章 内设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遵循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学校发展情况合理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学院、直附属单位、后勤系统、附属医院等二级机构。

  各级科研平台(基地)机构设置需由学校审核确定。经学校批准独立建制的实体科研机构,按学校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学校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党政职能部门。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是学校以事业发展为目标,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需要自行设置的教学科研机构。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自主运行。

  第二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负责学院教职工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建工作,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决定与规章制度,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行使职权并对学院工作履行监督职能。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置教授委员会。学院教授委员会由全体教学科研人员(含其他专业技术人员)选举产生。学院教授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和学院教授委员会议事规程行使职权。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两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届教授委员会成员中在职院领导数不超过1/3,上届委员会成员数不超过2/3,院长、书记不参加教授委员会。

  学院教授委员会代行学院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二十七条 直附属单位是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文献、档案、网络信息等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的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办学目标相适应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

  第二十九条 学校附属医院是集医疗、教学、科研三位一体的非营利性组织,按程序审批后享有独立法人资格,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学校设置医学教育工作委员会,在学校领导下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管理附属医院及其他医学教育机构的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

  附属医院接受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业务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聘用教职工。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制定教职工选拔聘用、培养培训、考核评价、职务晋升、薪酬分配、考勤休假及奖惩等规章制度。学院可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制定相应工作细则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获得相应薪酬和福利待遇;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

  (四)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完成所在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维护和保障科学研究、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术自由。

  第三十七条 学校建立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结合学校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第三十九条 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学研究、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章 学 生

  第四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籍、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和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三)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学术文化体育等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关涉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尊敬师长,养成良好思想品德;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通过贷、助、补、减等方式对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四十四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等奖励表彰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学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依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委员会,部分委员由学生担任,支持学生直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鼓励学生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学校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会可根据学校规定推选代表出席或列席学校相关会议。

  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其常设机构和执行机构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对于不具有学籍的学生,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订相关规定,学生依据规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八章 校 友

  第四十八条 校友是指在中南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教职工与进修人员,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称号的各界人士。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中南大学校友总会。校友总会为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社会组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其宗旨是: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国内外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服务校友、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学校的发展和中华民族的富强做出贡献。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校友总会指导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

  第五十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对学校和社会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九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和经济责任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接受教职工、学生、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学校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对无形资产进行管理,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等校有知识产权,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章 外部关系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就发展规划、争取社会资源等重大事项咨询校外专业人士或社会中介组织的意见。

  第五十九条 学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联系和互利合作,主动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为国家、行业、地方和社会发展提供科技、人才与智力支持。

  第六十条学 校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境)外高校、研究机构等组织或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成立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面向国内外各界筹措资金,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十一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校徽主要包括学校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圆形徽标,色彩为蓝、白。创意源自传统的中国结造型。图形以“中南大学”英文缩写字母“CSU”为结构中心,形成中国结造型。正下方有“中南大学”中文字样,正上方为环形英文CENTRAL SOUTH UNIVERSITY大写字样,左右下侧方各由10条线连接内外圆。

  徽志蓝色色标为CMYK:90.50.10.0,象征:科技人文的结合,海纳百川的包容。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中南大学”字样的长方形证章。教师徽章为深红底金字,研究生徽章为蓝底金字,本科生徽章为绿底金字;所有长方形证章都以金色包边。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校旗有红、蓝两色,图案是学校徽志、中文校名、中英文校名三种形式,图案或者文字为反白色。

  第六十四条 校歌(待定)。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是4月29日。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校务会议审议,并经中国共产党中南大学委员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会议提议修改,校务会议审议的章程修正案报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提交中国共产党中南大学委员会审定通过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学校各部门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修改相关规章制度,报中国共产党中南大学委员会审议核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中国共产党中南大学委员会授权其常委会行使。

  第七十条本 章程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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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10-08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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