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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人民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信息索引: 360A02-04-2019-0005-1 生成日期: 2019-06-27 发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政法函〔2019〕14号 信息类别: 教育综合管理
内容概述: 教育部同意中国人民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

教育部关于同意中国人民大学章程
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政法函〔2019〕14号

中国人民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关于申请核准〈中国人民大学章程(修订稿)〉的请示》(人大校字〔2019〕66号)收悉。

  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备案。

  特此批复。

  附件:中国人民大学章程修正案(2019年核准稿)    

教育部

2019年6月24日

附件

中国人民大学章程修正案

(2019年核准稿)

  第一条 章程序言“1950年10月3日,以华北大学为基础合并组建的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成为新中国创办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1954年,被确定为以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大学和首批全国重点大学;1960年,被中央确定为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修改为:“1950年10月3日,以华北大学为基础合并组建的中国人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创办的第一所新型正规大学。1954年,被确定为以社会科学为主的综合大学和首批全国重点大学。1960年,被中央确定为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1997年,被确定为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03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大学。2017年,入选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名单。”

  第二条 章程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修改为:“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章程第二条“老校区”修改为:“张自忠路校区”。

  第四条 章程第四条“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修改为:“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五条 章程第十七条第(二)(三)款“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修改为:“管理和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第六条 章程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党的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在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

  “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重大议题或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修改为:“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由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召集,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七条 章程第二十八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校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和重大改革实施方案;

  “(二)组织有关学校招生、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管理运行的各项工作,审定相关规章制度;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经费预算方案,管理学校资产,积极筹措办学经费;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由校长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校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修改为:“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八条 章程第二十九条增加第二款:“党委常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常委会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九条 章程第三十条“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修改为:“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十条 章程第三十一条“人才培养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修改为:“人才培养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一条 章程第三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运行。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履行或授权相关专门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设立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三)指导学术道德和科学伦理教育,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学术评价争议,裁决学术纠纷;设立学风建设委员会和学术伦理委员会,并授权其开展相应工作;

  “(四)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和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学校、学部、学院(系)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一名副主任代为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可以开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二条 章程第三十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修改为:“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三条 章程第三十四条“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修改为:“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款“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修改为:“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修改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

  第十四条 章程第四十三条“学系”修改为:“系(所)”。

  第十五条 章程第四十五条“学院党委(总支)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修改为:“学院党委(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六条 章程第四十六条“院长是学院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校长委托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修改为:“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 章程第四十七条“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一般由院长主持。”修改为:“学院实行党委(党总支)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委(党总支)会议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召开。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章程第五十二条“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严格控制和管理财务预算,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修改为:“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构建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章程第五十三条“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修改为:“学校财务信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十条 章程第五十四条“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努力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修改为:“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合理节约支出,建设节约型校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一条 章程第五十五条“学校通过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修改为:“学校通过建立和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理顺和完善资产管理体制,加强和规范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章程第五十六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修改为:“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规范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二十三条 章程第五十七条“学校后勤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修改为:“学校不断提高后勤工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二十四条 章程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修改为:“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十五条 章程第六十条“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修改为:“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积极发挥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作用,与各级各类党政机关、高水平大学、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推动协同创新。广泛凝聚社会资源,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 章程第六十三条“学校根据国家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修改为:“学校根据国家需要,按照上级部门指派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和革命老区的对口支援。”

  第二十七条 章程第六十四条“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基金会,代表学校接受各类社会捐赠,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二十八条 章程第六十六条“中国人民大学校友总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修改为:“中国人民大学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组织。”

  第二十九条 章程第六十九条“学校校歌是《中国人民大学之歌》。”修改为:“学校校歌沿用《陕北公学校歌》,由成仿吾作词,吕骥作曲。”

  第三十条 章程第七十二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最终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修改为:“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定后,报教育部核准。”

  第三十一条 章程第七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修改为:“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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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7-08 来源:教育部 下载 收藏
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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