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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4号(哈尔滨工业大学)
信息索引: 360A02-04-2014-0047-1 生成日期: 2014-10-20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 月29 日教育部第2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44号(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报我部核准的《哈尔滨工业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4年7 月29 日教育部第2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4年10月11日

哈尔滨工业大学章程

序 言

  哈尔滨工业大学始建于1920年,创办名称是哈尔滨中俄工业学校,现名称源起于1928年,并沿用至今。

  学校以世界一流大学为建设目标,秉承“规格严格,功夫到家”的校训,弘扬“铭记责任、竭诚奉献的爱国精神;求真务实、崇尚科学的求是精神;海纳百川、协作攻关的团结精神;自强不息、开拓创新的奋进精神”,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际学术前沿,坚持理工为主,理、工、管、文、经、法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着力培养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具有国际视野的拔尖创新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工业大学,简称为哈工大;英文译名为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HIT。

  学校法定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92号。学校在哈尔滨设有西大直街校区、黄河路校区,同时在山东省威海市和广东省深圳市分别设有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校区和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设立的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是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

  第五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院系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办法和程序;

  (二)在国家授权范围内,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依法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及受捐赠财产;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六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及开展工作。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七)法律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职责。

  在中国共产党哈尔滨工业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由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哈尔滨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机构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履行职责的主要组织形式,由校长召集和主持,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九条 学校设立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校教学委员会、校科学技术委员会、校人力资源委员会和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学校依法设立校学位委员会。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成员由来自不同学科、学术声望高的专家学者组成,可聘请校外著名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特别委员。

  校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并决策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规划;

  (二)审议并决策学校宏观科研规划及有关学术政策;

  (三)审议并决策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标准及有关政策;

  (四)审议制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

  (五)审议并通过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六)听取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汇报并指导其工作;

  (七)对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的其他重大学术事务进行审议或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校教学委员会负责决定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重大事项,成员由有关学校领导,相关部、处、院(系)领导和教师组成。

  校教学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并决策本科专业设置、建设规划及人才培养标准;

  (二)审议并决策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课程大纲、管理条例;

  (三)审定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规划;

  (四)审定教师教学资格,组织本科教学评估;

  (五)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校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学校科研工作及其相关学术事务,成员由各学科领域具有代表性的知名教授和专家学者组成。

  校科学技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科研发展规划、重大科研计划方案、科研机构设置及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二)推荐科技专家、重点科研项目、科研基地建设和科技成果奖励项目,组织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平台、基地的校内评估;

  (三)制定学校自主科研经费资助的领域、方向及重点,组织对项目的评审,监督项目的实施;

  (四)制定学校科研生产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五)其他需要校科学技术委员会决策与咨询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校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学校人力资源工作的决策与咨询,成员由有关学校领导、各学院教授会主任、部分学科的知名专家和相关职能部处负责人组成。

  校人力资源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校人力资源发展规划;

  (二)审议各单位的人才队伍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三)审定各单位提交的人员选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结果;

  (四)监督、指导和评估各单位人力资源工作;

  (五)其他需要人力资源委员会决策与咨询的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道德建设和监督工作,成员由德高望重、致力于弘扬良好学术道德、热心于学校管理与建设的知名学者、专家组成。

  校学术道德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

  (二)分析学校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

  (三)指导、组织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工作,并向学校提出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交由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工作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学校依法聘任。校学位委员会在完成国家学位条例规定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能的同时,还负责学校研究生教育改革、导师队伍建设等宏观政策的审议与决策。校学位委员会闭会期间,相关事项由校学位委员会常委会决定,日常事务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校学位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定学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政策;

  (二)审议并决策学位点设置标准、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

  (三)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负责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五)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考核的原则和办法,并对研究生导师资格有最终审定权;

  (六)其他需要学位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民主党派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依据教育部发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基层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 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依法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节 党政职能机构与直属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按照精简、统一和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党政职能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关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办学活动需要设立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网络与信息中心等直属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公共服务职责,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党政管理和其他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一条 党政职能机构和直属机构的设立和撤并,由学校人事管理部门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提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三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院。学院是学校基本任务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从事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其职权主要包括:

  (一)根据工作需要,按学校规定的有关程序设置系、所、中心等教学和学术机构,以及其他内部机构;

  (二)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体系建设,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制定学院工作规则和人员管理办法;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院长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主持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组织开展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教学计划并实施;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负责本单位学生的培养工作;负责本单位财务与资产管理;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行使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院长定期向本院全体教职工或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总支)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监督作用;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的安全保密工作;领导本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由学院院长、党委(总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人员组成。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授会。教授会是学院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学术事务的咨询与决策组织,依据学校规定和教授会章程开展工作。

  学院依学校规定及相应的委员会章程设立学位分委员会及教学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依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设置校属研究机构。校属研究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任务。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需具有优良的师德和良好的知识结构,热爱教育事业,善于教书育人,注重学术创新。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学校对教师岗位进行分类设置与管理;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需要及贡献,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称号和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五)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救济与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章 学生

  第三十五条 学生是指在学校注册入学和接受系统培养的受教育者,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类型。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获得学校公共教育教学资源,享受学校提供的指导与咨询服务;

  (二)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社会实践等活动,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取得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四)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铭记学校的校训,传承和发扬哈工大精神;

  (三)完成规定学业,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实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四)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锤炼品格;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学生完成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其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和其他社会资助,设立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用于鼓励、支持学生完成学业。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院两级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依照章程自主地开展工作。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大会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研究生会的工作,并选举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领导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生团体是由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愿望,经过学校批准成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学生可以根据需要,在校内申请注册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有关学生、学生组织对学校的惩处或其他决议事件的申诉,并进行复查。

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四十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等。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事业发展资金及各类学生奖助学金,获取社会支持;充分发挥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并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加强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建立健全经营性资产管理制度,严格对外投资、资产经营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后勤各部门坚持以人为本,秉承为学校教学、科研、师生服务的宗旨,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并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友总会。

  学校校友包括在哈尔滨工业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海内外各界人士。

  校友总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以多种方式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院系、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增进友谊、凝聚力量,自愿在校友总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成立哈尔滨工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设立,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捐赠的主体。

  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筹措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五十六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并保证优先服务于教职工和广大学生。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训是“规格严格,功夫到家”。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6月7日。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徽有中文版和英文版两种,中文版校徽由齿轮、学校主楼、建校年“1920”、学校简称“哈工大”和一本展开的书构成,英文版校徽中学校简称为“HIT”。

  第六十条 学校校旗为上白、下兰长方形旗帜(白色占三分之二),长宽比为3:2, 中央分别印有校徽、中文校名全称、校名英译全称,校徽为红色,英译名为黑色,标准字为标准色反白色。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校歌是由刘忠德作词、刘锡津作曲的《哈工大之歌》。

  第六十二条 学校官方网址是www.hit.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充分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经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党委常委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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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4-11-18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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