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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02号(铁道警察学院)
信息索引: 360A02-04-2017-0009-1 生成日期: 2017-01-16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02号(铁道警察学院)

铁道警察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报我部核准的《铁道警察学院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7年1月11日

  铁道警察学院章程

  序 言

  铁道警察学院是培养铁路公安专门人才的高等学校,1950年创建于北京,原名铁道部公安干部学校。学院先后辗转沈阳、上海、西安、唐山办学,1980年迁建河南郑州,更名为铁道部郑州人民警察干部学校,后更名为铁道部郑州人民警察学校、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2000年,由铁道部划归公安部管理,改建为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13年,更名为铁道警察学院,开始举办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

  学院在长期的办学实践中,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主动融入高等教育改革,融入公安工作大局,坚持“政治建校、依法治校、特色立校、质量强校”的办学理念,秉承“至诚至公,敏学笃行”的校训,弘扬以“自强不息的进取精神、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勇于担当的奉献精神”为主体的学院精神,形成了“突出忠诚教育、立足铁路公安、注重服务实战”的办学特色,为公安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被誉为“铁道卫士的摇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铁道警察学院,简称:铁警学院;英文译名:Railway Police College,英文缩写:RPC。

  第三条 学院设两个校区,法定住所为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31号,网址为:www.rpc.edu.cn。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并经举办者同意,依法自主调整办学场所。

  第四条 学院是国家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治建校,政治育警,充分发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功能,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为党和人民的公安事业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注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教育,以服务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为根本,致力于培养具有忠诚品格、法治思维、奉献精神、过硬作风、创新意识的高素质应用型、技能型警务人才。

  第七条 学院立足铁路、面向交通、服务公安,坚持内涵发展、创新发展,推进公安高等教育改革,强化实战教学,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建设成为特色鲜明、质量卓越、富有社会影响力的高水平公安高等学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八条 学院由国家举办,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国务院公安部门与中国铁路总公司共建,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河南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监督和规范学院的办学行为,指导学院制定发展规划;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学院的设立、合并、变更或终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学院领导;审议学院章程;考核学院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对学院发展给予政策支持,保障办学经费,维护学院合法权益,为学院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学院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按程序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符合条件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向学生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三)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四)评聘教师及其他职工,决定教职工的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开展警务人才培养、公安应用科学研究、服务实战等活动;

  (六)开展与国内外高等教育机构、研究机构和其他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合作;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进行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二条 学院依法行使办学自主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政府的监督和指导,接受学生、教职工、校友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议,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三条 中国铁路总公司根据铁路事业发展需要,支持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 办学功能

  第十四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实战育人,培养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优秀警务人才。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公安事业和铁路发展需要,以警察职业能力和警务实战需求为导向,科学制定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方案,注重培养学生的政治素质、职业精神和实战能力,促进人才质量全面提升。

  第十六条 学院以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本科实行学年学分制,学制四年;专科实行学年制,学制三年。

  学院注重在职民警培训教育,充分利用教育资源,服务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

  第十七条 学院的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主,适时发展研究生教育。

  学院在法学、工学两个学科门类下开展公安高等学历教育,构筑基础牢固、特色突出、优势明显的学科专业体系。

  学院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高等教育发展和公安工作需要以及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办学层次、学科专业结构,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部企共建协议,本着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原则,与铁路公安机关签订校局共建实施方案,构建警学融合、协同育人的办学机制,优化人才培养体系,完善“教、学、练、战”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学院实施素质强警工程,积极开展与公安机关的深度合作,在学生实习、互派锻炼、基地建设、民警培训、科研办案、警力支援等方面实现良性互动,提升人才培养水平,服务公安队伍建设。

  第十九条 学院积极顺应国家城市化进程,进一步拓宽服务面向,注重现代城市交通安全体系研究,为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等领域培养警务人才。

  第二十条 学院坚持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深化专业内涵、课程体系、实践教学和教学方法改革创新,打造优势和特色专业,完善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

  第二十一条 学院积极探索现代信息技术与公安高等教育的全面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教育信息化在公安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创新、支撑与引领作用。

  第二十二条 学院依法对完成学历教育修业年限、考核合格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铁道警察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依法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与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精神培育和文化建设,建设具有公安特色和铁路特色的校园文化,发挥文化育警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学院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会依据其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铁道警察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权与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总会计师、院长助理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公安工作、铁路运输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

  (五)组织实施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警务化管理,负责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院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院长办公会应当定期召开,依其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院根据需要依法设置理事会。

  学院理事会是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咨询议事机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副院长、总会计师、院长助理协助院长工作,研究、落实分管工作及院长交办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院尊重学术自由,维护学术活动独立性,坚持教授治学;鼓励学术创新,提高学术质量,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保障师生在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院学术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重大学术规划;学科专业的设置;学术机构的设置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术标准、学术评价和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专门委员会和系部学术委员会的章程等。

  (二)学术评价。评定学院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兼职或客座教授、教官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和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三)学术咨询。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教学与科研经费的分配使用、合作办学等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四)学风维护。调查处理学术纠纷,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有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第三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数应当与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原则上由单数组成。其中担任学院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工作。

  院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分别负责对学院学科建设、教学指导、学术道德等方面学术事务的审议、评议、评定和咨询。

  各专门委员会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依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负责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专门机构,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开展教师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职务评审或推荐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院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与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由其章程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由基层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有重大事项,经学院、院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与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代表广大学生的根本利益,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按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

  (二)选举新一届(次)学生会领导机构;

  (三)听取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学院的工作报告,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五)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院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第四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学生直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学生代表大会每一至两学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2/3以上学生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经院党委批准,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学院为学生代表大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和支持其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听取其建议,并对其提案进行积极回应。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四十一条 学院的组织机构由教学部门、科研机构、党政职能机构、服务保障机构、群众组织、非常设机构等构成。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组织机构,各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教学部门包括系、部,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系部是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的基本单位,在学院规定或授权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系部发展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建设规划、教学计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

  (三)积极推进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改革;

  (四)负责系部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

  (五)协同学生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所属专业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六)制定系部年度经费预算,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系部主任主持系部工作,全面负责系部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系部主任可以采取竞聘、选举、任命等方式产生,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系部党组织负责本系部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落实,支持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系部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共同负责的制度,对系部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通过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由主任主持。

  第四十六条 系部根据需要下设教研室、研究所(中心)等内设机构。内设机构按照学院的规定和系部的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十七条 系部设立学术委员会。系部学术委员会应对系部学术事务发挥审议、评定、评议和咨询等作用。

  系部学术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院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院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院设立图书信息、实验实训、网络通讯等公共服务机构,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为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提供保障。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根据有关政策和法规,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院党委和各上级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根据其不同性质,由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一条 学院举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院与校外单位或组织签订协议所成立的机构,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院各组织机构的职权目录及运行流程向社会公布;学院各议事决策机构形成的决定,除按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外,均应向全院学生和教职工公开。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经本院注册并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发表学术成果、参加各类学术活动;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资助;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分不服的,依法提起申诉;

  (七)对学院或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其他管理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三)参加学院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规定学业;

  (四)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院建立招生与公安机关招警协调机制,实行按需招生、严格培养、定向入警制度。

  第五十七条 学院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的原则,通过国家统一考试、面试、体检、体能测试、考察等环节招录学生,接受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院把铸造忠诚品格作为培养学生警察职业素质的核心,将忠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融入学生的学习、训练和生活,培养学生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品格,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

  第五十九条 学院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和有关规定,实行警务化管理,强化纪律作风和养成教育。

  学院实施综合素质评定和考试考核评价机制相结合的学生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学生评先评优和就业推荐的依据。

  第六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学生奖惩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申诉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院支持学生会等学生自治组织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和团组织的指导下,依法开展活动。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学院提倡和鼓励学生及学生社团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院通过各种方式,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法建立完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制,关心学生成长,引导学生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

  学院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法实行贷、助、补、减、免等方式的帮困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院积极完善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确保就业质量。

  第七章 教职工

  第六十六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教师由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承担专业技术支撑和保障工作。

  管理人员承担党务、行政管理与服务等工作。

  工勤人员承担后勤、服务和保障等工作。

  第六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工作职责和需要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建设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和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退休等待遇;

  (八)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聘约和岗位职责,接受考核,尽职尽责,勤勉工作;

  (二)遵守职业道德,恪守学术规范;

  (三)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珍惜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九条 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及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可授予警衔,并依照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同时应当遵守人民警察的规定和要求。

  第七十条 学院高度重视师资队伍建设,确立教师的主体地位,维护教师权益,改善教师待遇,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业务能力,促进教师全面发展,建成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师资队伍。

  第七十一条 学院突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教师和警察的双重身份认同,加强过硬的政治素质和纪律作风培养。

  第七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师专业发展机制,完善教师评价标准,优化师资结构,加强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培养和教学科研团队建设,落实教师业务实践和教官驻校制度,推进“双师型”队伍建设。

  第七十三条 学院实行岗位聘期制度,实行分类人事管理。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技能等级制度。

  学院根据办学发展需要确定岗位聘期及工作职责,按岗位职责实施分类考核,建立以聘期考核为主、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用、职务变动和奖惩的依据。

  学院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可以自主聘任兼职教授、客座教授、教官。

  第七十四条 学院依法健全教职工发展机制,支持教职工进修与培训,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申诉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申诉权,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

  第七十六条 学院依法健全信息公开机制,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七十七条 学院依法完善各类奖惩机制,对在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院相关规定或聘任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十八条 学院依法完善教职工工作待遇、生活保障制度,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

  第八章 财务、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九条 学院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同时依法多渠道筹措经费,切实增强办学能力,改善办学条件。

  学院接受政府财政拨款和补助性收入以及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学院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或合同约定,通过教育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收益等渠道获取办学经费。

  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学院的办学活动。

  第八十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科学、合理、严格地管理和使用各项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学院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包括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在内的预算管理体系。

  学院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八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院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院的资产,学院利用各种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学院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占有、使用的其他权益等。

  第八十二条 学院依法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学院健全国有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维护各类资产安全,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八十三条 学院依法建立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依法公布财务信息,接受师生员工与社会监督。

  第八十四条 学院坚持捐赠自愿、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原则接受广大校友及社会各界对学院的捐赠,并科学、规范地管理和使用各类捐赠。

  第八十五条 学院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为师生创造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不断提高服务品质。

  第九章 外部关系

  第八十六条 学院成立校友会,校友包括在学院学习和曾在学院任职任教过的所有人员,以及学院兼职教授、客座教授、教官。

  校友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章程开展活动。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

  第八十七条 学院充分发挥校友会的优势社会资源,以多种方式加强与校友的沟通与联系,为校友提供各类服务,支持校友事业发展;积极向校友通报学院改革发展有关情况,鼓励校友以各种形式参与学院建设与发展。

  第八十八条 学院根据需要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

  学院教育基金会是对捐赠给学院用于教育事业发展的财产进行管理的非营利性组织,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十九条 学院加强与国家部委、行业、地方的沟通与合作,为学院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学院通过与国家机关、铁路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缔结协议、设立联合机构、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等方式和渠道,开展“校局合作”“校校合作”式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等办学活动。

  第九十条 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教育合作,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开拓国际视野,提高综合竞争力。

  第九十一条 学院实行开放办学,主动融入社会,承担社会责任,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九十二条 学院依托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参加铁路安全保卫工作和国内大型安全保卫活动,履行公安院校服务公安工作、服务社会的功能和责任。

  第九十三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条件,积极参与社会合作办学与技术服务,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教育培训及技术咨询支持等活动,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学院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西部等地区的对口支援工作。

  第十章 校训、标识、校歌与校庆日

  第九十四条 学院校训:至诚至公,敏学笃行。

  第九十五条 学院校旗为中间白色、上下蓝色、蓝白之间镶嵌金色线条的矩形旗帜。白色上下居中位置右侧印有蓝色校名,左侧配以校徽。

  第九十六条 学院校徽为双圆套圆形,双圆中间由“铁道警察学院”中英文组成。校徽以蓝色为基调,内圆图案由金色的铁轨工字钢、剑、盾牌、长城、橄榄枝、书本、年份等构成。

  第九十七条 学院校歌是由雷从俊作词、王和声作曲的《铁道警察学院之歌》。

  第九十八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的12月3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院发展、建设、管理的根本依据,学院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学院各项管理制度均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一百条 本章程的制定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院长办公会通过,学院党委会审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一百零一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1/5以上的代表或院长办公会提出,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一致。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三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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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2-0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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