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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13号(国际关系学院)
信息索引: 360A02-04-2017-0020-1 生成日期: 2017-01-16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13号(国际关系学院)

国际关系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部核准的《国际关系学院章程》,经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7年1月11日

  国际关系学院章程

  序 言

  国际关系学院始建于1949年,前身是外交干部培训学校,曾为新中国培养了第一批“将军大使”。1955年正式招收本科生;1964年被列为全国重点高校;1965年正式定名为“国际关系学院”;1981年成为全国首批获得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单位之一;1983年由单一的外语院校转型为多学科复合型院校。

  学校以服务国家发展和社会需求为核心,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 “要求高、专而精”的办学理念,不断创新厚基础、宽口径的人才培养模式;以培养具有国际视野、人文精神、创新能力的复合型卓越人才为己任,建设在国际问题等领域特色突出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和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国际关系学院(简称国关),英文名称为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缩写为UIR),国际互联网络地址为http://www.uir.edu.cn。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坡上村12号。

  第四条 学校校训为“忠诚、勤奋、求实、创新”。

  第五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校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促进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协调发展,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积极发展多领域、高层次的中外合作教育,不断深化国际交流与合作。

  本科教育坚持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研究生教育坚持研究与实践能力培养协同发展;继续教育坚持教育资源优势和行业需求相结合。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学与科研并举,提倡学术自由,促进知识创新,推进民主治理。

  第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第三个星期六。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与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办学行为实施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提供和保障学校办学所需的办学资源和政策支持,构筑学校发展的坚实基础。

  第九条 举办者与主管部门完善学校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监督管理学校依法合理地使用教育经费、国有资产,提高经费和资产的使用绩效。

  第十条 举办者与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终止等事宜,确定学校发展定位和管理体制;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程序遴选、考察、推荐、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配置和调整学校必需的教育资源。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国家政策、行业需求和培养目标,设置人才选拔标准,制定招生方案,决定录取程序;

  (二)根据社会需求、行业需求和自身条件,制定学科建设规划,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活动;

  (五)根据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相关规定与要求,依法依规同境内外教育、研究、商业、政府等机构和组织开展交流合作,设立校际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适度招收高水平境外学生;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按照核定的机构编制确定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事业单位聘任制管理规定,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职级,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管理、使用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提供的财产、财政补助收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

  (三)维护学校安全与稳定,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实行校务公开,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职员工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对外公开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执行国家教育收费的各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调整修学年限、转学、休学、转专业、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三)参与社会实践、创新创业、勤工助学等活动,接受职业生涯规划和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

  (四)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五)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岗位,公平获得奖励或资助;

  (六)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参加团学组织或社团活动;

  (七)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八)对学校重大事项及涉及切身利益的事项,具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九)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处理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道德行为规范;

  (二)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

  (三)遵守学术道德和规范,履行获得奖励和资助的相应义务;

  (四)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完成学业任务;

  (五)交纳学费、住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励资助的相应义务,爱护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维护校园环境;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指导和帮助。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救济机制,依法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生代表、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和法律专业人士组成,按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推进学生参与学术支持计划、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教育,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 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依照学校相关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核准的编制,结合学校实际,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和聘期制,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确定岗位聘期及工作职责,按岗位职责实施分类管理和考核,建立聘期考核为主、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任用、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聘期岗位职责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制度。

  第二十四条 职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提供服务和保障。管理岗位人员实行职员制度,工勤人员实行技能等级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二)公平使用学校公共资源,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

  (六)对职务聘用、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及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员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尽职尽责,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三)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完成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学校制度及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教师享有依法开展教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教师应为人师表、恪守师德,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学术水平。学校为教师的教学研究活动和职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自主确定与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益保障和救济机制。

  第二十九条 学校保障离退休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其在学校稳定、改革发展和关心教育下一代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由教职员工代表、校领导、校工会、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士组成,按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员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国际关系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依照法律和党内法规,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行使职权,坚持依法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策执行,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国际关系学院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根据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党员人数和有关规定,设立工作机构和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国际关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执纪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定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协助学校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开展廉政风险防控,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一人,由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任免,负责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校务工作。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人和总会计师,根据需要设校长助理若干人,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大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服务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规章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可根据议事事项,指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校长办公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参加。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学部门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代表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负责学位授予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人才培养委员会,由按规定程序产生的人员组成。人才培养委员会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各项政策的最高审议机构,统筹行使人才培养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设置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依据授权,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自己的群众组织,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代表和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和要求,开展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设机构依法依规履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置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十七条 学校党政管理部门、教学部门、教管教辅部门经学校授权,履行相关管理职责和政策执行,承担决策、执行、服务、参谋的职责。

  校内各组织机构可根据需要,报经学校党委会审议批准后,设立、变更或撤销内部组织机构。

  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具有附属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非常设机构。校级非常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学院、系、部。学院、系、部的设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整体发展需要,定位清晰,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教学科研任务;

  (二)有一定数量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

  (三)能够开设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课程;

  (四)有稳定可靠资金来源;

  (五)有确保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六)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 学院、系、部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接受学校评估,按照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

  (二)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

  (三)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四)组织师资培养和引进,负责教职员工岗位聘用、管理和考核;

  (五)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

  (六)管理和使用内部资产和预算资金;

  (七)负责党的基层组织、工会分会、团总支、学生分会等群团组织的管理;

  (八)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一条 学院、系、部党总支负责本部门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路线、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决定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系主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五十二条 院长、系主任、部主任是本部门的行政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职责,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三条 学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本部门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

  第五十四条 学校根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的需要,设立研究中心(所)、研究基地和实验室,承担相应的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成果转化以及对外交流等任务。学校对其承担的学术任务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章 资产、财务和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指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的国家所有的各种有形、无形资产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负责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优化和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七条 学校加强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标识、校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补助收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经费来源形式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对校园进行安全管理,维护校园秩序,建设平安校园。

  第六十一条 学校根据办学特色和功能定位规划校园建设,注重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以服务师生员工为中心,突出学校的文化内涵,实现全方位的育人功能。

  第六十二条 学校构建新型教学保障和后勤保障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可靠保障和技术支持等服务,建设智慧校园、绿色校园和节约型校园。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证、评价和监控体系,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学校的学科、专业和办学水平、质量进行评估,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健全信息的收集、整理、传播和研判等环节工作机制,推进党务、校务和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监督办学行为。

  第六十六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教育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加强与行业部门、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坚持需求导向、深度融合,根据自身条件为行业部门、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加强与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的合作,推动协同创新,通过缔结协议、设立联合机构、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等方式和渠道,开展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等办学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加强与境内外高校及科研教育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不断提升学校的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为学校咨询议事机构,由按规定程序产生的人员组成。依据其章程就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一条 国际关系学院校友包括在学校就读或进修过的学习者;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各界人士;经学校认定,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学校依法注册校友会,并建立校友工作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学校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以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合作,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中文校名标识采用陈毅同志题写的“国际关系学院”字样。

  第七十四条 学校的徽志为蓝底白字的圆形图案,外环上方为校名英文大写“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外环下方为中文校名“国际关系学院”,内圆为英文校名缩写“UIR”的艺术字样,以及建校年份“1949”。

  第七十五条 校旗和学校徽章为规范使用中英文学校名称、标识、徽志的旗帜和徽章。

  第七十六条 学校的标识系统色彩是蓝色、白色和黄色。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其他制度和规定的基本依据。其生效之后的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其生效之前的学校其他制度和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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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2-07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下载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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