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信息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8号(西南财经大学)
信息索引: 360A02-04-2015-0048-1 生成日期: 2015-03-17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1月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58号(西南财经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2014年11月21日你校第12届党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西南财经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1月20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5年3月11日

西南财经大学章程

序 言

  西南财经大学始于1925年在上海创建的光华大学。1938年光华大学在抗战烽火中内迁成都办学,成立光华大学成都分部。1946年更名为私立成华大学。1952年私立成华大学改为公立,调入部分院校及系科组成四川财经学院;至1953年,四川财经学院先后汇聚了西南地区17所院校的财经系科。1960年分设四川财经学院和四川科学技术学院,1961年合并更名为成都大学。1978年恢复为四川财经学院。1979年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主管划归中国人民银行主管。1985年更名为西南财经大学。1997年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0年划转教育部管理。2011年成为国家“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高校。

  黄浦浣花,薪火传承。西南财经大学始终与国家民族共命运,格致诚正,兴学报国,形成了光荣革命传统和优秀文化传统;始终与时代发展同进步,经世济民,励精图强,在国家经济腾飞中写下了隽永篇章。面向未来,西南财经大学永葆大学理想,坚持改革创新,创造发展优势,不断追求卓越,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不懈奋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南财经大学,简称西南财大、 西财,英文名称为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英文缩写为SWUFE。

  学校法定住所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55号,设有光华校区和柳林校区。

  学校网址为http://www.swufe.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举办者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等事宜;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政策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

  学校的办学行为受主管部门的规范与监督,并接受主管部门的考核、评估与检查。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传播和创造知识,服务和奉献社会,传承和创新文化,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国际视野的财经领域的卓越人才,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

  第六条 学校坚持走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实施特色发展、创新驱动、人才强校、深度开放的核心战略,构建制度保障、文化奠基、资源带动、民生促进的支撑体系,努力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研究型财经大学。

  第七条 学校坚持人才为本、学术为魂,倡导开放包容、求是创新,把学生、学者、学术和学风置于学校的中心,促进师生全面发展,尊重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崇尚优良学风。

  第八条 学校坚持主动服务国家战略,依法履行公共职能,积极担当社会责任。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南财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西南财经大学校训为“严谨、勤俭、求实、开拓”。

  西南财经大学精神为“经世济民、孜孜以求”。 

第二章 功能与权责

  第十二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与创新。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战略,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建立学科交叉融合、动态优化、协调发展的机制,突出经济学、管理学学科主体地位,彰显金融特色,促进经、管、法、文、理、工多学科协调发展,增强学科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和相关政策,确定招生的层次、结构和方案,建立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招生政策、制度和程序,建立监督和协调机制,维护招生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控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 学校主要实施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学历教育,依法自主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学校开展继续教育,包括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对达到相应学业标准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依法对符合条件者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学校依法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称号,对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八条 学校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学术前沿,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建立健全科学的评价激励体系,提升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

  第十九条 学校依托学科专业和人才优势,积极开展国家、行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发挥财经智库作用。

  第二十条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发挥文化育人作用,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同国内外教育、研究、企业、政府等机构和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办学质量和办学声誉。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科学高效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任教职工,开展考核评价,实施收入分配。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资产与经费。

第三章 学生与教职工

  第二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平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按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各类奖学金和资助;

  (四)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勤奋学习,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和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学术竞赛、创新创业、文体活动、社会实践等,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和人生导航,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等服务。建立学生支持体系,关怀和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保障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学校批准成立,接受学校指导和统一管理。学校支持和保障学生社团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工勤人员组成,分别适用相应的用人制度和管理办法。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依法维护全体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依法依规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工资、津贴及福利待遇;

  (六)对职务变动、岗位聘任、薪酬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知悉学校改革发展情况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三)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投身全员育人;

  (四)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勤奋工作;

  (五)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师德纳入教职工考核评价体系,并作为教职工聘任、绩效评价、职务评定、评优奖励等的首要标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面向海内外选聘优秀人才,统筹建设专任教师、辅导员和管理人员队伍。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定编定岗,实行全员岗位聘任(用)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校院两级管理要求进行教职工的岗位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惩、岗位及薪酬调整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实际确定教职工薪酬待遇和薪酬体系,积极创造条件改善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支持教职工职业生涯发展制度,建立和完善培养培训体系,为教职工适应职业发展要求、提高素质能力和履职水平提供服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聘岗、轮岗、转岗、待岗和退出制度。

  学校实行教职工退休制度,对离退休教职工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积极关心、热诚服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在办学活动中成绩与贡献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兼职导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挂职干部等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活动期间,依法依规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四章 组织与体制

  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五)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六)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八)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实行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和党代会常任制。

  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全委会会议由常委会召集。

  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党委全委会、常委会、校务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根据党委和校长的职责及学校实际制定,经党委全委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西南财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负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学校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举办者、教育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对学校学术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评议学科发展规划和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二)评议科学研究重大政策与措施;

  (三)评定重要学术标准和学术成果;

  (四)评定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的学术水平;

  (五)指导和推进重大学术交流与合作活动;

  (六)指导学术道德建设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

  (七)其他需由学术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学术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根据需要可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按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审议学校教学计划方案,评定教学成果,评估教学质量,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教学委员会由教师代表和职务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教学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学位授予办法制定,学位评定、授予和撤销,学位争议裁定等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院、中心、研究院分委员会主席和职务委员组成,设主席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席若干名。

  学院、中心、研究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依据其工作规程开展活动,负责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作。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履行职责。执行委员会工作机构设在学校工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其规定行使权利。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校实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依据其规定行使权利。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合并召开。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设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六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学校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依法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相关活动,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教职工申诉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由学生代表、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

  第六十条 学校根据科学与效能原则,设置党委、行政职能部门,各部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学校设立教辅部门。教辅部门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学校设立后勤服务部门和其他机构。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律,结合自身办学特色,设立学院、中心、研究院。

  学院、中心、研究院是学校领导下相对独立的办学主体,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其职责是: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落实学校决策部署,加强文化建设,维护安全稳定;

  (二)组织开展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提高教学质量、科研及社会服务水平;

  (三)根据发展目标和实际需要,自主设置系所等基层教学科研组织和其他机构,并明确其责任,报学校备案;

  (四)按照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在学校核定的岗位职数范围内自主设置岗位,管理和考核人员;

  (五)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在学校核定的预算范围内自主编制预算和决算,自主制订财务分配方案;

  (六)按照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在学校核定的经费和资产标准范围内,合理配置物力资源;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学院、中心、研究院应当用好学校赋予的办学自主权,强化质量意识,完善自律机制,增强办学活力,实现创新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院、中心、研究院党组织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参与讨论和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监督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院长、中心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学校建立特聘院长制度,特聘院长的职责是指导学科发展、推进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海外人才、指导青年教师教学科研活动等。实行特聘院长制度的学院设执行院长,执行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

  学院、中心、研究院教授委员会负责本单位重大学术事项和重大教育教学事项的咨询、评定、审议,负责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或评定。

  学院、中心、研究院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及工会制度。学院、中心、研究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及工会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院、中心、研究院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中心、研究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负责对本单位学科发展、教学科研、人才人事、资产财务、对外交流合作、党的建设、学生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学院、中心、研究院、职能部门、教辅部门、后勤服务部门和其他机构,实行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和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为基础的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对已设立的学院、中心、研究院、职能部门、教辅部门、后勤服务部门和其他机构进行变更或撤销。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建设各类国家级和省部级教学与科研基地、中心和实验室。

  学校根据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及学校实际,设立协同创新中心、学科特区、创新团队等学术组织。

  学校设立法律事务室。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党政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机构的联系与合作,加强协同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六十八条 学校坚持国际化办学理念,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依法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招收培养留学生、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开展国际教育文化交流,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层次与水平。

  学校支持师生参加国际学术文化交流及公益性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咨询建议机构,是学校与社会各界紧密合作的桥梁和纽带。理事会由热心高等教育、关心支持学校事业发展的校友、著名学者、知名企业家、行业代表、社会知名人士及学校代表组成。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院、中心、研究院可设立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联系和服务校友,培育校友文化,凝聚校友力量,增强在校学生校友意识,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学校坚持为校友终身服务的理念,积极为校友提供优质教育和信息咨询等服务,主动征询校友对学校重大改革发展事项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向校友通报学校的发展情况。

  学校鼓励校友以多种方式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未经校长授权或学校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

第六章 财务与资产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捐赠收入及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财务预决算、内部控制、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相结合的管理体系。基本支出预算引导资源优化配置,项目支出预算根据项目建设的有关规定编制。学校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预算管理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五条 学校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学校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学校拥有或控制的资产。

  第七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处置和监督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十七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原则,通过项目论证、成本分担、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

  第七十八条 学校依法管理、保护并合理使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九条 学校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生活提供保障与优质服务。

  第八十条 学校对校办产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责任,享有出资人权利,依法规范校办产业的发展。

第七章 标识与校庆日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徽由中心的“布币”、内环的“S”、外环的中英文校名和建校时间“1925”组成(附件1、2)。

  学校徽章为圆形,白底蓝字。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色为蓝白二色,蓝色为主色,白色为辅色。

  学校校旗以校色为基准色,印有校徽和白色中英文校名(附件3)。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集体作词、敖昌群作曲的《西南财经大学校歌》(附件4)。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6月3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会议审议,经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会议提出,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相同。

  第八十六条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或抵触的,应依照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1. 校徽

     2. 中英文校名

     3. 校旗

     4. 校歌

点击右上角
选择在浏览器中打开
发布日期:2015-04-08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责任编辑:李佩
相关阅读
文件教育部关于同意西南财经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