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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95号(西南民族大学)
信息索引: 360A02-04-2017-0002-1 生成日期: 2017-01-16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95号(西南民族大学)

西南民族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同意,报我部核准的《西南民族大学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7年1月11日

  西南民族大学章程

  序 言

  西南民族大学前身为西南民族学院,于1950年7月筹建,1951年6月1日正式成立,2003年4月更名为西南民族大学。

  建校以来,学校薪火相传,兼收并蓄,不断革故鼎新,砥砺奋进,培育了融合开放的多民族特色校园文化,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赢得了良好的学术声誉和社会声望,为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做出了贡献。

  学校秉承“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服务、为国家发展战略服务”的办学宗旨,弘扬以“和合偕习、自信自强”为核心的学校精神,遵循“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科研强校、特色铸校”的办学理念,坚持走科学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创新发展之路,建设有特色、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南民族大学。中文简称:西南民大。

  英文译名Southwest Minzu University,缩写SMU。

  学校网址:http://www.swun.edu.cn。

  第三条 学校校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有武侯校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航空港校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航空港开发区;太平园校区,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太平园路;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与畜牧业高科技研究示范基地,位于四川省阿坝州红原县邛溪镇瑞东路。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并经批准,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主管,是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四川省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共建的非营利性组织。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的分立、合并与终止,由举办者决定。

  第五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接受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与考核。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南民族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

  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充分发挥民族高校的优势和特色,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职能。

  第八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培养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发展预科教育、继续教育、国际教育及国家需要的其他教育形式,积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推进国际化进程。

  第九条 学校学科涵盖自然科学、工程科学、人文社会科学、农业科学等。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教育主管部门规定,适时调整优化学科结构,突出特色学科,发展交叉学科,培育新兴学科。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自主制定招生方案,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条件建设,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引导学生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不断增强“五个认同”,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致力于为国家、特别是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培养社会责任感强、人文底蕴深厚、专业基础扎实,具有爱国主义情怀、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推动学术进步、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以及国际问题,加强宏观政策和战略研究,发挥人才库、思想库、智囊团的作用,为国家特别是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传承、弘扬和创新各民族优秀文化,促进中华优秀文化传播,为中华文化发展和人类进步作贡献。

  第十五条 学校校训为“和合偕习、自信自强”;校风为“团结、勤奋、博学、创新”。

  第十六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图案由航空港校区南校门示意图案加双环线内中英文“西南民族大学”和建校日期构成。中心图案造型为弓箭,又是“MD” 即“民大”拼音首字母的合成图案。徽志中心的五彩色寓意多民族的多元文化,同时又是奥运五环色,寓意走向世界。徽志整体包含着蓄势待发、和合生辉的寓意。

  学校徽章为题有毛泽东手书体汉字“西南民族大学”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其中教职员工佩戴的徽章为红底黄字,学生佩戴的徽章为白底红字。

  徽志徽章

  第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红底黄字的长方形旗帜,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中央印有学校全名。

  第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托起明天的辉煌》。

  第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6月1日。

  第二章 组织与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二十条 中国共产党西南民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中国共产党西南民族大学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常委会)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在中国共产党西南民族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履行。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

  第二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西南民族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进行决策。

  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学校党委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委会,如遇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学校党委全委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行使职权,对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党委常委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1/2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1/2同意为通过。

  党委全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办公会研究一般事项,应有1/2以上的成员到会方能召开;研究重大事项时,应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研究决策相关方面问题时,分管校领导应到会。

  校长办公会议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学校在重大发展事宜或涉及师生员工重大利益的事项做出决定之前,应咨询相关专门委员会并直接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节 学术治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尊崇学术自由,坚持教授治学。设立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教学科研、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咨询、审议、评定及决策作用。

  各学术组织具体组成原则、成员和负责人产生办法、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依照各自的章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负责学术事务的最高学术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术发展规划,审议学术机构设置、学科建设和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审议高层次人才引进、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及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四)审议学校教师专业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审议师德规范和学术规范,处理学术纠纷;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咨询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审议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指导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审议、指导学科、专业及课程建设方案,审议、指导本科人才基地和重点实验室建设方案;

  (二)审议教学建设、管理及改革相关政策、方案、措施和规章制度等,并指导实施;

  (三)审议各类教学奖评定标准和办法,评审教学质量、教学成果等有关教学奖,审定教材出版规划,推荐出版教材,评审优秀教材;

  (四)审议学校关于教师岗位任职和教师岗位职称申报的教学工作规定,审议教学名师、优秀教师等人选;

  (五)审议日常教学经费和专项教学经费预算与执行方案;

  (六)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审议、咨询的事项。

  第三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审议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授予学位工作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指导和检查学位授予工作,做出授予或撤销学位的决定;

  (二)制定学位授权点建设规划,检查指导学位授权点建设工作;

  (三)制定研究生导师评聘办法,组织研究生导师评聘工作;

  (四)审批或撤销研究生导师任职资格;

  (五)审核学位点申报、学位点设置和调整等相关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咨询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学校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办法;

  (二)负责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三)其他需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审议、咨询的事项。

  第四节 内设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围绕人才培养的根本任务,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和科学研究需要,自主设置、变更或者撤销教学科研单位,包括学院和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系(部)、实验室、研究院(中心、所)。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职权,指导和监督其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三十四条 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院属系、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三十五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发展、队伍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学校的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负责制定并实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

  (三)负责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四)负责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五)负责开展社会服务,积极加强产学研合作;

  (六)负责开展文化合作交流,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七)负责所在单位师生员工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八)负责提出年度招生方案,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九)负责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党的委员会,学院党委(党总支)在所在单位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所在单位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承担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保证本单位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规定,支持行政主要负责人依法独立地开展工作。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并定期向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根据议事规则集体讨论决定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院长、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等人员组成,根据需要学院相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由院长或者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会议采取表决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学院可设立教授委员会或其他学术组织,作为教授治学的重要组织形式,根据学校的授权和章程,履行其处理有关学术事务的职责。

  学院教授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和精简原则,自主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政职能部门和教学辅助单位,在党政职能部门和教学辅助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或直属党支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单位)的职能。各部门(单位)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党政职能部门和教学辅助单位实行部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须根据其不同性质,由校党委常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教代会主席团是教代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代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四十三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四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依照学校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相关专门委员会或领导小组等协调机构,对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决策开展调查研究和顾问咨询,协助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并协调和处理学校综合性管理事务。各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根据学校授权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章 学生与教职员工

  第一节 学 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教育,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跨学科、学院选修课程;

  (二)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获得个体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

  (三)满足规定的学历和学位条件后,获得学历和学位证书;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组织;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励和资助;

  (六)根据规定申请国家和学校的资助;

  (七)知晓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九)对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勤奋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三)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践行学术诚信;

  (四)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生活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八)宪法、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思想教育、专业教育、生活服务、创新创业及就业指导,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激励学生奋发成才。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制定学生管理规定,规范和引导学生日常行为,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予以相应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与资助机制,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在法律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学生社团联合会统筹、协调学生社团及其活动,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第五十五条 在学校学习的其他无学籍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二节 教职员工

  第五十六条 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七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规范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依法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法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八)宪法、法律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国爱校、爱岗敬业;

  (二)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严谨治学、服务社会;

  (三)坚持学术诚信,恪守学术道德;

  (四)遵守国家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及所在单位管理规定;

  (五)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尊重各民族风俗习惯,维护民族团结;

  (七)宪法、法律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照国家规定自主决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对教职员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自主确定教职工薪酬分配制度,基于公平原则确立不同类型人才的聘用、培训、考核、晋升、奖惩和辞退机制。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主体,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六十一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二条 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的离退休干部政策,关心离退休教职员工生活,共享学校发展成果并发挥其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关心教育青年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完善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人员,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及与学校签订的协议等,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资产与财务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和学校规定,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经费使用管理与绩效考评等管理制度,强化财务运行管理。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财务监督体系,执行审计监督制度,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学校依法公布财务信息,接受师生员工与社会监督。

  第五章 校园建设与公共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校编制并实施校园建设科学规划,优化功能布局,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协调发展,建设生态校园、人文校园、智慧校园。

  第七十二条 学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和创新具有自身特色的大学文化,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和促进各族师生交往交流交融,培育师生员工自尊自信、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第七十三条 学校着力培育和弘扬大学精神,并将其融入学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师生员工、海内外校友等各个群体,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学术氛围,增强各族师生的精神归属感和文化创造活力。

  第七十四条 学校加强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为师生员工提供图书资源、数据信息、档案资料、网络通讯、物业安防、公共卫生与医疗保障等服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制定完善信息管理制度,健全信息收集、整理、传播、交流、公开等各个环节运行机制,有效开发和利用信息资源。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不断改革和完善后勤管理与服务体系,引入优质社会企业参与后勤保障服务,建立师生员工广泛参与的后勤服务评估机制。

  第七十七条 学校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完善安全工作体系和安全防控机制,加强校园综合治理。

  第七十八条 学校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机制和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应急保障、宣传培训和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九条 学校依据法律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十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依法与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国(境)内外高校、其他教育科研机构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通过多种方式积极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通过各种平台和渠道,向社会展示、宣传学校,提升学校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增进民族团结和服务国家战略做贡献。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成立理事会,为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重要事务提供咨询、指导和评议,为学校发展筹措资金,促进学校与社会建立广泛联系与合作。

  理事会由社会知名人士、著名专家学者、国内外捐资办学的组织或者个人、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负责人、校友及学校各方面代表等组成,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八十三条 学校依法登记注册成立西南民族大学教育基金会,依法接受捐赠、管理和运作基金。基金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支持学校办学,接受学校、政府、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学校可聘请对学校发展有重大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荣誉职衔。

  第八十四条 校友是指学校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交换生以及留学生,学校的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以及曾在学校工作的教职员工等。

  学校依法成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发展,凝聚校友力量,拓展办学资源。

  学校可授予为国家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校友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八十五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地域、届别、院系、行业属性的校友会或者校友分会,加强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第八十六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授权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接受学校的管理和监督,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讨论通过,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校党委全委会讨论审定后,经国务院民族事务部门同意,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校内其他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调整及学校发展实际需要,按照程序对章程进行适时修订。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或教代会提议启动实施。

  第九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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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2-0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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