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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04号(北京电子科技学院)
信息索引: 360A02-04-2017-0011-1 生成日期: 2017-01-16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04号(北京电子科技学院)

北京电子科技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共中央办公厅同意,报我部核准的《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7年1月11日

  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章程

  序 言

  北京电子科技学院起始于中央工委于1947年8月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开办的青年干部训练班,1979年设立为北京电子专科学校。1992年,经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在北京电子专科学校基础上建立北京电子科技学院。

  学校建校以来,时刻牢记党的重托,秉承“忠诚、笃学、创新、卓越”的校训,不断熔铸特色内涵,将独特的政治优势、体制优势以及人才素质的特殊要求,融汇到生动的办学实践中,孕育出独特的办学模式,为党和国家密码保密事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又名中共中央办公厅电子科技学院,简称电科院,英文名称为Beijing Electronic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stitute。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7号。学校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中共中央办公厅,业务指导部门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具有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规律,适应党和国家密码保密事业和信息安全战略的发展需要,办学不求大而求特、不求综合而求专、不求规模而求质,面向信息安全领域,努力建设特色鲜明、水平一流的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校牢固树立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强化忠诚教育,培养政治坚定,忠诚可靠,技术精湛,富有创新能力,服务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高素质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科学研究在教育教学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推动学术创新、科技进步和成果转化。

  第八条 学校坚持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社会服务,为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有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提供人才、智力和科学技术支持,推动党和国家密码保密事业以及信息安全战略的发展。

  第九条 学校发挥大学文化的优势,促进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播,大力弘扬民族精神,传承中共中央办公厅优良传统,培养科学和创新精神,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第十条 学校以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根据需要适当开展成人学历教育和密码干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建设以工为主,理、工、管协调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并完善教育质量监控保障体系和科学评价体系,对学科、专业以及教学和科研的水平与质量进行评价、考核。开展各种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的探索,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推行民主管理,致力于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指导、监督和规范,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与办学质量;核准学校章程,指导、审核学校的发展规划;任命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应由主管部门任命的人员;依法纠正学校不当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保障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的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为学校办学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为学校的改革发展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和必要的政策制度支持。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实施自主办学,独立管理内部事务。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教学活动;

  (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确定招生规模、结构,按照国家规定,结合学校人才培养的特色与需要制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三)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

  (四)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机构限额、岗位设置总量,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调整内部教学、科研和党政管理部门,自主设置各类岗位以及聘任工作人员;

  (五)在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自主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评聘教职工职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薪酬体系;

  (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和其他合法收入;

  (七)自主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管理,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学位和学历授予标准,依法颁发学位证书和学历证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自主决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完成主管部门规定的人才培养任务,保证教育质量;

  (二)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四)保护学校的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指导和评价;

  (七)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成员

  第一节 教职工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学校保障教职工行使以下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和职务晋升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职业道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对职级晋升、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教职工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二)爱岗敬业,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认真履行聘约和岗位职责规定的工作任务;

  (三)落实育人为本理念,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四)珍惜和维护主管部门和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实行人员聘用与岗位管理制度,对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进行聘用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养与培训,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统一、规范的奖励和荣誉制度,对为国家和学校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给予相应的处分;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应承担责任的,由国家机关依法追究。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据国家收入分配政策,实行绩效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制度,并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待遇增长机制。学校建立并实行教师学术休假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保障离休或退休教职工享受国家和学校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二十九条 非本校在编教职工,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及培训学习期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二节 学 生

  第三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正式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障学生行使以下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招生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国家政策和学校招生规定,招收符合学校人才培养要求的学生,对学生实施专业教育和通识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忠诚教育融入学生教育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服务密码保密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培养学生团结互助、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的良好品质。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的就业、创业提供服务指导,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社会服务活动,并对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照有关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设立学生申诉机构,依法受理学生诉求,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规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决策机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法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对学校意识形态的引导和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师风学风。

  (七)加强对学校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副书记按照分工协助学校党委书记工作。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开展党纪和廉洁教育,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学校反腐倡廉工作,检查、处理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维护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党和国家密码保密事业以及信息安全战略的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学校党委有关决议、研究和处理学校行政重要事项的会议。出席校长办公会议的正式成员为校长、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列席会议人员为党委常委和其他由校长指定的人员。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建立和健全学校党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书记碰头会、校务会等重要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按照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履行职责,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第二节 学术组织

  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领域重大事项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术评价、学术发展、教学科研计划方案制定、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作用,维护学术活动的独立性。

  第五十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担任学校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

  第五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或直接决定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人才培养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评聘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等学术事务。

  第五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及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种人才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和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学术事项。

  第五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五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按照程序组织调查,裁决学术纠纷,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第五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分别履行对学校教学工作和学科建设工作的研究、指导、咨询和审议决策职能。根据工作需要,经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负责讨论、审议与本专门委员会相关的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组织运行、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相关领导和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

  第五十七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撤销以及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负责研究生培养方案审定和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负责评审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以及开展学位授予质量的研究与评估工作等相关事宜。

  第五十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学士、硕士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运行、履行职责。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修订完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第六十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重要组织形式。学校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和学校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校充分保障群众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学校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校内其他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第四节 内设机构

  第六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若干教学和科研机构,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第六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所)一体化管理体制。学校统一管理教学和科研,各系(部、所)根据学校制定的管理规定和教学科研要求,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和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校在人员、经费、资源等方面赋予教学和科研机构相应的管理和使用自主权,并建立和完善对教学和科研机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的考核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校党委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依法设置、变更或者撤销相应工作机构和党委工作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党委工作部门的职能。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批准设立二级党组织(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按照科学规范、精简高效和促进改革发展的原则,依法依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行政管理和教辅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其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所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及其章程运营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制定和修订章程需报经学校审核通过后方可送有关登记机关备案或核准;单位负责人由学校任免。

  第五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学生收费,依自愿、非营利原则提供收费性服务。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十一条 学校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统筹协调、约束有力、执行高效的预算管理体系。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完善财务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三条 学校资产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

  第七十四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十六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自然和人文景观设施建设,积极打造数字化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七十八条 学校坚持将办学功能与密码管理职能进行有机结合,紧紧依靠国家密码管理部门的指导,不断提高密码专业教育水平。加强与全国各级密码保密部门、网络信息安全有关政府机构、地方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团体的沟通与合作,努力为国家、行业、地方提供支持和服务,为学校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第七十九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在办学、学术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方面开展广泛合作,主动开展行业领域的继续教育及教育培训活动,为国家和社会发展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八十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学校各个时期学习、培训和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

  第八十一条 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对学校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学校授予荣誉称号。

  第八十二条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

  第八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与规范下,成立具有届别、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四条 学校积极构建“中央领导特殊关爱、密码保密特色鲜明、底蕴丰厚品位高雅”的校园文化,培育“倡导自由与自律,致力传承与创新,推崇责任与奉献,践行包容与和谐”的大学精神。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训为“忠诚、笃学、创新、卓越”,校风为“严格、严谨、有序、有恒”,师风为“修身、博识、兢业、爱生”,学风为“尊师、尚德、精艺、自强”。

  第八十六条 学校徽标为椭圆形标识,整体图形为英文“电子”一词开头字母“e”的字形变体,点和线代表密码通信,“BESTI”为“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的英文缩写,红色代表学校隶属于中共中央办公厅,蓝色代表高科技、知识的海洋。

  第八十七条 学校徽章为印有学校徽标的圆形金属证章。

  第八十八条 学校校旗为红底黄字,中间印学校全名及英文名称。

  第八十九条 学校校歌在未正式确定前,暂以《毕业歌》代之。

  第九十条 学校确定每年8月12日为校庆日。

  第九十一条 学校网址为www.besti.edu.cn。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党委会审定后,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审批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在学校内部制度体系中具有最高效力。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规定为准。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调整以及学校发展实际需要,按照程序对章程进行适时修订。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或教代会提议启动实施。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授权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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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2-0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下载 收藏
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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