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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03号(公安海警学院)
信息索引: 360A02-04-2017-0010-1 生成日期: 2017-01-16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03号(公安海警学院)

公安海警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同意,报我部核准的《公安海警学院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7年1月11日

  公安海警学院章程

  序 言

  公安海警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始建于1983年7月,时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巡训练大队。1983年9月,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建立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初级指挥学校和专业学校的请示,批准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巡训练大队改建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水面船艇学校,实施中专学历教育。1993年9月,经公安部研究决定,学校由武警总部移交公安机关领导管理,列入公安边防部队编制序列,更名为公安边防水面船艇学校。1999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在公安边防水面船艇学校基础上建立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2010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在公安海警高等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公安海警学院。

  学院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政治建院、质量立院、特色兴院、人才强院”的办学理念,秉持服从服务于国家海洋战略和公安现役部队、海警队伍建设发展的办学宗旨,不断推动内涵发展、特色发展,致力于建设海警特色鲜明,在军事教育领域有较大影响、在公安教育领域走在前列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内部治理体系,促进依法治校、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教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公安海警学院,英文名称为China Maritime Police Academy。

  学院注册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红联社区振兴西路205号,互联网域名为:www.gahjxy.com。经举办者批准,学院可根据事业发展需要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以“能打仗、打胜仗”为标准,坚持以培养基层最急需、实战最急用的合格人才为重点,忠实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职责。

  第四条 学院坚持立德树人,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各项建设的首位,围绕培养有灵魂、有本事、有血性、有品德的新一代革命军人,扎实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工作。

  第五条 学院坚持立足海警、面向公安现役、服务社会,以工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专业为特色和优势,以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为主要形式。根据上级安排和部队、社会需要,适度开展成人脱产教育、在职进修培训和国际化办学,承担发展中国家海上执法培训交流任务,面向公安现役部队、海警队伍和社会开展干部晋职及业务培训。

  第六条 学院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法定代表人。学院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适应公安工作和部队需求,根据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拟定招生方案,组织招生工作;

  (二)立足国家海洋战略和公安现役、海警事业发展需要与趋势,统筹学科专业布局,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以部队执法执勤实战为牵引,按照“教、学、练、战”一体化标准,紧贴岗位需求、紧贴任务训练、紧贴装备发展,自主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条件建设,依据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位;

  (四)面向国家海洋战略需求和公安现役部队、海警队伍建设发展需要,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推动科研成果转化为部队战斗力;

  (五)依法与国内外院校、研究机构和实务部门等开展教育、科学、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六)按照管理权限,调配内设机构及人员,评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

  (七)依法自主管理、使用资产和经费;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院由国家主办,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国务院公安部门政治部依法对学院的办学工作进行具体领导和管理。浙江省和宁波市人民政府依据部省市共建协议,支持学院的建设发展,推动学院实现办学目标。

  第八条 学院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全面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法律法规,依法接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浙江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学院实行军事化管理,严格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

  第十条 学院实行院务委员会制度。院务委员会主任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政治部主任兼任,成员包括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业务局及中国海警局、浙江省公安部门政治部、宁波市公安部门主要领导和学院院长、政委。院务委员会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主管部门党委关于公安教育训练工作的决策部署,跟踪研究高等教育、军事教育和公安教育改革发展新趋势,分析提出公安现役部队和公安工作相关人才需求,全面指导学院建设发展;

  (二)研究审定学院办学方针、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经费及装备保障等重大事项;

  (三)听取学院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学院重要工作及建设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四)协调学院与主管部门及中国海警局之间的关系,建立校、局(公安机关、公安现役部队)合力育人长效机制,为学院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等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一条 学院贯彻执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公安海警学院委员会是全院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对一切组织、人员和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

  第十二条 学院实行党委会议制度。院党委会议讨论研究以下事项:

  (一)《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必须提交党委会讨论决策的事项;

  (二)审议制订学院发展重要规划、年度工作安排,听取阶段性工作或重要工作任务情况报告;

  (三)讨论决定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制定加强改进教育教学工作、提高办学育人质量的措施;

  (四)对干部选拔、培养、职务任免、等级调整、授予和晋升警衔、调配等作出决定或者提出意见,研究决定毕结业和定职授衔;

  (五)根据兵员管理有关规定,对高级士官选取提出意见;

  (六)执行后勤管理有关规定,研究年度经费预算及调整,听取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管理及决算情况报告,听取审计工作情况报告,讨论决定经费开支、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资产处置等经济事项;

  (七)上级要求召开党委会传达学习、部署落实的事项;

  (八)其他必须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院党委会议事和决策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委作出决议后,由院长、政治委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政治部负责督办。

  第十三条 学院实行首长办公会议制度,由院领导和机关部门领导参加。院首长办公会讨论研究以下事项:

  (一)贯彻上级有关命令、决定、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研究贯彻落实院党委会决议、决策;

  (三)阶段性分析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形势,研究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

  (四)研究阶段性教学科研、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工作部署意见、实施方案或工作计划;

  (五)研究以学院名义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六)审议以学院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和重要文电;

  (七)审批召开重要行政会议,部署重大活动;

  (八)审议教学基本建设、校园基础建设方案,研究物资采购、生活保障、医疗卫生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审批公寓住房分配及装备器材的分配、调整、报废等事项;

  (十)其他必须由首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

  首长办公会遵循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由主持会议的首长归纳讨论意见,作出决定。首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分管或会议指定的领导组织实施,训练部负责督办。

  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在院党委和公安部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纪委主要职责为: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协助院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三)调查分析学院党风党纪状况,对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和思想道德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的纪律的决定;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五)检查和处理部系党委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案件,按照权限受理对党员的处分;

  (六)受理对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七)加强纪委和纪检干部队伍自身建设,提高纪检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向学院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 院长为学院首长,负责全面工作,对全院的教学、学术科研、行政管理、军事教育训练、后勤保障工作负主要责任。院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规定的首长职责;

  (二)领导全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组织完成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三)领导制定学院建设规划、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领导教学工作,指导开展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

  (五)领导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技开发、科技服务工作;

  (六)负责全院行政管理工作,指导正规化建设;

  (七)领导全院军事教育训练工作,指导开展军事理论教育和军事素质训练、考核;

  (八)领导全院后勤保障工作和基建、装备建设工作;

  (九)与政治委员共同领导学院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学员的考核鉴定工作;

  (十)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副院长协助院长开展工作,在院长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主管部门或者院长的指定代行院长职责。

  第十六条 政治委员为学院首长,负责全面工作,对全院的政治工作负主要责任。政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的政治委员职责;

  (二)与院长共同领导全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组织完成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三)领导全院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政治理论课教学和政治工作研究;

  (四)领导学院党组织建设和共青团建设,指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监察工作;

  (五)与院长共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学员的考核鉴定工作;

  (六)领导校园文化建设,指导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七)领导学院机要、保密工作;

  (八)上级赋予的其他职责。

  副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开展工作,在政治委员临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根据主管部门或者政治委员指定代行政治委员职责。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统筹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为院党委决策提供重要参考。学院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以下事项进行审议:办学定位与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科学研究和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学科专业方案、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和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与争议的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对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作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国(境)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设立各类学术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干部的职称评定工作中教学与科研水平方面的评审意见;学院认为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对以下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院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学院委托,与政治部门共同受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院教学改革、教学建设及教学管理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策进行研究、审议、监督和实施。教学工作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学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审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计划;

  (三)审议学院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及课程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改革的立项,负责立项课题的检查及鉴定工作;

  (四)参与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五)审议教学实验室建设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规划;

  (六)参与审议大型实验教学设备采购计划;

  (七)组织学院教学成果奖及其他教学奖的评审;

  (八)审议教材建设规划,评选优秀教材;

  (九)审议学院教学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十)对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咨询报告,指导全院教学工作,促进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或推荐工作。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由其章程规定。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的评定与授予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职责、议事规则由其章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置院、系(部)、队(室)三级组织机构。学院机关设立训练部、政治部、院务部3个职能部门,教学部门设基础部、船艇指挥系、机电管理系、电子技术系、后勤管理系、进修系6个部系。学院机关部门下设处、室,教学系部下设办公室、学员队、教研室和实验中心。

  第二十二条 学院可根据公安部授予权限,视需要对设置、变更、撤销内设机构或调整其职能作出决定或提出意见。

  第二十三条 训练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制教学规章制度、专业建设计划、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实习大纲、院历等;

  (二)承办教学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教学检查、教学观摩和教学督导,掌握教学动态,认定和处理教学事故;

  (三)组织实施教学质量管理,开展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评估和教学成果评审申报工作;

  (四)组织开展教学团队建设、教师业务培训、授课资格的认定和学科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的选拔、考核工作,负责评选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协同拟制教师引进计划,提出教师队伍调整意见,参与教师年度考核和职称评定工作;

  (五)承办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参与招生工作,负责学员考核、学籍管理、学历学位工作和优秀学员、优等生的评选工作;

  (六)负责教学科研经费的计划与使用管理,组织实施教学保障、教材编审和实验室、信息化、图书馆建设,提供教育技术服务;

  (七)承办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制定科研、学科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科研项目管理;

  (八)组织开展科学研究成果鉴定、学术研究与交流、科学普及工作;

  (九)承办学员工作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学员队建设和学员管理工作;

  (十)负责机要、外事、保密、档案相关工作;

  (十一)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政治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职责;

  (二)负责生长干部学员的招生、毕业分配工作;

  (三)负责干部队伍建设和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表彰工作,管理专业技术职务评任工作;

  (四)指导政治理论课教学;

  (五)组织实施校园文化建设;

  (六)负责学院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七)参与学员学籍管理、考核鉴定和学历学位工作;

  (八)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院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行政管理和后勤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

  (二)负责安全警卫、战备勤务、内部秩序和警务督察等行政管理工作,督促安全责任落实;

  (三)负责干部、战士的共同科目训练工作;

  (四)负责士官招生、改选和兵员补充、调配、退伍等工作;

  (五)负责武器装备及随装配套设备器材的管理、保障和维修保养工作;

  (六)负责装备车辆管理和油料供应保障工作;

  (七)负责财务管理、资产管理、消耗性办公用品管理和军需保障、卫生医疗、营房基建、集中采购、农副业生产等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八)负责职工管理工作;

  (九)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系、基础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落实学院各项工作规划和计划;

  (二)领导所属单位的教学科研、政治工作、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工作,督促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组织实施教师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建设和行政管理工作;

  (四)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工作;

  (五)参与教学和科研设施、设备的建设;

  (六)负责所属学员队的全面建设;

  (七)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员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持依法治队、按纲建队,贯彻落实军队条令条例、规章制度和上级指示;

  (二)教育引导学员努力学习科学文化,主动配合教师搞好课堂教学,培养优良学风队风;

  (三)落实党组织生活制度,抓好支部建设,做好党员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四)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大力培育当代革命军人核心价值观,努力造就新一代“四有”革命军人;

  (五)加强军事体能训练,不断提高部队战斗力;

  (六)指导共青团支部和武警委员会工作,积极开展第二课堂和文化体育活动;

  (七)组织学员模拟中队任职、代职实践等工作,提高学员组织指挥能力;

  (八)负责安全工作,落实安全措施,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九)积极开展学员队工作规律研究,不断提高学员队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十)建立完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管理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档案;

  (十一)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教研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教学工作,完成承担的教学任务;

  (二)负责本室业务建设,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监督、检查本室教学情况,组织实施教师备课、试讲、辅导答疑、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实习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课程建设,编写教学大纲,编写、选用教材,做好试题库建设;

  (四)管理、维护本室的教学设备、器材和训练设施;

  (五)积极开展学术科研活动,组织教师完成学术科研任务;

  (六)负责本室人员的培养,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

  (七)建立完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科研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档案;

  (八)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实验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配合教研室制定实验教学计划、编写或选用实验课教材和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教学研究和改革,实施实验教学;

  (二)进行实验技术研究,改进、更新、研制实验设备,改革实验内容,开设新的实验项目;

  (三)开展科学研究活动,配合教研室承担科研任务;

  (四)负责实验设备的申请,配合购置和验收,组织安装、调试和改装,按规定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使之保持良好状态,达到规定的完好率;

  (五)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开展为部队建设和社会服务的科技开发等活动;

  (六)开展校内外实验技术的协作和交流活动;

  (七)建立完善思想政治工作、教学科研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档案;

  (八)学院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在系部和船艇教练大队、勤务大队设立团总支委员会,在学员队、勤务中队和舰艇设立团支部委员会,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教育和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院在学员队、勤务中队和舰艇设立武警委员会,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障行使民主权利,开展群众性活动。

  第三章 教学科研基本制度

  第三十二条 学院人才培养坚持质量为先,建立健全自我监控评估和校外监控评估相结合的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对人才培养全过程进行监控和评估,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十三条 学院实行校局合力育人制度,根据共建协议,依托部队和公安机关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组织师生开展实战锻炼,提高实战化教学水平。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教学工作会议制度,主要形式为召开教学工作会、教学形势分析会、专项任务动员部署会等。

  第三十五条 学院实行教学报告制度,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上报学年教学科研工作情况,招生、毕业工作以及重大教学训练活动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教学督导制度,成立教学督导专家组,负责对全院日常教学建设和教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课堂教学评价制度,通过组织专家、学员队干部、学员等开展评教议教,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新任教师通过学院组织的岗前培训和试讲,参加地方教育部门组织的资格培训合格后,方可取得课程主讲资格。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教师职务任命制度,按照干部任免权限和程序,对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的军官、文职干部任命为相应职务教师。学院可依据规定,聘请军队和地方的专家以及管理干部担任兼职教授和教官。

  第四十条 学院实行专业技术干部考评制度,按照“德、能、勤、绩、体”等方面对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干部进行年度和任期考评。

  第四十一条 学院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干部专业技术资格进行评定。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教学和科研工作业绩量化考评制度,对专业技术干部年度教学和科研工作业绩进行考评。

  第四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学员学籍管理制度,根据《公安现役院校学员学籍管理规定》,对学员学业实行学分制管理,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和淘汰机制。

  第四十四条 学院实行学员实习制度,认真落实战斗力标准,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学员到公安现役部队、公安机关派出所、实践教学基地和海警舰艇等开展实践性教学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院实行学员队模拟中队管理办法,根据部队实战要求,在高年级学员队成立模拟中队和模拟党支部,培养学员组织指挥和领导管理能力。

  第四十六条 学院实行学位评定制度,通过设置学分要求、严格学位论文审查等,依法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学员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章 学 员

  第四十七条 学员是指学院按照国家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并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八条 学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科学文化、军事素质、专业水平、身体心理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三)公平获得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参加警民共建、学科竞赛、创新大赛、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公平享有军人福利待遇,获得各种表彰奖励;

  (六)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处分进行陈述、申辩,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学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战斗,不怕牺牲;

  (三)刻苦学习,勇于实践,锐意创新,提高全面素质,达到培养规格;

  (四)遵章守纪,尊重师长,服从毕业分配;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学员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团体或者参加社会团体,经批准,可以参加学术组织和活动。学员在修业期间的婚恋、生育,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员集体与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学员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章 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十二条 学院教师是指取得规定的资格、获得相应的职务、主要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现役警官及文职干部。学院其他教育工作者是指管理干部、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战士、职工。

  第五十三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学院大力营造尊师重教氛围,为教师开展教学科研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表彰奖励;

  (四)享受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制度等规定的,或聘用合同约定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教师担负着教书育人使命,应具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以人格魅力引导学员心灵,以学术造诣启迪学员智慧,促进学员全面发展。教师与其他教育工作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国防和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二)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加强学习,具备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科学文化水平、军事素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四)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为人师表,关爱学员;

  (五)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院尊重、维护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对在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的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六章 财务、资产管理与后勤服务

  第五十六条 学院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十七条 学院执行军队预算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年度预算。

  第五十八条 学院重大经费开支由院党委研究决定,实行党委集体领导下的分管领导审批或相关领导会签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院实行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学院设置专门的审计机构,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第六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相关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采购目录内和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进行集中采购。

  第六十二条 学院贯彻执行国家、军队和主管部门有关军需、营房、车辆保障、卫生医疗等政策和规定,深化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根据办学目标和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现代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

  第七章 校训、标识与校庆日

  第六十三条 学院校训为“海洋、忠诚、责任、荣誉”。

  第六十四条 学院校徽为圆形,以蓝色为背景,包含盾牌、橄榄枝、铁锚、五星等图案,外围是中英文校名,底座是展开的书页,刻有建校年份“1983”字样。

  第六十五条 学院校歌为《海防线等我来》,由车行作词,郭晓天作曲。

  第六十六条 学院校庆日为9月21日。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中国共产党公安海警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及履行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条 本章程的修订,根据学院改革发展的需要,由院党委会决定启动修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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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2-0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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