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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3号(中国海洋大学)
信息索引: 360A02-04-2014-0040-1 生成日期: 2014-10-20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3号(中国海洋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第九届党委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中国海洋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4年10月11日

中国海洋大学章程

序 言

  中国海洋大学创建于1924年,历经私立青岛大学、国立青岛大学、国立山东大学、山东大学等几个办学时期,于1959年发展成为山东海洋学院,1988年更名为青岛海洋大学,2002年更名为中国海洋大学,2001年成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 。

  学校秉承“教授高深学术,养成硕学宏材,应国家需要”的创校宗旨,遵循“强化发展特色、协调发展综合,以特色带动综合、以综合强化特色”的学科发展思路,坚持“重特色、求质量,先做强、再做大”的总体发展策略,“特色立校、科学发展、树人立新、谋海济国”,发展成为学科门类齐全、海洋和水产学科特色显著的高等学校,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专门人才,为国家海洋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了特殊贡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保障教职员工和学生权益,实现办学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海洋大学,中文简称为中国海大,英文译名为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英文名称缩写为OUC 。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青岛市松岭路238号。学校设有崂山校区、鱼山校区和浮山校区,地址分别为青岛市松岭路238号、青岛市鱼山路5号和青岛市香港东路23号,在校区外也设置实习、实训场所和教学、研究机构。

  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组织,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自主办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

  第七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第八条 学校遵循“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理念,坚持“崇尚学术、谋海济国”的价值追求,以“跻身于特色显著的世界一流大学行列”为发展方向,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九条 学校的校训是“海纳百川,取则行远”。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校拥有指导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与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配置和调整学校必需的教育资源,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事项,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及调整等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及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制止任何侵犯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并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为学校提供必需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的学术自由,支持学校成为国家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基地;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海洋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三条 学校各项具体运行管理制度按照“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治校、社会监督”的原则予以建立和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学校党委职权。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方可召开。党委全委会会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决定事项赞成人数达到实际到会人数的2/3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建设和谐校园;

  (五)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和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

  (六)党内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海洋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相关职责,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推进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副校长若干人、总会计师一人,负责学校的行政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任免。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二)组织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运行管理等各项工作;

  (三)组织拟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推荐副校长人选;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

  (五)组织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筹措办学经费,管理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校长每年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亦可就专门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执行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采取“集体研究、校长决定”的方式议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总会计师、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学校党委书记参加校长办公会会议;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根据需要参加校长办公会会议。工作需要时,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副校长确定有关专家学者、单位负责人、师生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要党委全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由党委常委会提交党委全委会审议并做出决议。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成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和公平公正的遴选产生。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未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以及不是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多于委员总数的2/3。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特邀委员。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行使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依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下列学术事务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二)教学、科研成果与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学位授予标准及学位授予实施规则,学历教育标准及人才培养方案;

  (四)学术道德规范与学术评价规则;

  (五)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规程;

  (六)学校认为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下列学术事务在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先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评价:

  (一)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

  (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教授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类人才计划人选;

  (四)重大学术活动计划和重要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计划;

  (五)重要学术成果的评价和推选;

  (六)校长办公会委托审议评价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决策下列事务前,向学术委员会征求咨询意见:

  (一)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总体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在各自学院和有关学科的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科建设、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行使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代表学术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处理专门领域学术事务。

  第三十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校内外著名专家、知名校友、社会贤达、共建单位代表、捐助者代表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学校理事会是学校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负责为学校规划重大发展战略、决策重大办学事项提供咨询,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等事项。

  理事会依照《中国海洋大学理事会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修订及执行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教职工队伍建设、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对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中国海洋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统一战线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党委部门和行政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独资或控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单位,在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的监管下,依法按照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国内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学科专业性质和教学科研的需要设置学院和研究所等教学科研机构,承担学校办学各项具体工作。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队伍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依据法律和国家相关规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高、中、初级工作岗位。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等的依据。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制度,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平等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教师在学校办学中的主体地位。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向教职员工提供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工资与福利待遇;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表彰奖励为国家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

  第五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五十六条 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章 学 生

  第五十七条 由学校依法录取并通过资格审核获得学籍的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依照有关规定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三)平等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身心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的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学生切身利益事项的知情权;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等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由学校依法录取并通过资格审核获得学籍的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友爱互助;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制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在校学习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等,由学生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六章 学 院

  第六十四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工作。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指导和监督学院开展工作。

  第六十五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

  第六十六条 学院党委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六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由校长聘任或任命,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学校、本学院教职员工大会或教职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十八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处理本学院和有关学科的学术性事务。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根据需要成立由院内外专家、学者组成的院务委员会,对学院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

  第七十条 经学校审核同意,学院可设立、变更或撤销学院下设学系、研究所(中心)等机构。

  第七十一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学系(部)、重点实验室和工程中心等教学科研机构,与学院享有同等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其负责人由校长聘任或任命。

第七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七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为辅。学校办学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争取社会支持,拓展经费来源渠道,汇聚办学资源,增加办学投入。

  第七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原则,建设节约型校园,完善资源使用监控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保障财经工作规范有序。

  第七十五条 学校实行综合预算和全面预算,强化预算执行控制,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六条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开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接受监督。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经营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七十九条 学校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图书资料、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公共服务机构依学校授权和相关规章制度履行服务职能。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八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八十一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八十二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推动协同创新和技术转移,开展多种类型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并积极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八十三条 学校加强与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涉海政府机构和社会团体的沟通与合作,努力为国家海洋事业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八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省市的沟通与合作,努力为所在省市的发展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欠发达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八十六条 学校依法成立山东省中国海洋大学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服务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十七条 学校成立中国海洋大学校友会,负责校友的联系和服务工作。在学校各个时期学习或工作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荣誉博士学位和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均为校友。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八条 学校徽标为环状圆形,外部环状部分底色为白色,上部环绕红色的黑体字体“中国海洋大学”,下部环绕蓝色的黑体字体“OCEAN UNIVERSITY OF CHINA”;内部圆形部分上部天蓝色代表天空,下部海蓝色和三条白色波浪线代表海洋;天蓝色部分上部为白色的横排华文新魏体字体“1924”,表示学校创立的年份。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徽为写有“中国海洋大学”的长方形金属证章,字形为邓小平书写,红底白字、白底红字和蓝底红字样式分别供教职员工、本科生和研究生佩戴。

  第九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25日。

  第九十一条 学校的网址是www.ouc.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党委会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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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11-18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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