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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7号(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信息索引: 360A02-04-2015-0066-1 生成日期: 2015-06-29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5月26日经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77号(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年5月26日经教育部2015年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5年6月26日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章程

序 言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的前身是始建于1909年的河南焦作路矿学堂。1931年,更名为私立焦作工学院。1938年,学校西迁并与东北大学、北洋大学、北平大学的工学院联合组建国立西北工学院。1946年,焦作工学院复校并于1949年回迁焦作。1950年学校迁至天津,更名为中国矿业学院。1953年,学校迁至北京,更名为北京矿业学院。1970年,学校迁至四川合川,更名为四川矿业学院。1978年,学校在江苏徐州重建,恢复中国矿业学院校名,同时在北京学院路原址设立中国矿业学院北京研究生部,恢复招收和培养研究生,1988年,更名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研究生部。1997年,更名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区),纳入北京市高校管理序列,恢复招收本科生;2000年,学校划转教育部管理。2003年,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学校名称确定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09年,以“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名义独立办学。1997年,学校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06年成为“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建设高校。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大力弘扬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和迎难而上的拼搏精神,秉持“开拓创新、严谨治学”的校训,倡导“勤奋、求实、进取、奉献”的校风和“好学力行”的学风,以“特色鲜明、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矿业大学”为建设目标,以“矿业和安全”为学科特色,多学科协调发展,着力培养能源工业精英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简称中国矿大(北京);英文名称为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 Technology-Beijing,简称CUMTB。

  第三条 学校校址设在北京市,法定住所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丁11号(学院路校区)和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高教园区南二街9号院(沙河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设立,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并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审核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办学行为,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估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决定学校合并、分立、终止等重大事项,行使调整配置教育资源等职权;依法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办学活动,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办学。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据国家政策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依法自主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海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享有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党委和校长

  第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

  第十条 学校党委依法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中国矿业大学(北京)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其领导职权与职责主要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二级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十一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2/3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每届任期5年,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设校长1人,副校长若干人。校长、副校长按照举办者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聘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在党委的领导下负责学校行政事务,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校根据教师人数、学科、专业构成等情况,确定学院和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2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学院和国家重点实验室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且不少于应到会委员的1/2,方可通过。

  学校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法负责学校学位管理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生教学工作咨询、审议、决策,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授予及撤销,新增研究生导师的审核及决定,学位授权点设置、评估、调整工作的审核及决定等。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不少于21人的单数,设主席1名,副主席若干名,每届任期4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需要在学院或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分委员会,并授权其组织学院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审查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学位提出意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监督并作出最终学位授予决定。

第三节 群团组织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员工在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成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在本职岗位上为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事业发挥作用。

第四节 党政职能机构及其他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科学管理的要求和精简、高效的原则,设若干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在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本校有效运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职能管理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公布管理权限、管理程序、服务事项、办理期限等,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质量,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置教学辅助单位,为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提供服务。

  学校建立服务保障体系,设置相应的机构,为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与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后勤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授权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行与管理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置相关专门委员会,协调和处理学校综合性管理事务,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关领导小组等临时性协调机构。

第五节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院下设系(教研室)、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系(教研室)、实验室由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学术发展需要设置,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决定本学院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学院党组织负责学院教职工及学生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本单位的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院长行使职权并对学院工作履行监督职能,对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负有重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院长1人,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

  学院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履行职责。

  院长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向全院教职工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等机构,根据学校规定设立管理和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等任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设各类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多层次、多样化的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践基地。各类人才培养基地、教学实验室和实习、实践基地按隶属关系审批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可以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教育科研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六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任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聘用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聘约规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二)尊重和关爱学生;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聘约规定的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

  学校对不履行义务、违规违纪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二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第四十四条 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依法聘用部分社会人员参与学校服务和管理,保障其必要的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教职工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四章 学 生

  第四十八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公共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校、跨学院、跨学科选修课程;

  (三)取得满足学历及学位条件后的学历证书及学位证书;

  (四)依学校教育教学规定公平获得全面素质教育的机会,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公平获得学校科研资助的权利,依法并依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学生群众组织,获得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

  (五)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六)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七)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完成学业,崇德修身,完善人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生违纪按照相关校规、校纪处罚。

  第五十二条 学校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等学生自治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校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学校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反馈;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校支持学代会执行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提起申诉。学校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申诉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五章 资产与经费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是指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学校加强对校名、公司冠名权等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增强办学实力。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及管理制度,完善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确保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六十一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法律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三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四条 学校设置理事会,由政府主管部门、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实业家、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理事会对办学进行咨询、指导、监督,是学校与有关单位建立合作与发展关系的桥梁,也是筹措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促进学校发展的有力后盾。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法成立校友会,加强与校友的沟通与联系,为校友提供各类服务,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北京中国矿业大学教育基金会”,依有关法规及章程开展活动。

  教育基金会职责是通过吸收接纳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个人的支持和捐助,支持和推动学校的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扶贫、对口支援等。

  第六十九条 学校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条 校徽是由地球、火炬、圆环三种造型和红黄蓝等颜色组成的图案,并由学校的中英文名称环绕;中文为邓小平题写体。

  第七十一条 校旗为天蓝色旗面,旗面正中是白色中英文校名及校徽,中文为邓小平题写体。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1934年由李敏修作词、张洪岛作曲的《焦作工学院校歌》。

  第七十三条 校庆日为10月18日。

  第七十四条 学校网址是:http://www.cumtb.edu.cn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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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06-30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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