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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8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信息索引: 360A02-04-2015-0054-1 生成日期: 2015-06-29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5月26日经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8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5月26日经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5年6月26日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章程

序言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前身是1952年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天津大学和唐山铁道学院等院校的地质系(科)合并创建的北京地质学院。1960年成为全国重点高校。1975年,迁至武汉。1978年在北京原校址恢复办学。1986年成立研究生院。1987年组建中国地质大学,分北京、武汉两地办学。1997年成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5年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各自独立办学,共享中国地质大学的无形资产和校友资源。2006年成为“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重点建设高校。

  学校秉承“艰苦朴素、求真务实”校训,弘扬“艰苦奋斗、严格谦逊、团结活泼、求实创新”校风,坚持“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人才培养目标,努力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致力于成为地球科学领域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简称地大或北京地大;英文名称为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或Beijing,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网址为www.cugb.edu.cn;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高等教育机构和独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并与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海洋管理部门共建。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保证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等事宜,保障学校的办学资源和办学条件。参与共建学校的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依照共建协议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支持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学校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职责。

  第五条 学校坚持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培养具有科学思维和人文素养、健全人格和社会责任的高素质人才。学校坚持服务国家战略,为解决国家和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和生态等问题提供高水平支撑。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依法治校、自主办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自身发展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注重学科的交叉融合和专业的特色发展,保持合理的学科结构和专业规模。

  第八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同时开展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和其他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学校根据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据国家政策自主确定招生的层次、结构和方案,公开公平公正地选拔优秀学生。

  第九条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社会人才需求,自主制定和实施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校历,建立科学的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依法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调整学生的具体修业年限,颁发学历或其他学业证书,依法自主制定学位授予基本标准并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第十条 学校面向国际学术前沿和国家重大需求,坚持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并重,营造和维护自由探索的学术环境,建立科学合理的科技评价体系,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学校发挥自身特色和办学优势,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土资源事业进步,服务首都现代化建设,致力在国土资源事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智库作用。

  第十二条 学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理念,发展具有时代特征和地学特色的大学文化,发挥文化育人功能,促进师生全面发展,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第三章 教职工和学生

  第十三条 教职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分类管理和岗位职责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 教职工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工作、学习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

  (四)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就合法权益的侵害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教职工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忠于教育事业,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

  (二)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四)珍视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生是指由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本校学籍、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

  第十七条 学生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按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规定学业要求,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等活动的机会,接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四)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组织和参加志愿服务、勤工助学以及其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

  (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表达异议或提起申诉,就合法权益的侵害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尊师爱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勤学修德,明辨笃行,按照培养方案完成学习和研究任务;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四)珍视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和学生的成长成才服务支持系统,完善教职工和学生的权益保障机制。

  第二十条 来校从事教学、科研或交流、进修活动的其他人员和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其他类型学生,依法依规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依规履行对离退休教职工的责任,保障离退休教职工应有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四章 管理和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事业发展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十三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学校党委的职责主要是: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二)保证办学方向,保障依法治校,依靠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三)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四)讨论决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和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负责人人选,统筹学校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

  (六)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对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

  (七)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

  (八)开展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法律及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学校党委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制定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方式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书记根据需要指定的其他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地质大学(北京)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学校党委的有关决议。副校长和校长助理根据分工协助校长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校长行使的职权主要是:

  (一)拟订学校基本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和涉及改革、发展的具体方案和措施,组织制定并实施学校行政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拟订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教职工编制方案,按照程序推荐副校长、提名校长助理人选,任免行政机构负责人,聘任或解聘学术委员会或其他学术组织和咨议机构成员;

  (三)组织开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校园建设、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运行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和招生就业工作,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订和实施学校薪酬制度,依法依规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教职工实施考核、奖励或处分;

  (六)拟订和实施学校年度预算方案,筹措办学资金,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七)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责,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八)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成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校长助理,校长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工会负责人和校长根据需要指定的其他人员可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基层组织。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有关委员会、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等常设或非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协助学校党委和校长处理有关事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校务委员会依照其章程产生,通过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等形式发挥支持学校发展的作用。

  校务委员会成员包括上级部门、行业企事业单位代表,校友代表,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海内外知名人士及有关方面代表,以及学校党政主要领导、相关负责人,师生代表和群众组织代表等联合组成。校务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主席由校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校务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委员可以连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依法依规产生,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学术委员会由教学科研机构按不同学科、专业推荐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包括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1/2,校长不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务会议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每届任期4年,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依规产生,负责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审议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事宜,审核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或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审定本校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校务会议确定,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委员每届任期4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或学位类型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涉及学术相关事务方面接受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章产生,负责评议和审定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校务会议确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每届任期4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按专业技术系列设置若干评议组,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在涉及学术相关事务方面接受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依照有关规章产生,负责审议专业设置和调整、组织教学评估、评价教学质量、评定教学成果,对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提出建议。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校务会议确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每届任期4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涉及学术相关事务方面接受学术委员会指导。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校本科生、研究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术发展需要,设置学院(部)、研究院或其他具有独立建制的所、中心等教学科研单位,作为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主体。学校规范有序地赋予其相应的管理权限,保障和监督其履行相应职责、完成发展任务。

  第四十二条 学院(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学院(部)可根据发展需要自主设置系、所、中心、室等教学和学术机构,报学校备案。学院(部)设立教授委员会或其他学术组织,在学校学术组织的指导下依据相关规则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统一、科学、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职能部门和辅助单位,履行相应的管理、服务和保障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提高社会服务能力和拓宽经费筹措渠道的需要,依法举办校办企业或其他机构。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依规管理与运行。

第五章 条件保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学校多方筹措为辅。学校积极拓展经费筹措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依法为学校提供或捐赠办学经费和事业发展资金。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预决算管理、审计监督和经济责任制等内部控制制度,保障财务运行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指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资产总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

  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依法为学校提供或捐赠资产和办学资源。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制度。学校依法保护和利用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办学活动的实际需要和师生员工的实际需求,开展基本建设和环境建设,提供后勤服务和安全保障,建设平安校园、和谐校园。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置信息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管理、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功能完善、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体系。

第六章 校友及社会

  第五十二条 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各类学生、教职工与进修人员,以及被学校授予名誉博士学位和荣誉称号的各界人士。学校通过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支持母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独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会分支机构。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是独立的非公募基金法人,依法依规开展活动。教育基金会尊重捐赠方的捐赠意愿,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面向社会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与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利合作或设立合作机构,根据发展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国内有关联盟和组织。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校徽形状为圆形,颜色为地质蓝,由核心元素、中英文校名和建校时间组成。核心元素为象征地质学科的“放大镜、地质锤、指南针与地球经纬线”,中英文校名和建校时间字体为黑体。

  第五十八条 学校校旗形状为矩形,图案分校徽、中文校名和校徽与中英文校名组合三种形式。主旗色调为地质蓝,图案颜色为白色;副旗色调为白色,图案颜色为地质蓝。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勘探队之歌》,佟志贤作词,晓河作曲。

  第六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11月7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和全体师生员工须以本章程为根本活动准则,保证本章程实施,维护本章程尊严。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或修订。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制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或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和管理体制等发生重大变化时,由校务会议提议对本章程进行修订,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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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6-30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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