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信息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6号(南京农业大学)
信息索引: 360A02-04-2015-0064-1 生成日期: 2015-06-29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5月26日经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6号(南京农业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南京农业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5月26日经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5年6月26日

南京农业大学章程

序 言

  南京农业大学的前身可溯源至1902年三江师范学堂农业博物科和1914年金陵大学农科。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时,原中央大学农学院和金陵大学农学院以及浙江大学农学院部分系科合并成立南京农学院。1963年,被确定为全国重点高校。1972年,学校迁至扬州,与苏北农学院合并成立江苏农学院。1979年迁回南京,恢复南京农学院。1984年更名为南京农业大学,1998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的高等学校,2000年由农业部整建制划转教育部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南京农业大学,英文译名:Nanjing Agricultural University,简称南农、南农大或南京农大;英文缩写:NJAU或NAU。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参与共建。

  第四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江苏省南京市卫岗1号,即卫岗校区,另设有浦口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点将台路40号南京农业大学工学院)、珠江校区(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南门外南农大江浦农场)和白马教学科研基地(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法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诚朴勤仁”的优良传统,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培养基础宽厚、实践能力强、具有创新精神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人才。

  第七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八条 学校以农业与生命科学为优势和特色, 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促进多学科协调发展,坚持走“有特色、高水平”的发展道路,以建设世界一流农业大学为发展目标。

  第九条 学校以普通高等教育为主,依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招收境内外学生。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以本科生、研究生学历教育为主。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设置和调整办学的学科门类及本科、硕士、博士的学科专业,自主制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并适当开展其他形式的教育。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与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组织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决定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等事项,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整,行使其他法定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者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的行为,为学校提供办学自主权救济途径,并为学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制度支持;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支持学校自主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受理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并及时予以办理;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正常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校运行的正常秩序;

  (四)维护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七)依法向社会公开办学的相关事宜,依法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京农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的预决算、学科建设规划等学校事业发展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按期召开中国共产党南京农业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委一般设委员25人左右,党委的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设委员11人左右。党委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应有院(系)、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师生员工代表。党委每届任期,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委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定期向党委全委会报告工作。党委全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指定的党委常委主持召开。

  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指定的党委常委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主持人确定。党委常委会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2/3以上同意为通过。党委常委会出席人员为全体常委;非常委的校领导、校长助理、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书记、党委办公室主任、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处长列席。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可以根据议题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不具有表决权。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南京农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与执纪机构,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学校党委相同。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和校长助理若干人。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的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校长助理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重大或急办事项可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其他校领导分管或协管相关工作,或组织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

第四章 学术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南京农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章程另订)。

  学术委员会是对学校学术领域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学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学术申诉与仲裁等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各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二)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相关学术经费的安排和分配;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评定、咨询、审议的事项。

  (五)接受、审议学术问题的申诉并仲裁。

  第二十条 南京农业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评定委员会)独立设置,依法履行学位评定和授予的职权;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等涉及学位制度整体设计的重要事项,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并在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规范委员会、职称评定与教师学术评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植物科学、动物科学、生物与环境、食品与工程、人文社会科学等学部。学部作为校、院的中间层行使学术权力,主要开展学术评价与学术咨询工作。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实际发展需要,对专门委员会及学部的设置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在各学院设立学术分委员会。

  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其职权。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的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代表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南京农业大学工会委员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校工会。

  第二十六条 南京农业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为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学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其提案作出积极回应。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研究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学校充分保障其工作正常开展和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六章 内设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内设机构主要由学院或学院建制的部系(以下简称学院)等学术机构、党政职能机构、直属单位、附属单位等组成,并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第一节 学院及学术组织

  第三十条 学院是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基本单位,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结合学校办学传统与特色而设立,原则上按学科门类组建学院,建立校、院、系三级管理体制。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五)组织实施产学研合作,积极开展社会服务;

  (六)组织开展文化合作交流,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七)负责学院师生员工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八)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

  (九)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是学院的政治核心,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稳定等工作,领导本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院行政工作发挥保证监督作用。学院党委(党总支)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院长为学院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专业设置、学科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工作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议事决策机构,对学院重大事项、重大改革发展和党政事务进行决策。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学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院长助理,同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列席人员。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内容分别主持会议。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学术分委员会制度。学术分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的延伸机构。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学院学术事项的审议决策、重大改革和建设发展的咨询,充分发挥教授治学的作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单独设置,也可由学术分委员会统一行使相关权力。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根据教代会章程,学院重大问题提交本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第三十六条 系是学校基层学术和行政管理组织,在学院的领导下、依据学校和学院的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教学、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学生教育与管理等。

  第三十七条 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学术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任务。

第二节 党政职能部门及其他机构

  第三十八条 党政职能部门是学校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代表学校履行相关领域的管理职责和政策执行,面向师生提供公共服务,与相关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机构进行日常联系与沟通。

  第三十九条 直属、附属单位包括图书馆(图书与信息中心)、档案馆、资产经营公司、继续教育学院、后勤集团公司、江浦农场、牧场、校医院以及其他教学、科研服务保障单位等。

  第四十条 学校设置公共服务机构,为师生提供图书管理、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和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独立运行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可以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任)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任)制度;

  (三)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建立竞争激励机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任)、晋升、奖励、处分或解聘的依据。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参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可自由进行学术活动,公平获得境内外学习、交流、进修机会;

  (六)知悉学校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聘约规定的权利;

  (十)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学校事业,爱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的各类资产和权益等;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完成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遵守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六)聘约规定的义务;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学 生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和学生考核评价机制。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文体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其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三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对学校事业发展、教育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规范学生申诉处理的程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授权学校团委审查和受理。学生团体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章 经费与资产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吸引社会捐赠,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增加办学资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类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十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一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等组织、机构的合作,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优势,为社会和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服务,并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推动协同创新、协同育人。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南京农业大学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促进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学校理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南京农业大学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

  校友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六十四条 校友是指在南京农业大学及其前身取得过学籍的毕(肄)业生或工作过的教职工;南京农业机械化学校及其前身取得过学籍的毕(肄)业生或工作过的教职工;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南京农业大学分院、中央农业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南京农业机械化分院的历届学员及成人教育(含夜大、函授、专业证书班、培训班等)的毕(结)业学生、学员;南京农业大学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校友会常务理事会批准,获得南京农业大学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南京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作为学校多元化筹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接受社会公益捐赠的窗口,围绕学校办学目标开展活动,通过筹资、投资等方式为学校办学活动提供经费等支持。

  基金会组成原则、议事规则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十一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训为“诚朴勤仁”。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是双同心圆形徽标,外环上方是费新我题写的“南京农业大学”字样,下方是南京农业大学的英文全称大写;内环中上方是南京农业大学英文简称变形组合而成的学校标志性建筑“主楼”的造型图案,中下方是代表学校办学溯源于“1902”字样,其外圈是两支交叉联结的麦穗。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印有徽志、中英文校名全称组合的长方形旗帜。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歌为王红谊作词、陶思耀作曲的《南京农业大学之歌》。

  第七十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20日。

  第七十一条 学校网址是http://www.njau.edu.cn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提交党委全委会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本章程的修正案可以由学校党委、校长、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提出。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学校党委会行使。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点击右上角
选择在浏览器中打开
发布日期:2015-06-30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