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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86号(中央戏剧学院)
信息索引: 360A02-04-2016-0007-1 生成日期: 2016-04-27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1月12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86号(中央戏剧学院)

中央戏剧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中央戏剧学院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1月12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6年4月24日

中央戏剧学院章程

序言

  中央戏剧学院发端于1938年在延安成立的鲁迅艺术学院,之后历经华北联合大学文艺学院、北方大学艺术学院、华北大学第三部,后有南京国立戏剧专科学校并入。1949年10月,经中央批准正式开始筹备成立国立戏剧学院。同年11月,毛泽东主席亲笔题写“国立戏剧学院”校名。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正式核准国立戏剧学院更名为中央戏剧学院。

  2005年6月,中央戏剧学院成为亚洲戏剧教育研究中心总部所在地。2011年6月,中国高等戏剧教育联盟总部设立在中央戏剧学院。2013年12月,中央戏剧学院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戏剧教育席位。2014年9月,世界戏剧院校联盟秘书处落户于中央戏剧学院。

  中央戏剧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坚持“特色鲜明、世界一流”发展道路,坚持现实主义美学原则,继承中华民族美学传统,博采众长,厚基础、重实践,秉承“求真、创造、至美”校训,为国家乃至世界培养戏剧影视精英人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是由国家举办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高等教育机构和独立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国家保障学院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保护学院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学院名称为中央戏剧学院(简称中戏),英文名称为The Central Academy of Drama。

  学院法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棉花胡同39号。学院设有东城校区和昌平校区,学院经举办者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鲜明的办学特色为根本动力,以全员、全方位的质量观为价值追求,通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推动文化繁荣、社会发展与人类文明进步。

  第五条 学院遵循艺术教育的基本规律,追求创办世界最高水准的艺术教育,坚持“教学、研究、创作实践”三位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六条 学院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社会参与,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七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中央戏剧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章职能

  第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战略规划和学院发展实际,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完善学科建设的定向推动机制和配套支撑政策,合理规划学科布局和发展战略。

  第九条 学院根据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程序和规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自主招收中国及世界优秀学生,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自主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

  学院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依法制定学位授予标准,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学院设艺术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和学术单位等的交流合作,举办国际学术会议,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提升中国艺术教育影响力和国际声誉。

  第十二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及精简、高效的原则,依法自主确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

  第十三条 学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资产及合法占有、使用的其他资产,严格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三章教职工

  第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学类专业技术人员、非教学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十五条 学院实行岗位聘任制度,并根据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和劳动合同制。

  第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或荣誉称号;

  (五)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二)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权益;

  (六)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院教师应为人师表,恪守师德,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增强教学能力与学术水平,不断提高艺术水准,指导学生学习和从事艺术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九条 学院逐步提高和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日常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社会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学生

  第二十四条 学生是指取得学院入学资格、被学院依法录取、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活动,平等使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以及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的机会;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勤学,修德,明辨,笃实;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珍惜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资助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德艺双馨为目标,强化思想引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丰富的文化知识和精湛的艺术专业技能。

  第二十八条 学院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

  学院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九条 学院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予以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艺术实践和勤工助学活动,并对其进行培训、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在学院进修、培训的其他受教育者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

  (二)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依法治校,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五)开展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领导学校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学院党委由全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和决策。

  党委会的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依法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院的发展规划,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招生、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管理运行、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和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六)主持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协调、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院设副院长、总会计师、院长助理,协助院长工作并对院长负责。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日常行政工作决策机构,由院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按照“集体讨论、院长决定”的原则,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有关决议的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中央戏剧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院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学院监察部门与学院纪委合署办公,履行行政监察职能。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校务委员会,依照有关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作为咨询议事机构,定期对涉及学院事业发展的重要事项进行咨询审议,提出意见建议。

  校务委员会由部分学院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教授代表、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及其他方面代表组成。

  校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学院党委书记担任。

  第三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院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等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学院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以系、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院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

  学院教代会闭幕期间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履行职权。学院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学术委员会,依照有关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发展规划、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与使用、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学科专业设置方案、协同创新建设方案及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三)审议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

  (四)审议科研计划方案,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研成果;

  (五)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由学院教授代表组成,其中,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设副主任委员三名,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学院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按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学位授予及撤销,审查申报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学科和专业点,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或其他相关问题。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授予学科的学科门类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学校、教学科研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为当然委员。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院长聘任。

  第三十九条 学院设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学院教学计划方案,评定教学成果、教学质量,检查、指导教学管理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第四十条 学生会是学生的群众组织,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学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变更或撤销党委和行政部门。各部门根据学院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为全院师生员工提供服务,保障学院有效运行。

第六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调整。系、部可根据学院的整体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教研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院审批。

  第四十四条 系、部党总支部(直属党支部)负责系、部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五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系、部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四十六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系、部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协商或表决决定。

  第四十七条 学院依据国家战略需要和学科发展规划设置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院所、中心等院属科研机构。机构负责人按照有关程序由院长任命或聘任。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

  第四十九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学院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五十条 学院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学校经费来源、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方案、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

  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管理学院无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八章 学院与社会

  第五十三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五十四条 学院利用自身学科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五十五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依法设立的国内外社会学术团体在学院设立工作机构。各工作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院充分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的作用,吸引社会捐赠,增加办学资源,推进学院事业发展,促进学院服务社会。

  第五十七条 学院校友是指在学院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以及获得学院名誉或荣誉职衔的人士。

  学院依法设置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支持学院建设、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作为。

第九章标识和校庆日

  第五十八条 学院徽志为长方形,白色底色,深红色字体;上排为毛泽东题写的“中央戏剧学院”,下排为大写THE CENTRAL ACADEMY OF DRAMA;左右对称。

  学院徽章为长方形,印有毛泽东题写的“中央戏剧学院”。

  第五十九条 学院校旗为红底金字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毛泽东题写的“中央戏剧学院”。

  第六十条 学院校歌为《常青藤之歌》。

  第六十一条 学院校庆日为4月2日。

  第六十二条 学院网址是http://www.chntheatre.edu.cn ; http://www.zhongxi.cn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院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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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5-18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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