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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12号(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信息索引: 360A02-04-2017-0019-1 生成日期: 2017-01-16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12号(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家林业局同意,报我部核准的《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7年1月11日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章程

  序 言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的前身可溯源至1941年建立的南京特别市立第一职业学校,1947年从该校分离出来成立南京市农业职业学校独立办学;新中国成立后经专业调整,学校数易校名,1953年更名为江苏省南京林业学校,并于1954年建立林业部南京林业学校;1994年9月,改建为林业部南京人民警察学校;2000年3月,升格为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2010年3月,升格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以下简称学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始终站在生态文明建设和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坚持政治建校、人才强校,秉承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办学传统,致力于建设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警察院校,培养高素质的森林公安、森林消防专门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简称“森警院”“南森”“南京警院”;英文译名为Nanjing Forest Police College,缩写为“NFPC”。

  第三条 学校的法定住所地为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文澜路28号;学校设有仙林校区和花园路校区。

  第四条 学校是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第六条 学校积极组织和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第七条 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的本质要求和人民警察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并实行符合公安高等学校管理运行需要的科学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改革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第八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并适当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其他类型教育。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九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国务院公安部门参与共建的全日制公安类普通高等学校。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监督和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考察和任免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审批学校需要举办者审批的事项;决定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等重大事项,行使其他法定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为学校的发展改革提供各种必要的支持,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二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国(境)内外学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管理学校内部事务。

  (二)制订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

  (四)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符合条件的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六)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依法进行多种形式的交流和合作。

  (七)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和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的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七)接受校内外依法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基本框架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政治建警、政治建校,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系两级管理体制。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在国家规定的学校内设管理机构限额内,设置和调整内部组织机构。学校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主管部门挂靠在学校的机构,按照学校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工作。学校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和要求对其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生代表大会等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控制非常设机构的设置。对于确需设立的非常设机构,原则上不列定员定编,工作任务完成后即行撤销或调整。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校党委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党委的议事决策机构,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学校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党委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表决事项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一半为通过。不是学校党委成员的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与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协助学校党委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校长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的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订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副校长协助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四节 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具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青年教师组成。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一)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1.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2.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3.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5.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6.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7.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8.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9.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

  1.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2.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境)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3.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4.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1.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2.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4.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5.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术规范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规程开展工作。

  第五节 工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由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是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常设机构。其职责是: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讨论决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事项;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闭会期间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应当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章 系 (部)

  第三十六条 系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基地、中心(以下统称为部)享有与系同等的权利,承担与系同等的义务。

  系(部)的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由校长提议,报学校党委审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与自身特色,制订本系(部)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系(部)内部机构运行,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三)组织本系(部)教学、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四)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经费和资产;

  (五)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依照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相应党的基层组织并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系(部)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

  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系(部)行政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系(部)实行党政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共同承担工作责任。

  第四十一条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重要制度和推行民主管理的重要机制,是系(部)的重要决策和议事机构,负责提出本系(部)的发展规划和思路,研究本系(部)的重大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系(部)党政负责人,同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决定;党政联席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讨论决策。

  第四十二条 系(部)务委员会是系(部)教学、科研和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系(部)务委员会由系(部)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教授或其他正高级职称人员、各教研室负责人及其他部分骨干教师组成;系(部)主任或其委托的党组织负责人、系(部)副主任主持系(部)务委员会会议,讨论、研究和决定本系(部)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问题,部署本系(部)日常行政工作任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系(部)设立工会分支机构及其他内部临时组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及服务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控制,不断优化教职员工队伍的结构。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用(任)制度,同时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岗位聘用(任)制度,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用(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任)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制订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等方面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人员聘用(任)或解聘、晋升、确定绩效津贴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八条 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及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学校在职在编人员可授予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并依照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授予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学校教师具有人民教师和人民警察的双重身份,应当同时遵守人民教师、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享受福利待遇,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发展以及关系到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晋升、岗位聘用(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复议或申诉;

  (八)公平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等学习、培训、提高的机会;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各类进修、培训制度,为教职员工提供事业发展的平台。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对取得突出成绩或为学校荣誉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个人或集体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尊重教师的教学和科研创造性活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校内组织、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并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和助学贷款等;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公平获得在国(境)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建设、改革、发展等方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完成规定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各种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遵守学生行为规范、警务化管理规范和学术规范;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科研、娱乐、体育和生活等设备设施;

  (六)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维护良好的校风、学风;

  (七)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以警务化管理为核心的学生管理制度体系,构建全员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机制,致力于培养符合警察职业需求标准的合格人才。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相应表彰和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校建立学生帮扶救济机制,为在学习、经济等方面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五十九条 学校倡导学生自由创造,鼓励学生参加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公益服务等各类课外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一条 学校支持引导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独立开展活动,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团委负责指导学生会工作,并引导、监督学生社团和其他青年组织开展活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会议代表由学校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选举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委员;

  (二)制定、修改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并监督章程的实施;

  (三)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评议教职员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事项。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

  第六十四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

  第六十七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学校依法自主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

  第六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依据合理配置资产,通过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第六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各类资产管理制度,实现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第七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服务和保障,不断提高后勤服务、管理和创新能力。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议机构,为扩大社会合作,提升办学水平争取各种资源。学校理事会的组成原则、议事规则、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等遵照其章程执行。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校友会。学校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筹集事业发展资金,促进森林公安教育、科研事业发展。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四条 学校坚持服务社会、开放办学,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公安机关、林业部门等政府机构,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依法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五条 学校的校歌为《森林卫士的摇篮》(见附件1)。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校徽包括徽志(见附件2)和徽章。

  徽志图案由学校的中英文名称环绕“盾牌、森林、展开的书”构成,象征着人民警察维护社会稳定的历史使命和森林公安人才培养的目标与方向。

  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旗(见附件3)为“森林绿”和“警察蓝”结合色调的长方形旗帜,旗面中间区域嵌入学校徽志及中英文校名。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0月28日。

  第七十九条 学校域名为www.forestpolice.net或www.forestpolice.com。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本章程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征求意见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校党委审定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一条 修订章程,由学校党委决定启动修订程序。修订程序同制订程序。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学校制订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学校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公开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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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2-0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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