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信息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93号(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信息索引: 360A02-04-2016-0013-1 生成日期: 2016-04-27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1月12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93号(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民用航空局同意,报我部核准的《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1月12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6年4月24日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序言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源自1980年由原中国民航广州管理局举办的技工学校。1984年在此基础上成立“中国民航广州中等专业学校”,由民航广州地区管理局领导管理。1999年经教育部批准成立“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管理关系调整为中国民用航空局直属管理。2010年被教育部、财政部确定为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3年被广东省确定为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2013年中国民用航空局与广东省人民政府签订共建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Guangzhou Civil Aviation College,英文缩写为GCAC)。

  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机场路向云西街10号。学校设立三个校区,分别为:机场路校区(广州市机场路向云西街10号),白云机场校区(广州市白云国际机场空港北横六路),花都赤坭校区(广州市花都区赤坭镇岭西大道)。学校网址为 http://www.caac.net。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同意,可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主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与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建的全日制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

  第五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学校,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监督学校办学行为,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指导学校制订发展规划,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校;

  (二)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专业方向);

  (三)根据教学需要,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招收学生、学员;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各级科学研究基地(研究中心、研究室);

  (十)依法独立或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推广等方面的活动;

  (十一)依法开展与国(境)内、外教育机构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十二)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党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十三)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十四)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信息;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第三章 办学活动

  第九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以立德树人、强化职业素质教育作为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技服务、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富有社会责任感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学校依据行业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自主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完善协同育人体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校内质量控制为主、校外参与的质量监控制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向社会定期发布人才培养质量报告。

  第十一条 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为主要形式,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大力开展非学历教育;依法自主与国(境)内、外教育机构开展合作与交流,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发展留学生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行业发展、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合理编报招生计划。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和报考条件向社会公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招生,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学历教育的基本要求,实行学年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并可按照有关规定调整修业年限。

  (一)全日制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基本修业年限为三年。

  (二)非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根据不同专业培养要求,合理设置和调整基本修业年限。

  (三)学生可根据学业完成情况,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

  (四)实行弹性学制,在确定的学历教育基本修业年限的基础上按照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学生的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一)表现良好,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德、智、体等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准予毕业,按规定办理毕业证书。

  (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已获得的学分不少于应修总学分数的90%,或凡受纪律处分未撤销者,准予结业,按规定办理结业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可按学校要求提出换发毕业证书的申请。

  (三)没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而且未达到毕业或结业要求,或在校学习时间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发给所学课程学习证明。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定位和行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优先发展民航特有人才紧缺专业、民航特色专业。学校专业设置及其调整以民航行业的发展需要为主,同时兼顾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形成专业结构合理、行业特色鲜明的专业体系。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以年度为单位,自主制定相关专业及专业方向的人才培养方案,设置课程教学标准和评价体系,自主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召开党委会。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必须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校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遇有特殊情况,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校领导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校长助理、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根据议题需要确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必须以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组织,依法代表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照自身章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党政工作中心,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学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按照团章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保证共青团工作正常开展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成形式,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

  (四)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各组织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依规、依章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教职工按照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和岗位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招聘各类教职工,根据用工类型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教职工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依法保障教职工的福利待遇。

  第二十九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热爱教育事业,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提升“双师素质”和工程实践能力。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第三十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管理、服务或岗位要求的工作,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按照工作职责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等重大事项的知情权;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带头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为人师表;

  (二)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民航教育事业,服务学校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三)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教职工根据受聘岗位纳入相应系列岗位管理。

  学校对教职工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出勤情况、工作实绩、勤政廉政等方面进行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员聘用、解聘、晋升、流动、奖惩和确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依法受理教职工申诉,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受理教职工的人事争议与劳动争议,受理程序按学校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工作规则执行。

  第六章 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生是指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等;

  (三)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并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以及勤工助学、困难补助或减免学费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品学兼优者可申请获得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奖励;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管理与服务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努力学习,积极实践,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资助的相应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师敬友,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五)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支持学生依法在校内组建、参加社团。学生社团必须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下开展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依法依规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分。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制度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十二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其他各类受教育者,在学习期间,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章 学校与外部关系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据自身特色,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强化校企协同育人,深化产教融合,推进协同创新,为社会和民航行业发展服务,并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校友是指曾在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含其前身及各个时期)就读、进修、培训、工作或兼职的学生、学员、教职工和专家,以及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八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四十六条 学校财务收支实行预算管理。学校按“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预算,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学校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年度预算。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有效控制预算执行,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与内部审计制度,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

  第四十九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占有、使用的其他权益。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十条 学校实施基本建设的科学规划,按规划内容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优化校区功能布局,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各校区协调发展。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五十二条 学校校训是“团结进取求实创新”。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校徽外形为圆形。外圈为中英文校名,上半圈为中文校名“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下半圈为英文校名“GUANGZHOU CIVIL AVIATION COLLEGE”。主体部分上部为鸿雁造型,寓意“希望的蓝天”,下半部打开的书本造型,寓意“知识的海洋”,内嵌“1980”标示学校成立于1980年。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校旗由旗面、中英文校名、校徽组成。校旗尺寸为2号旗:240cm×160cm。旗面为蓝色,文字及图案为白色,体现“蓝天白云”的民航特色。旗面下部三分之一位置为白色“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中文校名和“GUANGZHOU CIVIL AVIATION COLLEGE”英文校名,校徽位于旗面上部三分之二位置。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18日。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校或学校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本章程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或修改相关规章制度。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点击右上角
选择在浏览器中打开
发布日期:2016-05-18  下载 收藏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